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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12366:打包重组时,采矿权能否一并适用呢? [打印本页]

作者: 欧凯财税    时间: 2019-9-15 19:33
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12366:打包重组时,采矿权能否一并适用呢?

国家税务总局12366:打包重组时,采矿权能否一并适用呢?


重组中无形资产的涉税问题

留言时间:2019-09-04

辽宁省税务局

企业资产重组对象含实物资产、采矿权、负债、人员一并转移,请问其中采矿权的转移能否适用重组相关文件,不征收增值税?谢谢您!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二)不征收增值税项目5.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不包括采矿权。

第三只眼学习小结:小编之前关注过此问题,有一位大师培训时解释,只是文件中没有写,但是含有土地使用权之外的无形资产的,因为不是交易销售,这个原理小编是理解的,也是支持的,但是于规没有依据,为什么,往往打包组合多是有独立的价格的,这个优惠性的政策,没有明确,就要持保留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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