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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上市公司税讯】酒鬼酒:往期子公司1亿元农行存款被转走、发生侵权责任纠纷,法院... [打印本页]
作者: 欧凯财税 时间: 2019-8-24 23:25
标题: 【上市公司税讯】酒鬼酒:往期子公司1亿元农行存款被转走、发生侵权责任纠纷,法院...
【上市公司税讯】酒鬼酒:往期子公司1亿元农行存款被转走、发生侵权责任纠纷,法院判处农行支付子公司损失5933.67万元、原行长等5名嫌疑人除了以诈骗罪获刑外连带承担利息损失——农行已提起上诉,二审在审理过程、目前尚未判决(2019.8.21)
酒鬼酒(000799.SZ)2019年8月21日发布半年报,披露酒鬼酒全资子公司酒鬼酒供销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供销公司’)往期存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华丰路支行账户的1亿元资金被犯罪嫌疑人分批转走的诉讼最新进展情况。根据2018年8月13日一审法院下达判决书,判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华丰路支行在相关判决生效日起十五日内支付酒鬼酒供销公司人民币5933.67万元,其余5名自然人连带承担利息损失。一审判决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华丰路支行提起了上诉,截至2019年6月30日,二审正在审理过程中,尚未判决。
公司曾于2018年8月15日发布公告称,已于2013年对上述案件未追回资金作损失处理,若上述诉讼事项终审判决并执行后产生影响,公司将及时进行披露。
大力税手注:
1)、存款被转移事项。酒鬼酒曾于2014年1月27日发布重大事项公告,披露了酒鬼酒全资子公司酒鬼酒供销有限责任公司存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华丰路支行账户的1亿元资金被犯罪嫌疑人分批转走的情况;2015年11月25日,酒鬼酒发布重大诉讼事项公告,披露了酒鬼酒全资子公司酒鬼酒供销有限责任公司(原告)于2015年11月23日以侵权责任纠纷将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华丰路支行及寿满江、陈沛铭、罗光、唐红星、郭贤斌起诉至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相关情况。
2)、刑事责任。2018年3月13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终审判决被告人寿满江、方振(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华丰路支行原行长)、罗光、陈沛铭、唐红星、郭贤斌犯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五至十五年有期徒刑不等;对被告人寿满江、方振、罗光、陈沛铭、唐红星、郭贤斌犯罪所得赃款5,933.666624万元依法继续追缴。
3)、处罚。2018年6月5日至6月6日,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按照“先刑后民”的原则,对侵权责任纠纷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2018年年8月13日,酒鬼酒供销有限责任公司收到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5)州民一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书》。判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华丰路支行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酒鬼酒供销有限责任公司人民币5933.666624万元及与被告寿满江、陈沛铭、唐红星、罗光、郭贤斌连带承担利息损失(利息计算方式为,从2013年12月12日起以5933.666624万元为本金按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华丰路支行该日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计算至5933.666624万元偿还完毕时止)。
《000799酒鬼酒2019年半年度报告》【2019.8.21】详细披露如下:http://www.cninfo.com.cn/new/disclosure/detail?plate=&orgId=gssz0000799&stockCode=000799&announcementId=1206548122&announcementTime=2019-08-21
1、2013年12月,本公司的子公司酒鬼酒供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供销公司”)存放于中国农业银行杭州华丰路支行1亿存款被犯罪嫌疑人分批转走,公安机关接到供销公司的报案后迅速开展侦破工作。截至2013年财务报告签发日,吉首市公安局追回及冻结涉案资金合计3,699.00万元,其中:355.00万元、290.00万元分别于2013年12月2日、2013年12月11日转入供销公司的农行吉首支行银行账户,100.00万元由寿满江于2014年1月10日转入供销公司农行华丰路支行银行账户,2,954.00万元存放于吉首市公安局。2014年6月25日,公安机关追回了南京金亚尊酒业有限公司600.00万元洞藏酒的大部分,共计金额为5,582,933.76元。2014年6月26日,供销公司收到存放于吉首市公安局2,954.00万元中的2,292.04万元;2014年10月14日,供销公司收到存放于吉首市公安局2,954.00万元中的38.00万元;2018年6月14日,供销公司收到收到公诉机关扣押的款项433万元。
该案基于先刑事诉讼后民事诉讼的原则,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1月对唐红星、寿满江、罗光、方振等犯罪嫌疑人提起刑事诉讼。
2016年1月,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唐红星、寿满江、罗光、方振、陈沛铭、郭贤斌犯金融诈骗罪,判处五年有期徒刑到无期徒刑不等;对唐红星、寿满江、罗光、方振、陈沛铭、郭贤斌犯罪所得赃款5,933.666624万元依法继续追缴。唐红星等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年5月5日二审在湖南省吉首市开庭审理,2018年3月13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终审判决被告人寿满江、方振(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华丰路支行原行长)、罗光、陈沛铭、唐红星、郭贤斌犯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五至十五年有期徒刑不等;对被告人寿满江、方振、罗光、陈沛铭、唐红星、郭贤斌犯罪所得赃款5,933.666624万元依法继续追缴。
2015年11月,本公司的子公司供销公司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华丰路支行及寿满江、陈沛铭、罗光、唐红星、郭贤斌起诉至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令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华丰路支行、寿满江、罗光、陈沛铭、唐红星、郭贤斌连带赔偿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92,477,329.15元;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华丰路支行、寿满江、罗光、陈沛铭、唐红星、郭贤斌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2015年11月,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2018年6月5日至6月6日,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按照“先刑后民”的原则,对侵权责任纠纷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
2018年8月13日,酒鬼酒供销有限责任公司收到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5)州民一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华丰路支行在本判决生效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酒鬼酒供销有限责任公司人民币5,933.666624万元及与被告寿满江、陈沛铭、唐红星、罗光、郭贤斌连带承担利息损失(利息计算方式为:从2013年12月12日起以5,933.666624万元为本金按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华丰路支行该日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计算至5,933.666624万元偿还完毕时止)。一审判决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华丰路支行提起了上诉,截至2019年6月30日,二审正在审理过程中,尚未判决。
《000799 酒鬼酒关于重大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2018.8.15】详细披露如下:http://www.cninfo.com.cn/new/disclosure/detail?plate=&orgId=gssz0000799&stockCode=000799&announcementId=1205286822&announcementTime=2018-08-15
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一、重大诉讼事项基本情况。
1、2014年1月27日,本公司发布重大事项公告(公告编号:2014-01),披露了本公司全资子公司酒鬼酒供销有限责任公司存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华丰路支行账户的1 亿元资金被犯罪嫌疑人分批转走的情况;2014年4月9日,本公司发布的2013年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公告编号:2014-05)中披露了追回涉案资金的进展情况;2015年11月25日,本公司发布重大诉讼事项公告(公告编号:2015-52),披露了本公司全资子公司酒鬼酒供销有限责任公司(原告)于2015年11月23日以侵权责任纠纷将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华丰路支行及寿满江、陈沛铭、罗光、唐红星、郭贤斌起诉至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相关情况。(详见本公司董事会刊载在《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的公告)。
2、2018年3月13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终审判决被告人寿满江、方振(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华丰路支行原行长)、罗光、陈沛铭、唐红星、郭贤斌犯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五至十五年有期徒刑不等;对被告人寿满江、方振、罗光、陈沛铭、唐红星、郭贤斌犯罪所得赃款5,933.666624万元依法继续追缴。
3、2018年6月5日至6月6日,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按照“先刑后民”的原则,对侵权责任纠纷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
二、本次诉讼事项判决情况。
2018年8月13日,酒鬼酒供销有限责任公司收到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5)州民一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书》。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条、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六项、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判决如下:
1、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华丰路支行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酒鬼酒供销有限责任公司人民币5933.666624万元及与被告寿满江、陈沛铭、唐红星、罗光、郭贤斌连带承担利息损失(利息计算方式为,从2013年12月12日起以5933.666624万元为本金按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华丰路支行该日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计算至5933.666624万元偿还完毕时止);
2、驳回原告酒鬼酒供销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4186.65元,由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华丰路支行承担450000元,原告酒鬼酒供销有限责任公司承担54186.65元。
三、本公司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除上述重大诉讼事项之外,本公司没有其他尚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本公司已于2013年对上述案件未追回资金作损失处理,本次诉讼事项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暂无重大影响,上述诉讼事项终审判决并执行后如产生影响,本公司将及时进行披露。
本公司对本次诉讼事项进展情况将持续进行信息披露。
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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