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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12366纳税服务平台】月子中心是否适用公告2019年第76号家政服务,或财税[2016]36... [打印本页]

作者: 欧凯财税    时间: 2019-10-19 22:08
标题: 【12366纳税服务平台】月子中心是否适用公告2019年第76号家政服务,或财税[2016]36...

【山东税务】月子中心,是否适用2019年76号税收优惠政策

留言时间:2019-10-07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b873a90d9a954314a2bf50e4a7aeef76

问题内容

您好:我公司是一家月子中心,与产妇签订合同,产后出院直接接到我们的月子中心,为母子提供30天的照顾、护理、食宿等服务。

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根据文件第三条 “、本公告所称社区是指聚居在一定地域范围内的人们所组成的社会生活共同体,包括城市社区和农村社区。为社区提供养老服务的机构,是指在社区依托固定场所设施,采取全托、日托、上门等方式,为社区居民提供养老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社区养老服务是指为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助餐助行、紧急救援、精神慰藉等服务。

为社区提供托育服务的机构,是指在社区依托固定场所设施,采取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方式,为社区居民提供托育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社区托育服务是指为3周岁(含)以下婴幼儿提供的照料、看护、膳食、保育等服务。

为社区提供家政服务的机构,是指以家庭为服务对象,为社区居民提供家政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社区家政服务是指进入家庭成员住所或医疗机构为孕产妇、婴幼儿、老人、病人、残疾人提供的照护服务,以及进入家庭成员住所提供的保洁、烹饪等服务。 ”

从立法精神角度,国家现在是扶持养老、托育、家政行业的,在养老与托育方面,文件提到了”依托固定场所设施“,而家政提到的是“进入家庭成员住所或医疗机构”,那么,孕产妇的照护服务,也可以在提供家政服务的专用场所(如月子中心)来完成家政服务。同样也是家政服务,也是为提高人们的整体生活质量而发生的家政服务。

请问:月了中心是否可能享受2019年第76号税收优惠?总局是否有相关政策的进一步解读?

答复机构:山东省税务局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 为支持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发展,现就有关税费政策公告如下:

一、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按照以下规定享受税费优惠政策:

(一)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三、本公告所称社区是指聚居在一定地域范围内的人们所组成的社会生活共同体,包括城市社区和农村社区。

为社区提供养老服务的机构,是指在社区依托固定场所设施,采取全托、日托、上门等方式,为社区居民提供养老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社区养老服务是指为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助餐助行、紧急救援、精神慰藉等服务。

为社区提供托育服务的机构,是指在社区依托固定场所设施,采取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方式,为社区居民提供托育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社区托育服务是指为3周岁(含)以下婴幼儿提供的照料、看护、膳食、保育等服务。

为社区提供家政服务的机构,是指以家庭为服务对象,为社区居民提供家政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社区家政服务是指进入家庭成员住所或医疗机构为孕产妇、婴幼儿、老人、病人、残疾人提供的照护服务,以及进入家庭成员住所提供的保洁、烹饪等服务。

因此,上述文件不包括月子中心,具体建议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咨询。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或主管税务机关。

【厦门税务】月子中心提供的月子服务收入是否可以免征增值税?

留言时间:2019-08-28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2b02fde685cc4c87bd05dfa65ad824d5

问题内容

我们是一家民营医院,经营范围包括“家庭服务”,现内设非独立的月子中心从事月子服务(产后母婴服务),我们是否可以根据财税[2016]36号规定“见附件3第一(三十一)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月子服务收入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答复机构:厦门税务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规定:“(三十一)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

家政服务企业,是指在企业营业执照的规定经营范围中包括家政服务内容的企业。

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是指同时符合下列3个条件的家政服务员:

1.依法与家政服务企业签订半年及半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且在该企业实际上岗工作。

2.家政服务企业为其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对已享受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社会保险或者下岗职工原单位继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家政服务员,如果本人书面提出不再缴纳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相应的社会保险,并出具其所在乡镇或者原单位开具的已缴纳相关保险的证明,可视同家政服务企业已为其按月足额缴纳了相应的社会保险。

3.家政服务企业通过金融机构向其实际支付不低于企业所在地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请根据上述文规定判断,有符合规定的方可享受。如无法判定的,可以携带相关资料,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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