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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特别提醒】自2019年12月1日起,东莞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通过网络查验个人股转完税... [打印本页]

作者: 欧凯财税    时间: 2019-11-26 23:35
标题: 【特别提醒】自2019年12月1日起,东莞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通过网络查验个人股转完税...
【特别提醒】自2019年12月1日起,东莞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通过网络查验个人股转完税凭证,未进行个税申报的不予受理股权变更登记

来源: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时间2019年11月20日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关于个人股权变更登记需查验完税凭证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出让股权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完成个人所得税申报,自2019年12月1日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通过网络查验个人转让股权完税凭证,未进行个人所得税申报的不予受理股权变更登记。特此通告。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

2019年11月20日

http://dgamr.dg.gov.cn/scjdgl/1200/201911/9faaafffcea443ff983cf02660d75def.shtml




作者: 欧凯财税    时间: 2019-11-26 23:37

TPSZSMART
按:新《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个人转让不动产的,税务机关应当根据不动产登记等相关信息核验应缴的个人所得税,登记机构办理转移登记时,应当查验与该不动产转让相关的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个人转让股权办理变更登记的,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应当查验与该股权交易相关的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


个人转让不动产办理转移登记时,登记机构要求提供完税凭证,已是实践中的普遍做法,对市场主体并无影响。但是,一直以来,由于缺乏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个人转让股权办理变更登记的,相当多的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并未要求提供完税凭证,导致纳税义务人偷税、漏税现象较为普遍。

为加强个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堵塞征管漏洞,国家税务总局曾于2009年6月12日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通知》明确:股权交易各方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完成股权转让交易以后至企业变更股权登记之前,负有纳税义务或代扣代缴义务的转让方或受让方,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扣缴)申报,并持税务机关开具的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或免税、不征税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股权交易各方已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但未完成股权转让交易的,企业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股权变更登记时,应填写《个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表格式样和联次由各省地税机关自行设计)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个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发生股权变更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和税款入库手续。但是国税函〔2009〕285号文仅为国家税务总局独家一厢情愿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所以执行一直不是很理想,一些地方的公司登记机关并未强制性要求按照国税函〔2009〕285号文执行。因此,国税函〔2009〕285号最终于2014年12月7日被国家税务总局自行废止。与国税函〔2009〕285号文相比,个人所得税法系法律规定,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必须执行,而且未区分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时股权转让价款是否应当到期支付。如果严格按新个税法执行的哈,理解应自2019年1月1日起,个人转让股权办理变更登记的,应一次性全额纳税并提供完税凭证,无论股权转让价款是否应当到期支付。








作者: 欧凯财税    时间: 2019-11-26 23:40
关于进一步完善股东股权变更税源管理工作的通知

成文日期:2018-12-26  发布日期:2018-12-27

青财源[2018]0004号

各区市财政局、税务局、工商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一次办好”改革决策部署,完善股东股权交易税源管理程序,优化营商环境,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现就完善股权变更税源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关于法人股权转让税源管理


对企业法人持有的股权发生转让、赠与、继承、合并、分立及其他涉及股权变更的行为,税源管控通过“股权转让及变更信息”等涉税信息共享工作实施,即工商部门将办理的法人社会信用代码、法人名称、地址、变更前股东持股数量和比例、变更后股东持股数量和比例、变更日期等信息,通过“青岛市财源建设信息平台”实时传送税务部门,为税务部门征管提供支持。


二、关于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的税源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五条规定:“个人转让股权办理变更登记的,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应当查验与该股权交易相关的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根据法律规定,企业登记机关对转让方为自然人股东的股权变更,应依据税务部门开具的《自然人股东股权变更税源监控登记表》(完税凭证)即时办理登记手续。

三、加强股东股权转让管理工作配合

财政、税务、工商等部门要加强股东股权转让税源管理工作配合,全面做好涉税信息共享,发挥信息使用效益。同时,要认真做好股东股权转让税源管理工作程序的宣传,杜绝“搭车核税”等问题,提高办事效率,为股权交易提供优良服务。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关于完善股东股权变更税源管理工作的通知》(青财源〔2014〕7号)停止执行。


青岛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8年12月26日




作者: 欧凯财税    时间: 2019-11-26 23:42
张家港市关于自然人股东转让股权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有关事项的公告

张家港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发布时间:2019-02-20

为落实2019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同时方便公司办理股权变更,现就自然人股东转让股权,办理股权变更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自然人股东转让股权,受让方作为扣缴义务人应在税法规定的时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申报。受让方未代扣代缴的,自然人股东应就股权转让所得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申报时,申报表上应注明所转让股权的公司名称,税务机关应向自然人股东出具《纳税记录》。

公司在申请办理股权登记变更时,凡涉及自然人股东转让股权的,应向市行政审批局同时出示经税务机关盖章的《纳税申报表》、《纳税记录》等完税凭证供查验。



作者: 欧凯财税    时间: 2019-11-27 22:32


徐贺观点 | 部分地区完税凭证前置 个人转让股权知道这五个要点才能从容应对

原创: 徐贺 徐说资本之税 5月13日


为了增加对税源隐蔽的资本性所得项目的税收管理,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五条规定“个人转让股权办理变更登记的,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应当查验与该股权交易相关的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旨在通过部门共治管理的加强对个人转让股权的个人所得税税源管理,促进个人纳税人税收遵从度的提升。



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已经于2019年1月1日开始全面实施了,目前已经有部分地区的税务和工商部门发布了具体的操作文件来落实《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五条的上述规定。

比如《青岛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股东股权变更税源管理工作的通知》(青财源〔2018〕4号)[1]规定:“企业登记机关对转让方为自然人股东的股权变更,应依据税务部门开具的《自然人股东股权变更税源监控登记表》(完税凭证)即时办理登记手续”,即工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时需要纳税人提供的完税证明,若是不能提供完税证明则无法办理工商登记变更,也就是将税收管理前置,办理工商登记前先去税务机关办理股权转让的个人所得税申报。

在申报办理个人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申报时,税务机关会对相关事项进行审核,个人股东应该在转让股权之前先了解税务部门的相关规定以及关注方向,知晓股权转让时的个人所得税成本。

注:[1]来源于“青岛政务网”

http://www.qingdao.gov.cn/n172/n24624151/n24626115/n24626129/n24626143/181227164355011253.html




根据我们团队服务个人股权事项涉税事项的经验,税务部门会对关注以下事项:

01 申报的时间是否准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以下称“67号公告”)规定,发生股权转让行为后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当依法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应该关注股权转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结合转让合同条款及内部手续变更等判定是否发生转让行为,尤其是并购中涉及到支付条款较为复杂的情形,实践中有部分纳税人没有按规定时间申报导致被征收税收滞纳金。

股权转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认定涉及的情形较多,并且与《公司章程》的规定密切相关,可以参考徐贺的最新专著《资本交易税收实务(2019)》(当当 京东有售)。

02 申交易价格是否低于税收政策中认定的“公平交易原则”确认的价格

申交易价格是否低于税收政策中认定的“公平交易原则”确认的价格。若是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申报的转让收入低于税务部门根据政策确认的价格,且无法提供合理理由的,税务机关可以重新对计税价格进行调整。税务部门主要关注申报的价格是否低于净资产账面值/评估值、是否低于初始投资成本等。

03 申报价格与净资产是否存在差异


按照67号公告的规定,个人股权转让原则上是不能低于净资产账面价值的(有正当理由的除外),在操作中对于净资产份额的认定就非常关键了,涉及到财务报表的范围、提供报表的区间段、发生股权变更企业的会计政策适用的合理性等,尤其是关注的是认缴制情况下的股权转让净资产如何确认的问题,不同的税务机关对此问题存在不同的理解和实践。

04 股权的原值


个人转让股权以收入扣除原值及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原值是计算税基的一个重要因素,原值确认的基本原则是实际支付的价款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因此,纳税人应该关注申报时股权原值合理性,是否能提供充分的资料,以及是否存在现金支付等。

05 特殊情形低价转让股权的合理性问题

67号公告中规定了几种属于低价转让属于有合理正当理由的情形比如内部转让和受特定因素影响的股权转让等,这些情形规定的相对较为抽象需要结合转让的环境以及交易双方等进行判定。




作者: 欧凯财税    时间: 2020-4-26 00:38
惠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
惠州市税务局关于个人股权变更登记
需查验完税凭证的通告

[size=1.25em]通告〔2020〕10号

发布时间:2020-04-24 11:38:00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 字号:[[url=]大[/url]][[url=]中[/url]][[url=]小[/url]][url=]打印本页[/url] 分享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转让股权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完成个人所得税申报。自2020年5月1日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通过网络查验个人转让股权完税凭证,未取得完税凭证的不予受理股权变更登记。

惠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家税务局惠州市税务局

2020年4月15日


http://www.gd-n-tax.gov.cn/gdsw/hzsw_tzgg/2020-04/24/content_9d7c218f8bda4ad09a35f3bfbf4215b4.shtml


作者: 欧凯财税    时间: 2020-8-8 23:32

【特别提醒】阳江市明确8月1日起个人转让股权应先到主管税务机关完成个税申报


发布时间:2020-07-3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阳江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阳江市税务局阳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个人股权变更登记需查验完税凭证的通告


2020年第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个人转让股权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完成个人所得税申报。自2020年8月1日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查验个人转让股权相关的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对未提供完税凭证的不予受理股权变更登记。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阳江市税务局

阳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7月21日

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yjsw_tzgg/2020-07/31/content_6d1bba6fa9bd41219bae65cb7e0dbd6f.shtml


作者: 欧凯财税    时间: 2020-8-8 23:36
【特别提醒】中山市明确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的自然人应先到税务部门办理个税的完税事宜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  2020年8月5日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关于个人股权变更登记需查验完税凭证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个人转让股权办理变更登记的,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应当查验与该股权交易相关的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已依法开展相关查验工作,请申请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的自然人,先前往税务部门办理个人所得税的完税事宜,获取完税凭证后,再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未取得完税凭证或经查验不实的不予办理相关登记。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

2020年7月28日

供稿:所得税科

编发:中山市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税收宣传中心)



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zssw_tzgg/2020-07/29/content_afd7729483b74ffa8a1f762fa6725d2f.shtml




作者: 欧凯财税    时间: 2020-9-18 01:33

上市公司案例:先税后工商下的股权转让如何操作?

绿景控股: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重组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日期:2020-09-17

来源:巨潮资讯网

全文链接:绿景控股: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重组问询函的回复公告(点阅读原文下载)

摘录:

2.报告书显示,截至2020年6月30日,你公司货币资金余额为6,624.21万元。根据交易方案,你公司应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的十个工作日内向王晓兵个人新开设的银行账户一次性支付5,000万元作为本次交易的履约保证金。

你公司将在《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及其协议全部条款生效且募集配套资金认购方余丰将不少于认购款的资金存入余丰与你公司共管的银行账户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向王晓兵和范明洲支付部分现金对价,及向其他自然人交易对方支付全部现金对价,合计金额约1.78亿元,上市公司将对支付的上述现金对价进行共管。在解除共管前,上述现金对价仅可用于支付该等自然人交易对方就本次交易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根据报告书,上述现金对价支付时点将早于本次募集资金到位时点,你公司需通过自筹资金的方式先行履行支付义务,如你公司无法履约上述支付义务则本次交易存在失败的风险。请你公司:

(1)说明为履行上述资金支付义务的主要资金来源。

答复:

上市公司拟以自有资金支付履约保证金5,000万元。上市公司向王晓兵、范明洲及其他交易对方支付约1.78亿元现金对价,主要系为满足王晓兵等自然人交易对方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需求。经咨询标的公司税务主管部门,本次交易自然人交易对方应先行完成个人所得税申报/缴纳义务后,才可完成股权过户的操作。因此,为积极促成本次交易,在《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全部条款生效且募集配套资金认购方余丰将不少于认购款的资金存入余丰与上市公司共管的银行账户后,上市公司将向王晓兵等自然人交易对方支付金额约1.78亿元现金对价,其中除上述履约保证金5,000万元及相应产生的利息将转为应付王晓兵的对价款外,差额部分上市公司将自筹资金解决,主要来源包括但不限于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或其他机构借款。截至本回复出具日,上市公司向广州银行提交了1.8亿元贷款申请,并已取得广州银行出具的《贷款意向书》。根据该《贷款意向书》,广州银行拟同意对上市公司拟开展的收购标的公司100%股权项目提供贷款,该项目在经有权部门批准立项后,广州银行将按规定的信贷程序组织评估论证和信贷审查,并享有依据审查结果最终决定是否提供贷款的权利。目前,公司正在积极配合银行等机构的借款审查。根据本次交易方案,待上市公司募集配套资金到位后,上市公司将对上述已支付的对价款予以置换。



作者: 欧凯财税    时间: 2020-9-25 23:00

汕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税务局关于个人转让股权办理变更登记需查验完税凭证的通告

2020年第6号


发布时间:2020-09-25 10:50:35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税务局   字号:[大][中][小]打印本页 分享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转让股权办理变更登记的, 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完成个人所得税申报。自2020年10月10日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通过网络电子查验个人转让股权的所得税完税凭证,未取得完税凭证的不予受理股权变更登记。


汕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税务局



2020年9月18日


https://gdsw.etax-gd.gov.cn/gdsw/swsw_tzgg/2020-09/25/content_75a0e610e9c545b19b5699ee7d01673f.shtml


作者: 欧凯财税    时间: 2020-9-25 23:01

天津税务:加强个人股权转让联合管理
发布时间:2020-09-18 15:26  来源:人民网-天津频道字号:[大][中][小]  打印本页 下载   分享到微信朋友圈×   打开微信,点击底部“发现”,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天津市税务局与天津市市场监管委联合成立个人股权转让联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建立个人股权转让联合管理工作机制,明晰职责分工和操作流程,搭建双方信息交互共享系统,为双方的沟通协作奠定基础。

        根据新个人所得税法关于个人股权转让“先税后证”的要求,天津市税务局第一时间与市场监管委依法明确了个人股权转让行为全量申报、联合监控的管理原则,并及时向社会进行了公告。个人在发生股权转让行为时,向市场监管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前,需要先在被投资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为了能高效解决个人股权在转让时遇到的问题,及时处理突发事件,天津市税务局与市场监管委建立了联合管理和统筹领导协调机制,在市税务局个人所得税处与市场监管委政务服务处分别设立领导小组办公室,落实具体协调和推进工作。

        据了解,个人股权转让联合管理工作机制自今年5月份开始运行以来,取得了明显的成效。股权转让申报数量、申报转让收入和税款三个指标均已超过了去年全年总数。截至目前,已累计受理纳税人股权转让申报16000余笔,申报转让收入合计81.2亿元,缴纳个人所得税近3亿元。

        下一步,天津市税务局将主动联合市场监管委不断完善联合管理机制,在持续改进提升上下功夫。不断深化协作沟通,提高信息共享水平,缩短数据传输和审核时间,做好政策宣传和预约辅导等服务。


http://tianjin.chinatax.gov.cn/11200000000/0200/020001/20200921152554049.shtml


作者: 欧凯财税    时间: 2020-10-27 11:03

【特别提醒】广东清远市明确自11月1日起个人股权变更登记需查验完税凭证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税务局 发布时间:2020年10月22日

清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税务局关于个人股权变更登记需查验完税凭证的通告

清市监联〔2020〕3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个人转让股权办理变更登记的,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应当查验与该股权交易相关的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自2020年11月1日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办理个人股权变更登记时,将查验个人转让股权相关的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请申请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的自然人,先前往税务部门办理个人所得税的完税事宜,获取完税凭证后,再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未取得完税凭证或经查验不实的不予办理相关登记。

清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税务局

2020年10月16日


作者: 欧凯财税    时间: 2020-11-21 09:07


【特别提醒】自11月16日起珠海市横琴新区个人股权变更登记需查验完税凭证
来源:横琴税务 时间:2020年11月13日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横琴新区税务局 珠海市横琴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个人股权变更登记需查验完税凭证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转让股权办理变更登记的,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应当查验与该股权交易相关的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
自2020年11月16日起,横琴新区登记的公司拟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涉及个人股权转让变更的,应先到横琴新区税务局完成相关个人所得税申报后,再向横琴新区工商局申请办理公司股权变更登记。办理涉及个人股权转让的公司变更登记业务时,横琴新区工商局将查验个人转让股权相关的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查验符合要求的,予以办理公司股权变更登记。对未依法完成相关纳税申报,查验不符合要求的,横琴新区工商局不予办理公司股权变更登记。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横琴新区税务局
珠海市横琴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2020年11月12日

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zhhqsw_tzgg/2020-11/16/content_ab242a989ffc4043ad88a3dfa02a8410.shtml




作者: 欧凯财税    时间: 2020-12-13 18:40

国家税务总局云浮市税务局 云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个人转让股权变更登记查验工作的公告

2020年第5号

发布时间:2020-12-08 14:57:01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云浮市税务局、云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加强我市个人转让股权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2018年8月31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国家税务总局《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经国家税务总局云浮市税务局和云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同研究,决定自2021年1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个人转让股权变更登记查验工作,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个人股权转让应当自股权转让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办理股权变更手续。发生个人股权转让业务的纳税人,应先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缴纳应纳税费,取得完税凭证后,再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股权变更的注册登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先查验完税凭证后方可受理业务申请,未能提供完税凭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不予受理股权转让的业务申请。

二、办理股权转让纳税申报需要提供如下资料:

(一)纳税申报表;

(二)股权转让合同(协议);

(三)股权转让双方身份证明;

(四)按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需提供具有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净资产或土地房产等资产价值评估报告;

(五)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但有正当理由的证明材料;

(六)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三、税务机关将对股权转让的涉税事项进行审核并对发现的问题依法进行处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当积极配合税务机关开展相关工作。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云浮市税务局 云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2月4日

https://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yfsw_tzgg/2020-12/08/content_013620012d3d40ba9d1b849a530f22b8.shtml


作者: 欧凯财税    时间: 2021-6-15 17:42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进一步规范个人转让股权办理变更

登记工作的通告

2021年第7号

发布时间:2021-06-15 15:00:18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与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个人转让股权个人所得税实施联合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个人转让股权办理股东变更登记的,在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前,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依法在被投资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二、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与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行个人股权转让信息自动交互机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确认个人转让股权行为已完成纳税申报后,依照相关规定为被投资企业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三、纳税申报信息交换需3个自然日,请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提前办理纳税申报,以免影响股权变更登记。如股权转让相关个人所得税已申报完成,但因信息交互原因影响办理变更登记的,请扣缴义务人、纳税人联系主管税务机关。

四、本通告自2021年6月18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6月11日   



https://shenzhen.chinatax.gov.cn/sztax/xxgk/tzgg/202106/76520dbeb2094ddea5a57e13a07c4bc8.shtml



作者: 欧凯财税    时间: 2021-6-18 18:17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个人转让股权有关事项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通告2021年第6号

发布时间:2021-06-17 08:12:00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相关规定,在我省登记注册的企业涉及个人转让股权的,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与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企业自然人股东发生股权转让行为的,在向市场主体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相关变更登记前,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先到税务机关办理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

二、企业自然人股东转让股权办理变更登记时,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应当查验与该股权交易相关的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并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本通告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6月7日


https://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tzgg/2021-06/17/content_82c5335e9a6d4365aae91e880a935775.shtml




作者: 欧凯财税    时间: 2021-6-18 18:19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管理工作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通告2021年第3号

发布时间:2021-06-18 10:05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湖南省税收保障办法》相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与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个人股权转让实施联合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个人股东发生股权转让行为的,扣缴义务人(股权受让方)或纳税人(股权出让方)应当依法向被投资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股权转让扣缴(纳税)申报,报送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及相关资料(附件1)。

二、个人转让股权办理变更登记的,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应当查验由税务机关提供的与该股权交易相关的完税情况(个人股东股权转让信息表)(附件2)。

三、本通告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1.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资料

      2.个人股东股权转让信息表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6月17日                      





附件1



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资料


一、《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或《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

二、股权转让双方身份证件原件(查验后退回)和复印件。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还需提供签定的委托协议原件(查验后退回)和复印件,以及受托人身份证原件(查验后退回)和复印件。

三、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但有正当理由的证明资料。

四、股权转让合同(协议)原件(查验后退回)和复印件。

五、按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需提供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净资产或土地房产等资产价值评估报告。

六、签定股权转让合同(协议)时被投资企业上期末的《资产负债表》(已报送的无需再次报送)。

http://hunan.chinatax.gov.cn/show/20210618771867


作者: 欧凯财税    时间: 2021-8-1 18:06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有关工作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通告2021年第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相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与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个人股权转让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公司制企业、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以下简称“被投资企业”)的股东转让股权申请变更登记时,转让方为自然人的,适用本通告。

二、个人转让股权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先持相关资料到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再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三、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与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行个人股权转让信息交互机制。经查验已完成税款缴纳(纳税申报)的,市场主体登记机关依法为其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四、本通告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7月29日


http://beijing.chinatax.gov.cn/bjswj/sszc/zxwj/202107/0d09c2d4577746439de657ec394f88c4.shtml


作者: 欧凯财税    时间: 2022-11-28 00:09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股权变更登记个人所得税服务工作的通告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日期:2022-11-2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相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和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个人转让股权,办理变更登记开展联合服务,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个人转让股权,向市场主体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前,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先持相关资料到被投资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
  二、2023年6月30日前,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办理申报取得税务机关发放的《个人转让股权完税信息表》(见附件)后,再向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并提交《个人转让股权完税信息表》供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验。2023年7月1日起,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和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实行个人转让股权完税信息线上查验机制,经线上查验通过的,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三、本通告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附件:个人转让股权完税信息表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1月17日
附件下载:
o   个人转让股权完税信息表.doc


http://hainan.chinatax.gov.cn/xxgk_6_1/25143436.html



  
附件
  
  
  
  
  
  
  
  
  
  
  
  
  
  
  
  
  
  
  
  
  
  
  
  
  
  
  
  
  
  
  
  
  
  
  
  
个人转让股权完税信息表
  
  
所属期: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申报类型: □纳税人申报  □扣缴义务人申报
  
  
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纳税人姓名/扣缴义务人名称/被投资企业名称:
  
  
被投资企业信息
  
被投资企业名称
被投资企业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被投资企业注册资本(投资额)
股权转让时间
转让时企业账面净资产金额
其中
拥有规定资产的企业转让时净资产公允价值
实收资本
资本公积
盈余公积
未分配利润
其他
 
 
 
 
 
 
 
 
 
 
 
股权出让方/受让方信息
出让方纳税人姓名
出让方身份证件类型
出让方身份证件号码
出让方国籍(地区)
转让合同编号
股权转让份额
转让股权占企业总股权比例(%)
股权转让合同(协议)价格
股权原值
相关合理税费
取得股权时是否办理过分期、递延纳税备案
备案编号
受让方类型
受让方纳税人姓名/名称
受让方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与股权出让方关系
备注
 
 
 
 
 
 
 
 
 
 
 
 
 
 
 
 
 
 
 
 
 
 
 
 
 
 
 
 
 
 
 
 
 
 
 谨声明:此表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填写的,是真实的、完整的、可靠的。
                                         签字:            年    月    日
代理机构(人)签章:
受理税务机关受理专用章:
代理机构(人)经办人:
受理人:
代理机构(人)经办人执业证件号码: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代理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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