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局立案调查的一批个体工商户不办理税务登记案件,现已调查终结。这批个体工商户因不办理税务登记,经税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吊销该批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现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自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深圳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自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