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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建筑安装企业暂估成本:小编非常赞成北京国税这个解释口径:认可! [打印本页]
作者: 欧凯财税 时间: 2019-8-21 11:36
标题: 建筑安装企业暂估成本:小编非常赞成北京国税这个解释口径:认可!
建筑安装企业暂估成本:小编非常赞成北京国税这个解释口径:认可!
摘自【2015年度汇算清缴】北京市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辅导 2016年1月
http://www.dlsstax.com/index.php?m=Index&c=Content&a=index&mid=1&cid=69&aid=5619
2.建筑施工企业预估成本税前扣除问题
问: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二条第(三)项的规定,企业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的,按照提供劳务估计总成本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期间累计已确认劳务成本后的金额,结转为当期劳务成本。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第六条的规定,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对于施工企业未取得合法有效凭据的预估成本能否税前扣除?
答:考虑到企业在施工过程中一般不对发包工程等进行结算,不能取得发票,待完工结算时才能取得发票的行业特点,如不允许未取得发票的预估施工成本税前扣除,会造成完工取得发票后需追补扣除预估施工成本,形成大量退税的问题。
为了便于征管,企业未取得发票等税前扣除凭证的预估施工成本可按照国税函[2008]875号第二条第(三)项的规定税前扣除;工程完工年度,企业应提供预估施工成本的税前扣除凭证,对于未提供预估施工成本税前扣除凭证的,应追溯调整其已扣除的预估施工成本,计算补缴相应的企业所得税。
第三只眼:小编今天遇到伙伴咨询,并且认为未取得发票要进行调整处理之言,小编认为,依照国税函【2008】875号来吧!
https://mp.weixin.qq.com/s?src=11×tamp=1566357618&ver=1803&signature=d*ppsS0dpDGZ0-D*rQfT5LngFBkWgMaPFtVdEqm9uzMNNwRlPGkeQ8WIdbghJIPM1ZYG6vTGuaJUd2AOQl4hMddKsNARjHBNXIdajE6uIzMtZsuvI7Nk7BbuP3aHJLn5&new=1
作者: 欧凯财税 时间: 2019-8-21 11:38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875号
[color=rgb(0, 93, 220) !important]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8-10-30
[color=rgb(0, 93, 220) !important]字体:[url=]【大】[/url][url=]【中】[/url][url=]【小】[/url]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规定的原则和精神,现对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一)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二)符合上款收入确认条件,采取下列商品销售方式的,应按以下规定确认收入实现时间:
1.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2.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3.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4.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三)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
(四)销售商品以旧换新的,销售商品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五)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属于现金折扣,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的减让属于销售折让;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属于销售退回。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二、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一)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2.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
3.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二)企业提供劳务完工进度的确定,可选用下列方法:
1.已完工作的测量;
2.已提供劳务占劳务总量的比例;
3.发生成本占总成本的比例。
(三)企业应按照从接受劳务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劳务收入总额,根据纳税期末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年度累计已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劳务收入;同时,按照提供劳务估计总成本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期间累计已确认劳务成本后的金额,结转为当期劳务成本。
(四)下列提供劳务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应按规定确认收入:
1.安装费。应根据安装完工进度确认收入。安装工作是商品销售附带条件的,安装费在确认商品销售实现时确认收入。
2.宣传媒介的收费。应在相关的广告或商业行为出现于公众面前时确认收入。广告的制作费,应根据制作广告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3.软件费。为特定客户开发软件的收费,应根据开发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4.服务费。包含在商品售价内可区分的服务费,在提供服务的期间分期确认收入。
5.艺术表演、招待宴会和其他特殊活动的收费。在相关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收费涉及几项活动的,预收的款项应合理分配给每项活动,分别确认收入。
6.会员费。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只允许取得会籍,所有其他服务或商品都要另行收费的,在取得该会员费时确认收入。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后,会员在会员期内不再付费就可得到各种服务或商品,或者以低于非会员的价格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该会员费应在整个受益期内分期确认收入。
7.特许权费。属于提供设备和其他有形资产的特许权费,在交付资产或转移资产所有权时确认收入;属于提供初始及后续服务的特许权费,在提供服务时确认收入。
8.劳务费。长期为客户提供重复的劳务收取的劳务费,在相关劳务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
三、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十月三十日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62/c4331/content.html
作者: 欧凯财税 时间: 2019-8-21 11:42
汇算清缴:建筑业企业预估的成本能否税前扣除?
原创: 何广涛 何博士说税 2018-05-07
1、由于建筑业企业的生产方式有特殊性,一般以工程项目为单位,而项目持续时间较长,经常会超过一个会计年度,因此,建筑业企业的建造合同收入确认与其他企业明显不同。
2、原收入准则体系下,建造合同收入是由《建造合同准则》规范的,基本的思想是根据完工百分比法来确认,也就是每年的收入和成本,按照本年的完工进度与合同总收入和合同总成本计算得出。
3、建造合同义务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新收入准则体系下,对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除履约进度不能合理确定的以外,企业应当在该段时间内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其中的履约进度与建造合同准则下的完工进度并无实质区别。
4、企业所得税方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二条第(三)项的规定:
「企业应按照从接受劳务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劳务收入总额,根据纳税期末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年度累计已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劳务收入;同时,按照提供劳务估计总成本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期间累计已确认劳务成本后的金额,结转为当期劳务成本。」
5、综上可见,只要建筑业企业按照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和成本,就与企业所得税没有差异,因此也无需填写A105000系列报表。
部分建筑业企业采取开票或者业主计量即确认会计收入,属于误用会计政策,应当进行纳税调整,不在本文讨论之列。
6、从国税函〔2008〕875号的规定可以看出,企业所得税关于建造合同收入和成本的确认,完全彻底的贯彻了《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权责发生制原则,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又遇到了一个成本如何扣除的问题。
7、完工百分比下,主营业务成本的确认是按照合同总成本与完工进度计算得出的,而资金则是根据对分包分供方的计量,结合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支付的。
这样就不可避免的出现,对分包计量的金额是100万元,实际付款只有85万元,取得的发票可能是85元,也可能在汇算清缴前没有取得发票的情况。
那么,成本是按照100万元(权责发生制)扣除,还是按照85万元(收付实现制)扣除,还是不让扣除?
8、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意识到了这个问题,在《2015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辅导》中完美的解决了这个问题:
「2.建筑施工企业预估成本税前扣除问题
问:对于施工企业未取得合法有效凭据的预估成本能否税前扣除?
答:考虑到企业在施工过程中一般不对发包工程等进行结算,不能取得发票,待完工结算时才能取得发票的行业特点,如不允许未取得发票的预估施工成本税前扣除,会造成完工取得发票后需追补扣除预估施工成本,形成大量退税的问题。
为了便于征管,企业未取得发票等税前扣除凭证的预估施工成本可按照国税函〔2008〕875号第二条第(三)项的规定税前扣除;工程完工年度,企业应提供预估施工成本的税前扣除凭证,对于未提供预估施工成本税前扣除凭证的,应追溯调整其已扣除的预估施工成本,计算补缴相应的企业所得税。」
但愿全国税务机关都能认可接受北京国税的口径。
欢迎光临 深圳市欧凯财税顾问有限公司 专业提供代理记账、财税顾问、财务尽调、税务诊断等服务 (http://oukaics.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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