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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欧凯财税 时间: 2019-11-9 14:02
标题: 【上市公司税讯】博拉网络:因往期将不应资本化的研发支出计入“无形资产”、并按...
【上市公司税讯】博拉网络:因往期将不应资本化的研发支出计入“无形资产”、并按摊销额申报加计扣除,会计差错更正后、经与税局沟通,将该尚未摊销完毕的研发费用199.22万元在2018年度一次性加计扣除
博拉网络(K0092.SH)于2019年11月5日发布公告,披露公司2017年以前年度将部分研发费用资本化、计入“无形资产”,所得税纳税申报时按照无形资产摊销金额申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2017年发行人创业板审核时认为该部分已资本化研发费用应当费用化,进行会计差错更正。“发行人在2017年进行了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将原资本化的研发费用进行了费用化调整。”
2018年,经与发行人主管税务局沟通,税务局同意发行人在2018年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将以前年度资本化且尚未摊销完毕的研发费用199.22万元,在2018年度一次性加计扣除(已在2018年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中予以体现和申报),故而2018年度申报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金额超过2018年度当年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
单位:万元
项目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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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税务机关申请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研发费用金额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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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实际发生的研费用和向税务机关申请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研发费用金额对比情况如下:
产生上述差异的原因如下:
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子公司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及《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等相关规定,向税务机关报备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金额及明细。
上述文件明确了企业发生的研发费用在税务口径可以加计扣除的范围及比例限制,对于人工费用、直接投入费用、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费用、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可以申报加计扣除。其中,其他相关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对于不符合该范围以及超出该比例的研发费用项目,企业不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
因此,发行人未将研发费用明细中技术服务费申报加计扣除,主要将职工薪酬、折旧费等申报加计扣除。除此之外,2016年和2018年差异较大的原因主要是:
(1)2016年发行人实际发生的职工薪酬和累计折旧与申报加计扣除金额之间的差异原因及合理性: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实行备案管理,企业应当不迟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和研发项目文件完成备案,2016年发行人子公司重庆赢盛达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不久,发行人经办人员工作疏忽,未及时进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备案,因此当期的研发费用未享受加计扣除,导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大于申报加计扣除金额,具有合理性。
(2)2018年发行人申报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金额超过当期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的原因、合理性及合规性:2017年以前年度,发行人将部分研发费用资本化,计入“无形资产”,所得税纳税申报时按照无形资产摊销金额申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2017年发行人创业板审核时认为该部分已资本化研发费用应当费用化,因此,发行人在2017年进行了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将原资本化的研发费用进行了费用化调整。2018年,经与发行人主管税务局沟通,税务局同意发行人在2018年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将以前年度资本化且尚未摊销完毕的研发费用199.22万元,在2018年度一次性加计扣除(已在2018年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中予以体现和申报),从而导致发行人2018年度申报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金额超过2018年度当年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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