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欧凯财税顾问有限公司 专业提供代理记账、财税顾问、财务尽调、税务诊断等服务
标题:
法律顾问差旅费的涉税处理
[打印本页]
作者:
欧凯财税
时间:
2019-12-3 00:01
标题:
法律顾问差旅费的涉税处理
法律顾问差旅费
留言时间:2019-11-26
咨询对象:厦门市税务局
问题内容:我公司与律师事务所签订法律顾问服务合同,指定律师为公司提供服务。合同明确约定该律师在为公司提供法务顾问服务期间,如需要出差,律师的差旅费需由公司承担(以实际发生的差旅费发票向我公司报销)。请问:我公司承担的律师差旅费能否在所得税税前扣除?律师的差旅费中可抵扣的进项税额能否由我公司抵扣?
答复时间:2019-11-27
答复内容: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1、 企业所得税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你司实际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律师差旅费,如由你司负担,应凭真实、有效、合法的凭证列支。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包括出差人员姓名、地点、时间、任务、支付凭证等的差旅费证明材料。
对与出差相关的伙食费、公杂费(含市内交通费、通讯费等)在限额规定范围内凭合法凭证实报实销的,可在税前据实扣除,超过限额部分不得列支。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 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
(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所称“国内旅客运输服务”,
限于与本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
,以及本单位作为用工单位接受的劳务派遣员工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
因此,
律师的差旅费中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不能由你公司抵扣。
欢迎光临 深圳市欧凯财税顾问有限公司 专业提供代理记账、财税顾问、财务尽调、税务诊断等服务 (http://oukaics.cn/)
Powered by Discuz! X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