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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劳务所得及个人经营所得的区分的精彩回复! [打印本页]

作者: 欧凯财税    时间: 2019-10-23 14:54
标题: 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劳务所得及个人经营所得的区分的精彩回复!

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劳务所得及个人经营所得的区分

日期:2019-10-18

来源:厦门市税务局

问:我司为房地产企业,在房产销售过程中涉及个人推介业务(自然人推荐客户来我司购买房产,我司与其结算佣金),我司代扣个人所得税。


我司是否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五)条 第4款(税乎网:引用征求意见稿的条款,严重拉低了本问答的精彩度)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答: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一般是指有稳定的机构场所、持续经营且不是独立的个人活动而取得的所得。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独立从事劳务活动而取得的所得。因此,个人取得佣金收入应按劳务报酬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依照《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发布)规定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和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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