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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税讯】鹏华增瑞:披露发行的契约型公募基金从证券市场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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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欧凯财税
时间:
2019-8-25 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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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税讯】鹏华增瑞:披露发行的契约型公募基金从证券市场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
【基金税讯】鹏华增瑞:披露发行的契约型公募基金从证券市场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所适用的增值税、所得税等优惠政策
鹏华增瑞(160642.SZ)于2019年8月23日发布公告,披露发行的契约型公募基金从证券市场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所适用的增值税、所得税等优惠政策。
《160642 鹏华增瑞2019年半年度报告摘要》【2019.8.23】详细披露如下:
http://www.cninfo.com.cn/new/disclosure/detail?plate=&orgId=jjjl0000036&stockCode=160642&announcementId=1206555684&announcementTime=2019-08-23
6.4.1基金基本情况
鹏华增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1437号《关于准予鹏华增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核准,由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鹏华增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负责公开募集。本基金为契约型基金,存续期限不定,首次设立募集不包括认购资金利息共募集人民币806,229,904.49元,业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普华永道中天验字(2016)第1227号验资报告予以验证。经向中国证监会备案,《鹏华增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2016年9月20日正式生效,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基金份额总额为806,482,338.30份基金份额,其中认购资金利息折合252,433.81份基金份额。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经深交所深证上[2016]658号文审核同意,本基金6,178,415.00份基金份额于2016年9月29日在深交所挂牌交易。未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托管在场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转托管至深交所场内后即可上市流通。
……
6.4.6税项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8]1号《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46号《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70号《关于金融机构同业往来等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140号《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号《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7]56号《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90号《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及其他相关财税法规和实务操作,主要税项列示如下:
(1)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对资管产品在2018年1月1日前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未缴纳增值税的,不再缴纳;已缴纳增值税的,已纳税额从资管产品管理人以后月份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对国债、地方政府债以及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亦免征增值税。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提供的贷款服务,以2018年1月1日起产生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为销售额。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转让2017年12月31日前取得的基金、非货物期货,可以选择按照实际买入价计算销售额,或者以2017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非货物期货结算价格作为买入价计算销售额。
(2)对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3)对基金取得的企业债券利息收入,应由发行债券的企业在向基金支付利息时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对基金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基金持有的上市公司限售股,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按照上述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继续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4)基金卖出股票按0.1%的税率缴纳股票交易印花税,买入股票不征收股票交易印花税。
(5)本基金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等税费按照实际缴纳增值税额的适用比例计算缴纳。
http://www.dlsstax.com/index.php?m=Index&c=Content&a=index&cid=82&aid=14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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