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欧凯财税顾问有限公司 专业提供代理记账、财税顾问、财务尽调、税务诊断等服务

标题: 【2019年8月热点】 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再续聘所发放的补偿金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打印本页]

作者: 欧凯财税    时间: 2019-9-7 22:02
标题: 【2019年8月热点】 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再续聘所发放的补偿金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2019年8月热点】 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再续聘所发放的补偿金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发布日期:2019-08-13 09:05 来源:厦门税务 http://xiamen.chinatax.gov.cn/xmswcms/content/S10753.html


答: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内容,是建立在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基础上的。也就是说,只有符合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解除劳动关系情形的,才可以适用本通知规定执行。因此,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再续聘所发放的补偿金不属于财税〔2018〕164号文规定的解除合同的一次性补偿金,应在发放当月合并工资薪金计税。

http://www.dlsstax.com/index.php?m=Index&c=Content&a=index&cid=463&aid=14688







欢迎光临 深圳市欧凯财税顾问有限公司 专业提供代理记账、财税顾问、财务尽调、税务诊断等服务 (http://oukaics.cn/) Powered by Discuz! X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