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
文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0号 发布日期:2019-10-24 |
经研究,现将磷石膏资源综合利用等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自2019年9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产磷石膏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退税比例为70%。 本公告所称磷石膏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包括墙板、砂浆、砌块、水泥添加剂、建筑石膏、α型高强石膏、ⅱ型无水石膏、嵌缝石膏、粘结石膏、现浇混凝土空心结构用石膏模盒、抹灰石膏、机械喷涂抹灰石膏、土壤调理剂、喷筑墙体石膏、装饰石膏材料、磷石膏制硫酸,且产品原料40%以上来自磷石膏。 纳税人利用磷石膏生产水泥、水泥熟料,继续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以下称财税〔2015〕78号文件)附件《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2.2“废渣”项目执行。 纳税人适用磷石膏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其他有关事项,按照财税〔2015〕78号文件执行。 二、自2019年9月1日起,将财税〔2015〕78号文件附件《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3.12“废玻璃”项目退税比例调整为70%。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73号,以下称财税〔2015〕73号文件)第二条第一项和财税〔2015〕78号文件第二条第二项中,“《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禁止类、限制类项目”修改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淘汰类、限制类项目”。 四、财税〔2015〕73号文件第二条第二项和财税〔2015〕78号文件第二条第三项中“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是指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标注特性为“ghw/ghf”的产品,但纳税人生产销售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满足“ghw/ghf”例外条款规定的技术和条件的除外。 特此公告。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 |
文号:财税〔2015〕78号 发布日期:2015-06-12 |
飞狼财税通编注:根据2019.10.24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0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自2019年9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产磷石膏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退税比例为70%,本文附件《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3.12“废玻璃”项目退税比例调整为70%;纳税人利用磷石膏生产水泥、水泥熟料仍按“废渣”项目执行;本文第二条第二项中,“《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禁止类、限制类项目”修改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淘汰类、限制类项目”;本文第二条第三项中“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是指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标注特性为“ghw/ghf”的产品,但纳税人生产销售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满足“ghw/ghf”例外条款规定的技术和条件的除外。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落实国务院精神,进一步推动资源综合利用和节能减排,规范和优化增值税政策,决定对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政策进行整合和调整。现将有关政策统一明确如下: 一、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以下称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具体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退税比例等按照本通知所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纳税人从事《目录》所列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其申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时,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二)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淘汰类、限制类项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禁止类、限制类项目。 【飞狼财税通编注:根据2019.10.24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0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本项中“《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禁止类、限制类项目”修改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淘汰类、限制类项目”】 (三)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或者重污染工艺。 【飞狼财税通编注:根据2019.10.24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0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本项中“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是指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标注特性为“ghw/ghf”的产品,但纳税人生产销售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满足“ghw/ghf”例外条款规定的技术和条件的除外。】 (四)综合利用的资源,属于环境保护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列明的危险废物的,应当取得省级及以上环境保护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且许可经营范围包括该危险废物的利用。 (五)纳税信用等级不属于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 纳税人在办理退税事宜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其符合本条规定的上述条件以及《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的书面声明材料,未提供书面声明材料或者出具虚假材料的,税务机关不得给予退税。 三、已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自不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条件以及《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的次月起,不再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四、已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因违反税收、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警告或单次1万元以下罚款除外)的,自处罚决定下达的次月起36个月内,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五、纳税人应当单独核算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的销售额和应纳税额。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应于每年2月底之前在其网站上,将本地区上一年度所有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按下列项目予以公示: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数量,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 七、本通知自2015年7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补充的通知》(财税〔2009〕16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执行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知》(财税〔2013〕23号)同时废止。上述文件废止前,纳税人因主管部门取消《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或者因环保部门不再出具环保核查证明文件的原因,未能办理相关退(免)税事宜的,可不以《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或环保核查证明文件作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继续享受上述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
文号:财税〔2015〕73号 发布日期:2015-06-12 |
飞狼财税通编注:根据2019.10.24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0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本文第二条第一项中,“《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禁止类、限制类项目”修改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淘汰类、限制类项目”;本文第二条第二项中“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是指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标注特性为“ghw/ghf”的产品,但纳税人生产销售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满足“ghw/ghf”例外条款规定的技术和条件的除外。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加快推广新型墙体材料,促进能源节约和耕地保护,现就部分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政策明确如下: 一、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列入本通知所附《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新型墙体材料,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二、纳税人销售自产的《目录》所列新型墙体材料,其申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时,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销售自产的新型墙体材料,不属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淘汰类、限制类项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禁止类、限制类项目。 【飞狼财税通编注:根据2019.10.24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0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本项中“《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禁止类、限制类项目”修改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淘汰类、限制类项目”。】 (二)销售自产的新型墙体材料,不属于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或者重污染工艺。 【飞狼财税通编注:根据2019.10.24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0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本项中“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是指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标注特性为“ghw/ghf”的产品,但纳税人生产销售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满足“ghw/ghf”例外条款规定的技术和条件的除外。】 (三)纳税信用等级不属于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 纳税人在办理退税事宜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其符合上述条件的书面声明材料,未提供书面声明材料或者出具虚假材料的,税务机关不得给予退税。 三、已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自不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条件的次月起,不再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四、纳税人应当单独核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的销售额和应纳税额。未按规定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应于每年2月底之前在其网站上,将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按下列项目予以公示: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新型墙体材料的名称。 六、已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因违反税收、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警告或单次1万元以下罚款除外),自处罚决定下达的次月起36个月内,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七、《目录》所列新型墙体材料适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如在执行过程中有更新、替换,统一按新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执行。 八、本通知自2015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 一、砖类 (一)非粘土烧结多孔砖(符合gb13544—2011技术要求)和非粘土烧结空心砖(符合gb13545—2014技术要求) (二)承重混凝土多孔砖(符合gb25779-2010技术要求)和非承重混凝土空心砖(符合gb/t24492-2009技术要求) (三)蒸压粉煤灰多孔砖(符合gb26541-2011技术要求)、蒸压泡沫混凝土砖(符合gb/t29062—2012技术要求)。 (四)烧结多孔砖(仅限西部地区,符合gb13544—2011技术要求)和烧结空心砖(仅限西部地区,符合gb13545—2014技术要求)。 二、砌块类 (一)普通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符合gb/t8239—2014技术要求)。 (二)轻集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符合gb/t15229—2011技术要求)。 (三)烧结空心砌块(以煤矸石、江河湖淤泥、建筑垃圾、页岩为原料,符合gb13545—2014技术要求)和烧结多孔砌块(以页岩、煤矸石、粉煤灰、江河湖淤泥及其他固体废弃物为原料,符合gb13544—2011技术要求) (四)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符合gb11968—2006技术要求)、蒸压泡沫混凝土砌块(符合gb/t29062—2012技术要求)。 (五)石膏砌块(以脱硫石膏、磷石膏等化学石膏为原料,符合jc/t698—2010技术要求)。 (六)粉煤灰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符合jc/t862—2008技术要求) 三、板材类 (一)蒸压加气混凝土板(符合gb15762—2008技术要求)。 (二)建筑用轻质隔墙条板(符合gb/t23451-2009技术要求)和建筑隔墙用保温条板(符合gb/t23450-2009技术要求)。 (三)外墙外保温系统用钢丝网架模塑聚苯乙烯板(符合gb26540-2011技术要求) (四)石膏空心条板(符合jc/t829—2010技术要求)。 (五)玻璃纤维增强水泥轻质多孔隔墙条板(简称grc板,符合gb/t19631—2005技术要求)。 (六)建筑用金属面绝热夹芯板(符合gb/t23932-2009技术要求)。 (七)建筑平板。其中:纸面石膏板(符合gb/t9775—2008技术要求);纤维增强硅酸钙板(符合jc/t564.1—2008、jc/t564.2—2008技术要求);纤维增强低碱度水泥建筑平板(符合jc/t626—2008技术要求);维纶纤维增强水泥平板(符合jc/t671—2008技术要求);纤维水泥平板(符合jc/t412.1-2006、jc/t412.2-2006技术要求)。 四、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混凝土砖、烧结保温砖(砌块)(以页岩、煤矸石、粉煤灰、江河湖淤泥及其他固体废弃物为原料,加入成孔材料焙烧而成)、中空钢网内模隔墙、复合保温砖(砌块)、预制复合墙板(体),聚氨酯硬泡复合板及以专用聚氨酯为材料的建筑墙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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