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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欧凯财税    时间: 2019-10-18 00:00
标题: 【答疑解惑】单位员工因公受伤公司发放一笔2000元的慰问金是否属于临时性的困难补...
【答疑解惑】单位员工因公受伤公司发放一笔2000元的慰问金是否属于临时性的困难补助免征个人所得税?

摘自安徽税务2019-09-30《12366咨询热点问题解答(2019年8月)

问:单位员工因公受伤公司发放一笔2000元的慰问金是否属于临时性的困难补助,免征个人所得税?
解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所称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所称救济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规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因此,单发发放给员工的慰问金,如符合以上规定的生活困难补助,免征个人所得税。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

个人所得税处审核:周鹏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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