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司名称 | 处罚情况 | 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 |
1 | 太极股份 | 2016年4月28日,北京市海淀区国家税务局第一税务所作出海一国简罚[2016]2378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认定发行人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对发行人处以罚款800元。 |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或发行人控股子公司已经按照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要求足额缴纳了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失发票,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根据前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相关税务主管部门对发行人或发行人控股子公司的处罚金额不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因此上述行政处罚不属于情节严重的行政处罚,不会对发行人或发行人控股子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
2 | 太极股份 | 2016年12月13日,北京市海淀区国家税务局第一税务所作出海一国税简罚[2016]106708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认定发行人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对发行人处以罚款400元。 | |
3 | 太极股份 | 2017年1月17日,北京市海淀区国家税务局第一税务所作出海一国税罚[2017]17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发行人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3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对发行人处以罚款1200元。 | |
4 | 太极信息 | 2016年4月15日,北京市海淀区国家税务局第一税务所作出海一国税简罚[2016]1829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认定太极信息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对太极信息处以罚款800元。 | |
5 | 太极信息 | 2017年1月23日,北京市海淀区国家税务局第一税务所作出海一国税简罚[2017]2202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太极信息丢失增值税普通发票10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对太极信息处以罚款200元。 | |
6 | 慧点科技 | 2016年12月8日,北京市海淀区国家税务局作出海国税罚[2016]100259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慧点科技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6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对慧点科技处以罚款2400元。 | |
7 | 太极股份 | 2017年9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关村海关作出京关中缉违字[2017]0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发行人货物在进口过程中存在成交方式申报不实违规行为,共计漏缴税款2.13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海关行政处罚罚款幅度参照标准》第四条第(六)项第一款、第十条第(一)项规定,对发行人处以罚款6,000元。 |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经按照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要求足额缴纳了罚款,对上述行为进行了纠正,上述行政处罚已经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规定,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处漏缴税款30%以上2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关村海关系按照相应处罚条款的最低处罚金额对发行人进行处罚,因此上述事项不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不会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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