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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体育赛事IP的核算 [打印本页]

作者: 欧凯财税    时间: 2017-9-23 11:54
标题: 体育赛事IP的核算
本帖最后由 欧凯财税 于 2017-9-23 11:58 编辑


问题:

陈老师您好:最近在审计一家体育文化公司,该公司主要从事一些体育赛事的承办经营活动,营业收入来源于赛事IP收入。  该公司将承办某项体育赛事活动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放在长期待摊费用中核算,按3年摊销。    请问:这样核算准确吗? 是否应在存货中核算?

chenyiwei:

不可以。

自创的IP,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第十一条规定,“企业自创商誉以及内部产生的品牌、报刊名等,不应确认为无形资产”。如果外购IP,在成本能够可靠计量且预计很可能产生未来经济利益流入的情况下,可以确认为无形资产。


因此,对该企业自己举办或承办赛事的IP,应将所有承办支出均计入赛事成本中,并随着收入的确认转入主营业务成本,不能资本化形成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或存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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