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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税案观察] 筹划失败,神仙难救!评“吴克红与湖北省税务局的巅峰对决” [打印本页]

作者: 欧凯财税    时间: 2019-11-24 23:07
标题: [税案观察] 筹划失败,神仙难救!评“吴克红与湖北省税务局的巅峰对决”

[税案观察] 筹划失败,神仙难救!评“吴克红与湖北省税务局的巅峰对决”

税月如歌 / 2019-11-20 799 0文字 大 正常 小

标签:纳税筹划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最近吴克红老师代理的湖北环球置业有限公司与国家税务总局孝感市税务局稽查局、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税务争议案一审判决公布,双方可谓巅峰对决,针锋相对,据理力争,判决书全文长达2.5万字。该案例由一起税务筹划案而起,因群众举报税务干部涉嫌经商逃税等违法行为省纪委驻省地税局纪检组交办而被稽查。本文将剖析其主要的事件经历和争议焦点。

判决书的全文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文号(2018)鄂0923行初21号

看完之后,相信大家都会有同一个疑问:

赢得了官司就能为委托人赢得税收利益吗?


事件还原

前期筹划


2014年6月13日湖北环球置业有限公司股东作出决议,以挂靠于公司名下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东方家园B区项目部”整体资产、负债和人员,按账面价值3700万元投资成立全资子公司“安陆市琪诚商贸有限公司”,其主要资产是14111.86平方米三层大型商场,作价依据是第三方审计机构审计确认的账面实际发生成本。

2014年7月22日安陆市琪诚商贸有限公司正式成立,性质为有限公司(法人独资),股东为湖北环球置业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700万元,出资方式为以实物(房产)出资,出资比例100%。

2014年7月,原告就该资产的分立投资事项向契税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契税减免,2014年9月经契税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确认。

2014年9月28日将资产的房屋所有权变更到安陆市琪诚商贸有限公司名下。

2014年10月10日湖北环球置业有限公司将持有的安陆市琪诚商贸有限公司100%的股权以1元的价格,转让给湖北大麒商贸有限公司。并于当日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2014年10月23日将土地使用权变更到安陆市琪诚商贸有限公司名下。

税务稽查


2016年4月起,因群众举报,接受原省纪委驻省地税局纪检组交办任务,国家税务总局孝感市税务局稽查局对湖北环球置业有限公司转让资产的行为及相关事项进行初步调查。

2016年7月5日安陆市新瑞税务师事务所对独立核算的B区项目部出具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鉴证报告》。在该报告中该事务所认为企业所得税应当与土地增值税一样做视同销售处理,净调增所得额22282076.95元。湖北环球置业有限公司虽然并不认可,但是因担忧税法解释的不确定性,最终仍于2016年7月10日向安陆市地方税务局第一分局提交了该鉴证报告,并依该报告结论于2016年9月5日预交了100万企业所得税。

2016年9月13日国家税务总局孝感市税务局稽查局正式立案,并向湖北环球置业有限公司下达《税务检查通知书》

国家税务总局孝感市税务局稽查局委托湖北方联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商铺的评估价格为10203.66万元。环球置业自行委托湖北衡平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和河南飞达房地产评估测绘咨询有限公司的评估价格分别为4407.74万元和4305.53万元。之后委托双方认可的湖北玖誉资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商铺的市场价格进行了评估。此后评估过程及评估结果并未公开,评估结果商铺市场价值65115000元。国家税务总局孝感市税务局稽查局据此评估报告认定原告环球置业少缴纳企业所得税7773543元。

2018年1月22日国家税务总局孝感市税务局稽查局向湖北环球置业有限公司下达[孝地税稽处(2018)3号]税务处理决定书,并于同日下达孝地税稽罚告(2018)3号《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2018年2月9日依湖北环球置业有限公司申请举行听证,2018年4月3日作出孝地税稽罚(2018)3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争议焦点

1、是否符合特殊重组的条件

原告观点:财税(2014)109号《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第三条只要求划转资产前后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资产实质性经营活动”作为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前提条件,并无限定12个月内也不得转让与资产有关的股权(后者适用于被划转标的为股权的情形)

税局观点: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40号公告《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税征管问题的公告》是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的进一步明确。而财税[2014]109号文又是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的调整和具体解释。

原告在后续业务办理过程中出现了2015年第40号公告第六、七、八条描述的情形,不再符合该公告前部分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情况。原告的行为不符合财税[2009]59号通知精神,不适用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

法院认为:原告环球置业在将股权(资产)转让给大麒公司以后,即不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转移商铺的行为应视同销售计算确定企业所得税。

2、程序是否合法

原告环球置业2017年7月12日要求查看和复印湖北方联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以及2018年1月5日要求知悉湖北玖誉资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评估报告评估价格产生的方式,均属于原告环球置业应有的知情权,但稽查局以上述内容系经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才可以知晓的名义加以阻扰,严重侵犯了原告的知情权,且湖北玖誉资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在评估过程中未让原告参与,未听取原告的陈述申辩意见。在行政处罚听证过程中,案件承办人认为涉税商铺应纳税款不应定性为偷税,但经稽查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决定又定性为偷税,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只有负责人杜精干签发的会议纪要(2017年12月29日和2018年3月15日两次纪要),没有会议记录,没有参会人员名单以及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及入会人员的发言和签名,属于程序不合法。

法院裁决


撤销孝感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作出的(2018)3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和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作出的(2018)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由被告国家税务总局孝感市税务局稽查局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重新作出处罚决定。



小编乱弹

1、从税务筹划角度来看,湖北环球置业有限公司这一波操作是很糟糕的,是不是涉嫌经商的税务干部设计不得而知。首先对特殊重组的限定条件断章取义,以致在资产划转后12个月内股权转让,丧失特殊重组的条件;其次土地使用权的过户手续竟然在股权转让手续之后,从独立法人的角度这就是交易过户了;最后即便股权转让是资产划转12个月以后,以1元转让价值数千万的公司股权,交易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税务机关有权调整。

2、从税务机关的行政行为而看,在实体方面无可挑剔,有理有据,证据链非常完整,然而却败在了程序上的瑕疵。这也是当前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败诉的高发地带,应当说法院判决还是非常到位的,由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重新作出处罚决定。也就是说税务机关完全可以再走一遍程序,重新作出处罚决定。而对于有一些案件,比如强制拆迁,一旦行政机关程序违法,行政行为是不可逆的,那样行政机关输了就是输了,没有挽回的余地了。行政机关还是应当树立依法行政的思维,严格履行程序。

3、从代理人的角度来看,之前小编也讨论过(见《[税案观察] 罚第二次!“程序违法”打赢税局就不用罚了吗?》),有些案件代理人在接的时候其实就已经很清楚,在实体方面争议的空间不大,要想打赢官司只有扣程序了,在洽谈的时候,委托人是死马当活马医的,通常代理人只会告诉你这个可以打而且能打赢,委托人听着就乐了,马上签约,结果赢了官司,政府部门再走一遍程序,赚了吆喝,赔了买卖,还与政府关系破裂。以本案而言,可以预见的结果是税照缴、款照罚、代理费照付,留下企业在风中凌乱。负责的委托应该是,弄清楚,是否存在事实违法,争议有几分赢的可能。毕竟企业和税局打官司一般都是最终无可奈何的选择,要争的是一个公平正义。如果自已确实是事实违法的,打不赢的,就没必要挣扎了,当然不排除有的是先用程序违法打赢了,然后争取讨价还价的机会。所以也提醒计划打行政诉讼的委托人首先应当与代理人谈清楚,以实体来打还是以程序来打,如果以程序来打,赢了之后有没有机会第二次补充程序再来,如果可以那就没有诉讼的意义了。


http://shuo.news.esnai.com/article/201911/19651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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