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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闪送员”工作时发生交通事故,平台被判担责 [打印本页]

作者: 欧凯财税    时间: 2019-11-25 23:49
标题: “闪送员”工作时发生交通事故,平台被判担责

“闪送员”工作时发生交通事故,平台被判担责

快递物流之声 2018-06-14


快递物流之声据北京日报(记者 高健)转载(整理)发布(联系小编请加微信:ex2150)

“闪送员”李某工作时发生交通事故,为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把“闪送”平台经营者北京同城必应科技有限公司诉至海淀法院,要求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近日,法院判决支持了李某的诉求,判决书中还提出:不能允许企业低成本用工。据悉,该案也是“互联网+”用工模式下,快递员与互联网平台间是否建立劳动关系的新型纠纷。

同城必应科技公司为“闪送”平台的运营方,李某自主下载“闪送”APP并注册成为闪送员,自2016年5月29日起开始接单。2016年7月24日,李某在进行闪送业务时发生交通事故。事发后,同城必应科技公司否认双方是劳动关系,而属于合作关系,并主张公司已为李某等快递员投保了商业保险。

法院经审理查明,李某注册成为闪送员后,自行购买配送车辆,在平台上抢单从事快递配送服务。李某无底薪,每单配送收益的80%归其所有,剩余20%归属“闪送”平台。“闪送”平台对李某无工作量、在线时长、服务区域方面的限制和要求,但对每单配送时间有具体规定,超时、货物损毁情况下有罚款。同时,禁止快递员为其他平台提供服务。

法院认为,“闪送”平台的经营模式为通过大量提供货物运输服务来获取利润,因此,同城必应科技公司并不是一家信息服务公司,而是一家从事货物运输业务经营的公司。本案中,同城必应科技公司在招聘快递员时,对用工条件作出了要求,且从事快递工作获取的报酬是李某的主要劳动收入。据此,法院认定,同城必应科技公司与李某间具有从属性,双方属于劳动关系。

法院认为,同城必应科技公司从李某提供的劳动中获益,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企业社会责任。若允许其低成本用工,则必然导致企业缺乏防范用工风险的主动性,对采取劳动安全保护措施的积极性也必然不高,带来的社会问题必然增多。

法院还指出,互联网企业不能因采用了新的技术手段与新的经营方式,而不承担本应担负的法律责任与社会责任。法院也不能因为相关配套制度尚不完善而拒绝向劳动者提供基本权利的救济。

最终,法院判决确认李某与同城必应科技公司间存在劳动关系。

法官说法 劳动关系确认不能一概而论

对于快递员与“外卖”平台之间,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甚至是合作关系,是当前审判的一个焦点。


法官表示,此案法院认定“闪送员”与平台公司之间有劳动关系,并不代表所有注册的快递员与平台公司之间都是劳动关系,还要根据具体案情具体分析。不过,作为运用新技术手段进行经营的高科技互联网公司,完全可以运用信息技术优势实现合法的经营、管理,不能以“科技手段”任意降低用工成本,推卸法律和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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