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先股 | ||||||||
轮次 | 发行原因 | 发行时点 | 发行对象 | 发行对背景 | 发行方案 | 价格 | 数量 | 募集所得资金的使用情况 |
A1轮优先股 | 融资用于并购赛格威 | 2015年1月28日 | SequoiaCapitalChinaGFHoldcoIII-A,Ltd.(以下简称Sequoia")" | 红杉资本之境外投资主体 | 发行8,000,000股A1轮优先股 | 人民币18.75元/股 | 8,000,000 | 融资用于企业发展 |
2015年2月8日 | 回购Sequoia持有的1,692,000股A1轮优先股并向其发行1,692,000股A2轮优先股 | N/A | -1,692,000 | |||||
A2轮优先股 | 融资用于并购赛格威 | 2015年1月28日 | ShunweiTMTIIILimited(以下简称Shunwei")" | 顺为资本境外投资主体 | 发行5,000,000股A2轮优先股 | 美元1.94元/股 | 5,000,000 | 融资用于企业发展 |
融资用于并购赛格威 | 2015年2月8日 | 发行846,000股A2轮优先股 | 美元3.05元/股 | 846,000 | 融资用于企业发展 | |||
融资用于并购赛格威 | 2015年1月28日 | PeopleBetterLimited(以下简称PeopleBetter")" | 小米集团境外投资主体 | 发行5,000,000股A2轮优先股 | 美元1.94元/股 | 5,000,000 | 融资用于企业发展 | |
融资用于并购赛格威 | 2015年2月8日 | 发行846,000股A2轮优先股 | 美元3.05元/股 | 846,000 | 融资用于企业发展 | |||
优先股轮次改变 | 2015年2月8日 | Sequoia | 红杉资本之境外投资主体 | 回购1,692,000股A1轮优先股并发行1,692,000股A2轮优先股 | N/A | 1,692,000 | 优先股轮次改变,无资金流入 | |
A3轮优先股 | 融资用于并购赛格威 | 2015年4月7日 | Shunwei | 顺为资本境外投资主体 | 发行1,323,529股A3轮优先股 | 美元3.40元/股 | 1,323,529 | 融资用于收购赛格威 |
2015年4月7日 | PeopleBetter | 小米集团境外投资主体 | 发行1,323,529股A3轮优先股 | 美元3.40元/股 | 1,323,529 | 融资用于收购赛格威 | ||
2015年4月7日 | Sequoia | 红杉资本之境外投资主体 | 发行2,647,059股A3轮优先股 | 美元3.40元/股 | 2,647,059 | 融资用于收购赛格威 | ||
2015年4月7日 | WestSummitGlobalTechnologyFund,L.P.(以下简称WestSummitGlobal")" | 华山资本之境外投资主体 | 发行3,529,412股A3轮优先股 | 美元3.40元/股 | 3,529,412 | 融资用于收购赛格威 | ||
B轮优先股 | 增强公司资本实力,筹集经营发展所需资金 | 2015年6月8日 | IntelCapitalCorporation(以下简称Intel")" | 英特尔投资 | 发行1,857,585股B轮优先股 | 美元19.38元/股 | 1,857,585 | 融资用于企业发展 |
2015年6月8日 | CliffInvestmentPte.Ltd(以下简称GIC")" | 新加坡政府投资公司 | 发行1,238,390股B轮优先股 | 美元19.38元/股 | 1,238,390 | 融资用于企业发展 | ||
C轮优先股 | C轮可转债转为C轮优先股 | 2019年3月27日 | BumblebeeInvestment(Cayman)Co.,Limited(以下简称Bumblebee")" | 中移创新之境外投资主体 | C轮可转债转股,同时发行1,323,578股C轮优先股 | 人民币151.11元/股 | 1,323,578 | 可转债转股,无资金流入 |
2019年3月27日 | FutureIndustryInvestment(Cayman)Co.,Limited(以下简称FutureIndustry")" | 先进制造之境外投资主体 | C轮可转债转股,同时发行1,713,372股C轮优先股 | 人民币151.11元/股 | 1,713,372 | |||
2019年3月27日 | MegacityIndustrial(Cayman)Co.,Limited(以下简称Megacity")" | 京津冀基金(由国投创新代表)之境外投资主体 | 发行1,323,578股C轮优先股 | 人民币151.11元/股 | 1,323,578 | |||
可转换公司债券 | ||||||||
轮次 | 发行原因 | 发行时点 | 发行对象 | 发行对象背景 | 发行方案 | 价格 | 数量(注) | 募集所得资金的使用情况 |
C轮可转债(发行人为鼎力联合) | 增强公司资本实力,筹集经营发展所需资金 | 2017年9月25日 | 中移创新产业基金(深圳)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中移创新 | 中移创新、先进制造、国投创新(代表京津冀基金)共向鼎力联合提供合计为人民币6.589亿元的借款,并有权将该等债权转换为鼎力联合、公司或其他拟上市主体的集团成员的股权。同日,九号机器人向国投创新、中移创新、先进制造发行《认股权证》,可认购九号机器人C轮优先股。 | 人民币2.00亿元 | 认股权证:1,323,578股 | 融资人民币65,890.00万元用于企业发展 |
2017年9月25日 | 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 先进制造 | 人民币2.59亿元 | 认股权证:1,713,372股 | ||||
2017年9月25日 | 京津冀产业协同发展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 京津冀基金(由国投创新代表) | 人民币2.00亿元 | 认股权证:1,323,578股 |
客户类型 | 确定销售单价的方式 | 确定销售数量的方式 | |
定制产品独家分销 | 直接采购模式 | 公司在与小米集团开展某项新产品的合作或已合作产品需要进行价格变动时,公司根据小米集团格式要求,提供BOM(物料清单),在小米集团系统录入成功后,公司与小米集团基于公司导入的BOM 协商确认最终采购价格。 | 小米集团根据实际需求向公司发送PO(采购订单),包含采购产品型号、采购数量、已约定好的采购单价以及采购总额。公司在收到小米集团发出的PO后,在3个工作日内在小米集团PO上签字盖章并返还给小米集团,成为双方之有效订单,如公司未能在上述时间内确认订单并返还甲方,视为公司对订单信息无异议,该订单视为有效订单。 |
利润分成模式 | 基础采购价:公司在与小米集团开展某项新产品的合作或已合作产品需要进行价格变动时,公司根据小米集团格式要求,提供BOM(物料清单),在小米集团系统录入成功后,公司根据小米集团模板提供有效报价单,经小米集团确认后作为公司产品的成本价,最终基础采购价在不高于成本价的前提下由双方协商确定。 利润分成:小米集团根据每月实际销售情况计算销售收入,去除相应产品的公司成本以及小米集团成本后,按照约定比例,给予公司利润分成。 | ||
ODM产品直营 | 公司在与客户开展某项新产品的合作或已合作产品需要进行价格变动时,公司会向客户发送报价单,在不低于公司价格委员会制定的最低出厂价的前提下经双方协商确认最终销售单价。 | 客户根据实际需求向公司发送PO(采购订单),包含采购产品型号、采购数量、已约定好的采购单价以及采购总额。公司收到PO并确认后会反馈给客户确认信息,该PO作为双方认可的有效订单。 | |
自主品牌线下分销 | |||
自主品牌线上分销 | |||
自主品牌线上M2C直营 | 公司根据价格委员会制定的建议零售价在线上平台上进行标价 | 客户于线上平台下单并付款后,其下单数量作为公司向客户的销售数量。 |
交易环节 | 具体过程 | 发票开具情况 | 会计处理 |
生产预测及订单处理 | 小米集团根据未来市场需求预期提前3个月向公司提交销售预测,并通过小米供应商关系管理系统向公司下发采购订单,公司按照小米订单计划安排生产。 | 不适用 | 不适用 |
交货签收 | 公司根据小米集团订单安排生产。产品生产完毕后,公司直接安排从代工厂向小米发货,公司将产品交付至订单指定的交货地点,小米指定收货人对产品进行验收。 | 不适用 | 不适用 |
对账结算 | 公司销售会计于每月末核对公司的出货明细表,与从小米集团供应商关系管理系统获取的小米集团当月入库明细表进行核对,双方数据核对一致后,公司按照对账结果以对方收到货物对应的成本金额确认第一部分收入,并开具增值税发票。 | 货款发票:于对账完成后,小米根据对账结果在其供应商平台中提交增值税发票开票申请,公司根据开票申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 公司于每月末根据对账结算结果,确认销售收入并结转存货成本,同时确认应收账款以及增值税销项税。其中主营业务收入和主营业务成本金额相同。会计分录如下:借:应收账款-小米集团贷:主营业务收入-小米集团应交税费-增值税销项税借:主营业务成本贷:存货 |
利润分成 | 根据公司与小米集团签订的《业务合作协议》,小米集团务部门每月在供应商关系管理系统中上传产品交付与销售明细,公司销售会计复核明细表中的销售价格、分成比例等信息,公司财务核对无误后,于小米集团供应商关系管理系统提交对账单,待收到小米集团财务确认的分成款结算单后,公司确认产品分成收入,并向小米集团开具增值税发票。" | 分成款发票:小米集团根据实际销售定制产品情况按月向公司开具分成款结算单,公司确认无误后,小米集团根据结算单信息在其供应商平台中提交增值税发票开票申请。公司根据开具申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公司按照不含税金额确认收入计算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 公司于每月末收到小米分成款结算单时,确认分成收入并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会计分录如下:借:应收账款-小米集团贷:主营业务收入-小米集团应交税费-增值税销项税 |
收入确认条件 | 公司分析 |
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 公司与小米集团签订的《业务合作协议》中约定,公司根据小米集团供应商关系管理系统下达的采购订单向小米集团安排发货,相关货物自小米集团签收后与货物所有权相关的风险及报酬转移至小米集团。小米集团签收后,对相关产品拥有在全部渠道的销售和处置权,且与相关商品损毁灭失的风险由小米集团承担,故公司认为小米集团签收后与相关风险及报酬已经转移给购货方。 |
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 公司向小米发出商品并经过小米集团验收合格后,与商品相关的所有权自小米签收后转移至小米,公司不再保留与售出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任何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
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计量 | 对于基础货款收入,小米集团采购每一款产品的单价和数量在采购订单中都有明确的规定,这些订单均由公司和小米集团双方认可。此外,公司和小米集团每月通过小米分销系统确认交易金额。对于分成款收入,小米集团将产品销售给终端消费者后,按照对外销售总额扣除采购成本及相关费用后与公司进行分成,并每月与公司进行结算。由于小米集团会根据市场环境、季节性等因素调整其对外销售价格,最终销售价格存在波动,故在货物交付时其金额无法进行可靠计量。原收入准则中没有对于可变对价的明确规定,公司在收入确认的计量时以能可靠计量的部分为限,符合谨慎性原则 |
相关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 公司与小米集团开展合作以来,小米集团均按照合同约定的信用期限向公司支付货款,未出现违约或拖欠货款情形。公司根据以往与小米集团合作的经验认为小米信誉良好,故公司认为销售商品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
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计量 | 公司产品单位成本采用加权平均方法按照各月实际原材料领用成本、加工费、直接人工成本以及其他制造费用等实际成本除以各月实际发货数量计算。每月根据收入确认数量相应结转营业成本,故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计量。 |
项目 | 2019年6月30日/2019年1-6月 | 2018年12月31日/2018年度 | 2017年12月31日/2017年度 | 2016年12月31日/2016年度 |
营业收入 | 105,003.53 | 243,418.10 | 101,884.39 | 64,278.34 |
营业收入增长率 | 138.92% | 58.51% | ||
应收账款 | 60,790.98 | 63,215.07 | 11,014.83 | 10,481.31 |
应收账款增长率 | -3.83% | 473.91% | 5.09% | |
应收账款周转率 | 1.69 | 6.56 | 9.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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