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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上市公司税讯】太极股份:往期进口货物申报交易方式违规,导致漏缴税款2.13万元... [打印本页]

作者: 欧凯财税    时间: 2019-10-19 20:13
标题: 【上市公司税讯】太极股份:往期进口货物申报交易方式违规,导致漏缴税款2.13万元...

【上市公司税讯】太极股份:往期进口货物申报交易方式违规,导致漏缴税款2.13万元,被海关处罚0.6万元


太极股份(002368.SZ)于2019年10月17日发布公告,披露公司货物在进口过程中存在成交方式申报不实违规行为,共计漏缴税款2.13万元,2017年9月30日,被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关村海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海关行政处罚罚款幅度参照标准》第四条第(六)项第一款、第十条第(一)项规定,处以罚款6,000元。
此外,公司及子公司因丢失发票行为被处罚共计6000元,此外因收受虚开专票12万,被税务局处罚5万元。

《002368太极股份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一)》【2019年10月17日】详细披露如下:http://www.cninfo.com.cn/new/disclosure/detail?plate=&orgId=9900010929&stockCode=002368&announcementId=1206988838&announcementTime=2019-10-17

三、《反馈意见》问题14:根据申请文件,申请人存在多笔行政处罚事项。请申请人说明相关行政处罚是否属于重大违法行为,是否已经整改完毕。请保荐机构及申请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回复:

本所律师查阅了相关行政处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缴款单、发行人报告期内的营业外支出明细、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等资料,根据上述核查及发行人的说明和确认,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受到的行政处罚情况如下:

1、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受到的处罚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行政处罚情况如下:

序号

公司名称

处罚情况

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

1

太极股份

2016年4月28日,北京市海淀区国家税务局第一税务所作出海一国简罚[2016]2378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认定发行人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对发行人处以罚款800元。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或发行人控股子公司已经按照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要求足额缴纳了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失发票,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根据前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相关税务主管部门对发行人或发行人控股子公司的处罚金额不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因此上述行政处罚不属于情节严重的行政处罚,不会对发行人或发行人控股子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2

太极股份

2016年12月13日,北京市海淀区国家税务局第一税务所作出海一国税简罚[2016]106708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认定发行人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对发行人处以罚款400元。

3

太极股份

2017年1月17日,北京市海淀区国家税务局第一税务所作出海一国税罚[2017]17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发行人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3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对发行人处以罚款1200元。

4

太极信息

2016年4月15日,北京市海淀区国家税务局第一税务所作出海一国税简罚[2016]1829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认定太极信息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对太极信息处以罚款800元。

5

太极信息

2017年1月23日,北京市海淀区国家税务局第一税务所作出海一国税简罚[2017]2202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太极信息丢失增值税普通发票10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对太极信息处以罚款200元。

6

慧点科技

2016年12月8日,北京市海淀区国家税务局作出海国税罚[2016]100259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慧点科技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6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对慧点科技处以罚款2400元。

7

太极股份

2017年9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关村海关作出京关中缉违字[2017]0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发行人货物在进口过程中存在成交方式申报不实违规行为,共计漏缴税款2.13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海关行政处罚罚款幅度参照标准》第四条第(六)项第一款、第十条第(一)项规定,对发行人处以罚款6,000元。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经按照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要求足额缴纳了罚款,对上述行为进行了纠正,上述行政处罚已经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规定,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处漏缴税款30%以上2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关村海关系按照相应处罚条款的最低处罚金额对发行人进行处罚,因此上述事项不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不会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2、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受到的处罚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情况如下:

(1)2018年1月15日,北京市海淀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作出海国税稽罚[2018]7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发行人取得北京恒泰思源科技有限公司虚开的2份北京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12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对发行人处以罚款50,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代开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经按照上述《税务处理决定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要求足额缴纳了税款、滞纳金及罚款,上述行政处罚已经执行完毕;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海淀区税务局出具的《证明》,上述被处罚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

……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受到政处罚的被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受到政处罚的被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受到政处罚的被罚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已经整改完毕,不会对发行人生产营重大已经整改完毕,不会对发行人生产营重大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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