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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2008101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使用农产品收购发票问题的批复 [打印本页]
作者: 欧凯财税 时间: 2019-8-24 23:14
标题: 2008101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使用农产品收购发票问题的批复
2008101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使用农产品收购发票问题的批复
发布日期:2008-10-13 生效日期:2008-10-13
阅读量:146 次
冀国税函[2008]441号
2008-10-13
保定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使用农产品收购发票的请示》(保国税发〔2008〕155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对异地农业生产者将自产原奶送至奶制品加工企业收购的,奶制品加工企业可凭农业生产者提供的自产证明开具收购发票。
抄送:各市国家税务局
http://www.dlsstax.com/index.php?m=member&c=tax&a=detail&id=1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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