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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上市公司税讯】钢研纳克:整体变更时,涉及境外投资者以盈余公积金及未分配利润... [打印本页]
作者: 欧凯财税 时间: 2019-10-19 20:02
标题: 【上市公司税讯】钢研纳克:整体变更时,涉及境外投资者以盈余公积金及未分配利润...
【上市公司税讯】钢研纳克:整体变更时,涉及境外投资者以盈余公积金及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涉税金额29.06万元,因符合财税[2018]102号延迟纳税的四项条件,故公司提交了递延纳税备案、暂不扣缴预提所得税
钢研纳克(300797.SZ)于2019年10月14日发布公告,披露2018年整体变更涉及境外投资者股东SANC作为境外法人以盈余公积金及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相关的所得税金额为29.06万元,因符合财税[2018]102号关于“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直接投资于鼓励类投资项目”的规定,且符合四项条件,故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公司作为代扣代缴义务人,提交了递延纳税备案材料、可暂不扣缴预提所得税。
1)、政策依据。财税〔2018〕102号:二、境外投资者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境外投资者以分得利润进行的直接投资,包括境外投资者以分得利润进行的增资、新建、股权收购等权益性投资行为,但不包括新增、转增、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符合条件的战略投资除外)。具体是指:1.新增或转增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实收资本或者资本公积;2.在中国境内投资新建居民企业;3.从非关联方收购中国境内居民企业股权;4.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方式。境外投资者采取上述投资行为所投资的企业统称为被投资企业。
2)、符合政策四项要求。发行人以未分配利润及盈余公积金转增股本,属于以分得利润进行直接投资(转增股本),符合前述法规第一项的要求;本次转增股本属于发行人向投资者实际分配已实现的留存收益,符合前述法规第二项的要求;本次分配的股息红利属于以未分配利润及盈余公积金转增股本,相关资金一直储存在发行人账户,未经中间周转,符合前述法规第三项的要求;发行人的业务属于鼓励类投资项目,符合前述法规第四项的要求。……
3)、公司已履行相关税务备案、风险由境外投资者承担。发行人已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了适当审核及备案申报义务,若后续经税务部门管理核实认定境外股东不符合前述递延纳税规定条件,由境外投资者承担延迟纳税责任,发行人不存在被处罚风险。
《300797钢研纳克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2019.10.14】详细披露如下:http://www.cninfo.com.cn/new/disclosure/detail?plate=&orgId=9900037232&stockCode=300797&announcementId=1206979315&announcementTime=2019-10-14
十七、股东SANC为境外法人,本次以盈余公积金及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涉及的税收缴纳事项,发行人正在向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申报纳税的相关材料,请发行人补充说明:该事项目前的最新进展情况;发行人是否存在法律责任,及是否存在被处罚风险。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核查过程:
本所律师取得了发行人提供的《非居民企业递延缴纳预提所得税信息报告表》;审阅了中天运出具《钢研纳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审计报告》(中天运[2017]审字第91095号);分析“88号文”、《关于扩大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适用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102号)等税收法律文件。
核查结果:
(一)发行人整体变更情况
2017年12月,纳克有限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根据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7年9月15日出具的《钢研纳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审计报告》(中天运[2017]审字第91095号)以及于2017年12月5日出具的《钢研纳克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筹)验资报告》(中天运[2017]验字第90105号),公司整体变更前后,股东权益变化情况如下:
(二)相关法律法规对于整体变更中境外投资者纳税事项的有关规定
2017年12月2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联合发布《关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88号)(以下简称“88号文”)。2018年9月29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联合发布《关于扩大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适用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102号)(以下简称“102号文”)。根据前述规定,对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直接投资于鼓励类投资项目,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实行递延纳税政策,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
1、境外投资者以分得利润进行的直接投资,包括境外投资者以分得利润进行的增资、新建、股权收购等权益性投资行为,但不包括新增、转增、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符合条件的战略投资除外)。具体是指:1、新增或转增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实收资本或者资本公积;2、在中国境内投资新建居民企业;3、从非关联方收购中国境内居民企业股权;4、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方式。境外投资者采取上述投资行为所投资的企业统称为被投资企业。
2、境外投资者分得的利润属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向投资者实际分配已经实现的留存收益而形成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3、境外投资者用于直接投资的利润以现金形式支付的,相关款项从利润分配企业的账户直接转入被投资企业或股权转让方账户,在直接投资前不得在境内外其他账户周转;境外投资者用于直接投资的利润以实物、有价证券等非现金形式支付的,相关资产所有权直接从利润分配企业转入被投资企业或股权转让方,在直接投资前不得由其他企业、个人代为持有或临时持有。
4、境外投资者直接投资鼓励类投资项目,是指被投资企业在境外投资者投资期限内从事符合以下规定范围的经营活动:1、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所列的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属于《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
(三)境外投资者符合递延纳税条件分析
根据规定,本次发行人以未分配利润及盈余公积金转增股本,属于以分得利润进行直接投资(转增股本),符合前述法规第一项的要求;本次转增股本属于发行人向投资者实际分配已实现的留存收益,符合前述法规第二项的要求;本次分配的股息红利属于以未分配利润及盈余公积金转增股本,相关资金一直储存在发行人账户,未经中间周转,符合前述法规第三项的要求;发行人的业务属于鼓励类投资项目,符合前述法规第四项的要求。
因此,本次整体变更过程中,股东SANC作为境外法人,以盈余公积金及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涉及的税收缴纳事项,符合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可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
(四)本次整体变更境外投资者涉税金额
根据中天运出具的《审计报告》(中天运[2017]审字第91095号)中股改基准日的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金额,以及SANC的股权比例计算,本次整体变更过程中,SANC涉及的所得税金额为29.06万元。
(五)企业符合递延纳税条件时的纳税申报程序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非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需要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按照规定,境外投资者符合递延纳税条件的,应按照税收管理要求进行申报并如实向利润分配企业提供其符合政策条件的资料。利润分配企业经适当审核后认为境外投资者符合相关规定的,可暂不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扣缴预提所得税,并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履行备案手续;境外投资者已享受相关规定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经税务部门后续管理核实不符合规定条件的,除属于利润分配企业责任外,视为境外投资者未按照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依法追究延迟纳税责任。
综上所述,针对境外股东SANC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如不符合递延纳税条件,发行人负有代扣代缴义务;由于境外股东SANC符合前述递延纳税条件,发行人具有适当审核义务及备案申报义务;税务部门负有管理核实义务;境外投资者为延迟纳税义务责任人。
(六)发行人关于境外股东整体变更纳税义务事项的履行情况
发行人整体变更完成后,与税务主管机关进行了积极的沟通,按照税务机关的相关要求,2019年4月8日,境外股东SANC按照税收管理要求,填写《非居民企业递延缴纳预提所得税信息报告表》,发行人履行适当审核义务后,于2019年4月9日向主管税务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海淀区税务局提交备案材料并于当日得到受理,主管税务机关仅履行后续管理职责。若主管税务部门在后续管理过程中,核实认定境外股东不符合前述递延纳税规定条件,由境外投资者承担延迟纳税责任。
发行人已履行适当审核义务及备案申报义务。主管税务机关已知悉境外法人股东在发行人整体变更中涉及的纳税义务,不存在境外股东故意逃避纳税义务的情形,亦不存在发行人不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主管税务机关已知悉境外法人股东在发行人整体变更中涉及的纳税义务,不存在境外股东故意逃避纳税义务的情形,亦不存在发行人不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情形。发行人已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了适当审核及备案申报义务,若后续经税务部门管理核实认定境外股东不符合前述递延纳税规定条件,由境外投资者承担延迟纳税责任,发行人不存在被处罚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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