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2月-2015年11月,公司通过原股东转让形式将161.25万元出资额用于股权激励,该161.25万元出资额中4/5(即129万元)由陈丹平、徐俊华、海讯科技分别转让59.5万元、12.5万元、57万元给持股平台梅山声学,并于2014年12月工商变更登记到梅山声学名下;另外1/5(即32.25万元)由陈丹平、何国建分别转让16万元、16.25万元给17名激励对象直接持有——随后分别工商变更登记至梅山声学名下26.5万元、至蔡惠智名下5.75万元。 | ||||||||
1.2014年12月,公司通过原股东转让形式将161.25万元出资额用于股权激励,其中4/5即129万元于2014年12月工商变更登记至梅山声学名下,转让价格为9.5803元/注册资本。 | ||||||||
纳税主体 | 转让出资额 | 股权转让所得 | 税种 | 计税依据及税率 | 应纳税金额 | 实际纳税 金额 | 实际纳税时间 | 是否涉及补缴 |
陈丹平 | 59.5 | 510.65 | 个人所得税 | 股权转让所得*20% | 102.11 | 102.11 | 2016.2.4 | 否 |
徐俊华 | 12.5 | 107.25 | 21.45 | 21.45 | 2016.2.4 | 否 | ||
海讯科技 | 57 | 489.08 | 企业所得税 | 海讯科技已按相关法规在当年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纳税 | 否 | |||
小计 | 129.00 | 1,106.98 | - | - | 123.56 | 123.56 | - | |
注:因转让的股权均系转让人以1元/注册资本出资取得,因此股权转让所得=转让出资额*9.5803-转让出资额,尾差由计算过程中的四舍五入造成 | ||||||||
2.2015年11月,1/5股权激励32.25万元由陈丹平、何国建分别工商变更登记至梅山声学名下26.5万元、至蔡惠智名下5.75万元,转让价格为21.5791元/注册资本。 | ||||||||
纳税主体 | 转让出资额 | 股权转让所得 | 税种 | 计税依据及税率 | 应纳税金额 | 实际纳税 金额 | 实际纳税时间 | 是否涉及补缴 |
陈丹平 | 16 | 329.27 | 个人所得税 | 股权转让所得*20% | 65.85 | 65.85 | 2016.3.14 | 否 |
何国建 | 16.25 | 334.41 | 66.88 | 66.88 | 2016.3.14 | 否 | ||
小计 | 32.25 | 663.68 | 132.73 | 132.73 | ||||
注:因转让的股权均系转让人以1元/注册资本出资取得,因此股权转让所得=转让出资额*21.5791-转让出资额,尾差由计算过程中的四舍五入造成 |
序号 | 增资时间 | 增资内容 | 价格 | 增资原因 | 定价依据及合理性 |
1 | 2015年12月 | 梅山声学合伙出资份额增加736.078万元,由原来的500万元增加至1,236.078万元 | 1元/合伙份额 | 本次增资至1,236.78万元系为了支付2014年12月股权激励时,梅山声学受让原股东129万元出资额(9.5803元/注册资本)的股权转让款(9.5803*129=1,235.86) | 本次增资全部由原合伙人按原出资比例认缴且经全体合伙人同意,价格具有合理性 |
2 | 2016年1月 | 2016年1月,梅山声学合伙出资份额增加571.87万元,由原来的1,236.078万元增加至1,807.948万元 | 1元/合伙份额 | 本次增资571.87万元系为了支付2015年11月代持还原时梅山声学受让陈丹平、何国建转让的26.5万元代持出资额(21.5791元/注册资本)的股权转让款(21.5791*26.5=571.85) | 本次增资全部由原合伙人认缴且经全体合伙人同意,价格具有合理性 |
3 | 2016年11月 | 梅山声学增加111.0611万元合伙出资份额,全部由新合伙人实创投资以2,700万元认缴 | 24.3109元/合伙份额 | 本次增资系为引入实创投资作为中科海讯间接股东 | 2016年12月12日,北京安华信鸿天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安华信鸿天评报字[2016]第012号”《资产评估报告书》。根据该资产评估报告,截至2016年9月30日,梅山声学经评估的净资产为46,063.53万元,以该评估报告为基础,经协商确定实创投资获得111.0611万元合伙份额 |
时间 | 事项 | 内容 | 备注 |
2014年12月 | 代持形成(发行人层面和持股平台层面) | 激励对象17名,获授161.25万元出资额,其中1/5(32.25万元)由陈丹平/何国建代持,4/5(129万元)通过梅山声学间接持有(间接持有中1/5由刘云涛代持梅山声学合伙份额)并已过户至梅山声学名下 | -- |
2015年5月 | 两名被代持人离职 | 激励对象(被代持人)蒋景红、吕曜辉离职,根据梅山声学合伙协议和股权激励方案将获授的所有股权转让给实际控制人蔡惠智 | 仍暂由陈丹平/何国建、刘云涛代持,未来解除代持时过户到蔡惠智名下 |
2015年11月 | 发行人层面的代持解除 | (1)何国建、陈丹平分别将原代持的蒋景红、吕曜辉3.25万元、2.5万元出资额直接过户给蔡惠智;(2)何国建、陈丹平分别将代持的其他激励对象的13万元、13.5万元出资额过户给持股平台梅山声学 | 何国建、陈丹平在发行人层面的股权代持已解除 |
2015年12月 | 持股平台层面的代持解除 | 刘云涛将其代持的合伙份额(认缴、尚未实缴)转让给实际出资人;已离职的蒋景红、吕曜辉在梅山声学中的合伙份额转让给蔡惠智 | 刘云涛在持股平台层面的合伙份额代持已解除 |
2016年1月 | 持股平台出资结构调整,代持还原最终完成 | 梅山声学各合伙人根据实际应持有的发行人股权对应的梅山声学合伙份额进行差异化增资,调整梅山声学合伙人出资比例,使各合伙人持有的合伙出资比例与实际间接持有的海讯有限股权比例相对应 | 发行人股权代持全部解除并最终还原对应至实际持股人名下 |
纳税主体 | 转让出资额 | 股权转让所得 | 税种 | 计税依据及税率 | 应纳税金额 | 实际纳税金额 | 实际纳税时间 | 是否涉及补缴 |
陈丹平 | 59.5 | 510.65 | 个人所得税 | 股权转让所得*20% | 102.11 | 102.11 | 2016.2.4 | 否 |
徐俊华 | 12.5 | 107.25 | 21.45 | 21.45 | 2016.2.4 | 否 | ||
海讯科技 | 57 | 489.08 | 企业所得税 | 海讯科技已按相关法规在当年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纳税 | 否 | |||
注:因转让的股权均系转让人以1元/注册资本出资取得,因此股权转让所得=转让出资额*9.5803-转让出资额,尾差由计算过程中的四舍五入造成 |
纳税主体 | 转让出资额 | 股权转让所得 | 税种 | 计税依据及税率 | 应纳税金额 | 实际纳税金额 | 实际纳税时间 | 是否涉及补缴 |
陈丹平 | 16 | 329.27 | 个人所得税 | 股权转让所得*20% | 65.85 | 65.85 | 2016.3.14 | 否 |
何国建 | 16.25 | 334.41 | 66.88 | 66.88 | 2016.3.14 | 否 | ||
注:因转让的股权均系转让人以1元/注册资本出资取得,因此股权转让所得=转让出资额*21.5791-转让出资额,尾差由计算过程中的四舍五入造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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