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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给部分人员缴纳的“企业年金”能否税前扣除? [打印本页]

作者: 欧凯财税    时间: 2019-12-2 00:00
标题: 给部分人员缴纳的“企业年金”能否税前扣除?


给部分人员缴纳的“企业年金”能否税前扣除?

东方税语 东方税语


①企业年金税前扣除问题企业在费用中列支企业年金239万元(未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经了解,企业员工总人数680人,自愿参加企业年金人员471人,部分人员不愿意交纳年金,即企业本年总共缴纳的239万元是部分人员年金。据企业反映,该企业根据集团的批复,集团要求加入企业年金计划职工需要填写个人申请并签字,不提交申请签字的视同个人不同意参加企业年金。由于企业年金涉及个人缴费部分,必须征得个人同意,部分人主动放弃参加企业年金,并不是企业区别对待,不是主动不给全体人员缴纳年金。


问: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以下简称财税〔2009〕27号)的规定,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企业年金属于补充养老保险,由于企业未给全体职工缴纳企业年金,其缴纳的部分职工年金是否不得税前扣除?

答:财税〔2009〕27号规定企业为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可以扣除体现了政策的普惠性,对于仅给部分特定人群缴纳补充养老保险费不给予政策支持。因此对于企业按照社保部门规定缴纳的年金,只要体现普惠性就符合政策本义,可以按照财税〔2009〕27号的规定税前扣除。


【东方税语】对北京税务局的解答点赞,只要不是企业差别对待,只要不是为特定人员缴纳,虽然有部分员工未缴纳,虽然不符合为全体员工缴纳的文件要求,也是可以按财税〔2009〕27号的规定税前扣除。


②补充养老和补充医疗税前扣除限额计算基数问题


问:对于体现普惠性的补充养老和补充医疗,在计算扣除限额时是以全体员工税收口径的工资薪金总额作为计算基数,还是以实际参加补充养老和补充医疗人员的工资薪金总额作为计算基数?

答:以实际参加补充养老和补充医疗人员的工资薪金总额作为计算基数。

【东方税语】计算扣除基数的工资总额应该对应实际缴纳补充养老和补充医疗的员工工资总额,不能把其他未缴纳的人员也参与计算。


③补充养老保险范围问题


问:目前补充养老保险均为商业保险公司开设的商业险种,对于补充养老保险的险种并未划定具体范围,基层税务机关应如何判定补充养老保险的范围?


答:对于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其通过商业保险公司为员工缴纳的具有补充养老性质的保险,可按照财税〔2009〕27号的有关规定从税前扣除。补充养老保险的险种范围可以按照《保险法》和相关监管部门的规定予以确认。


【东方税语】补充养老保险的险种具体范围还是要以保险法规定的范围来确定,这个还是正确的,税务机关不能进行一一列举。就比如雇主责任险的认定问题,实际上是比较简单的问题,保险行业是如何规定的应该遵照人家的规定就行了,何必饱受多年争议后才发文明确呢。


④补充养老保险追补扣除问题


问:某企业在2018年度确认年金制度,并在该年度一次性补缴2012——2017各年度企业年金,由于以前年度没有年金制度,因此该企业以前年度未作会计处理,补缴以前年度年金后企业进行了相应的会计处理,对以前年度损益进行调整。企业进行上述会计处理后是否可以作为以前年度应扣未扣事项追补扣除,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以下简称15号公告)第六条的规定,按5年确认追补期限?


答:可以作为以前年度应扣未扣事项,按照15号公告第六条的规定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东方税语】这个问题也是客观存在的。根据《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因此,北京税务局的答复还是有些问题的,请大家关注。本人认为,应在实际支付年度按限额扣除,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是收付实现制扣除原则。


⑤补充医疗保险税前扣除问题


问:对于企业按照《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企业补充医疗26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2〕18号,以下简称财社〔2002〕18号)的规定自管的补充医疗保险,实际支出未超过工资薪金总额5%的能否税前扣除?


答:对于企业根据财社〔2002〕18号和省级人民政府规定建立的补充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资金由企业或行业集中使用和管理,单独建账,单独管理的,实际发生的用于本企业个人负担较重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医药费补助可以在不超过当年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税前扣除;提取而未实际发生,或不符合规定范围的支出不得从税前扣除。


来源:北京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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