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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当企业受到认定虚开的两书,生死之间有时只隔着一封EMS [打印本页]

作者: 欧凯财税    时间: 2019-12-8 17:41
标题: 当企业受到认定虚开的两书,生死之间有时只隔着一封EMS


当企业受到认定虚开的两书,生死之间有时只隔着一封EMS

原创: 赵清海律师 增值税公子


你有没有听说过这样的情况,一些小企业在税务机关排队缴款,公安机关就在旁边抓人。有时候,我们的企业主一次次的错失救济良机,最终在监狱中度过余生。

有些机会,当你错失后,发现一切都晚了,留给亲人和自己的是两行的泪水和内心的一句独白“曾经有个绝佳的救济机会,我没有好好珍惜,等失去以后才后悔莫及。如果上天给我一次重来的机会,我一定会…….”


通常来说,由税务机关移送到公安机关的涉嫌虚开,基本上都给了纳税人一次次翻盘的机会,而很多纳税人从未珍惜过这些机会。如果有两种待遇让纳税人选择:一个待遇是重刑加罚金加补税,一个是认定违法行为,纳税人通常的回答是“我选择相信关系”,当然结局一般是“重刑加罚金加补税”。


不知道从什么时候开始,那些刑事案件中被重判的纳税人,当其找寻过来的时候,我第一反应是问“税务局有没有出具两书,即《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如果出具了其中任何一份文书,我就会直接让他离开,因为:基本上可以确定此时税务局的结论性文书已经生效,有没有被冤枉已经不重要。

当纳税人收到认定虚开的《税务处理决定书》或(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时候,没有什么事情比及时提起行政复议更加重要,我们分析一下原因:


一、不复议极可能会带来严重后果


认定虚开的《税务处理决定书》或(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旦生效,在刑事诉讼中,没有其他任何证据的效力能够比这生效的“两书”的效力彪悍,有这“两书”,即使零口供,司法机关照样敢认定虚开而予以定罪量刑,纳税人的任何抗辩几乎都会显得非常苍白。试问:税务机关都已经认定虚开了,法检凭什么不认定?莫非自己想弄个徇私枉法罪?这种情况下,法检很难去作出和税务机关不一样的认定(除非你的证据特别强硬,强硬到足以推翻税务机关的两书)。


二、复议机关的专业性


税务机关的复议机关在税法上的专业性,是远远超过刑事诉讼部门的,纳税人只要确实有道理,可以和复议机关好好讲道理,复议机关一般都能听得进去。


而刑事诉讼中的司法机关,在涉税案件中的专业性远远逊色于行政复议机关,甚至可能做出违反违法常识的认定。


三、面临的压力的对比


复议机关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是上级审理下级,加上纳税人并未受到羁押,一般不牵扯到国家赔偿问题,基本上不会受到任何压力,可以确保其能公正、独立的审理案件;


而刑事诉讼中,纳税人通常受到羁押,检察院一旦批捕,就基本意味着检察院认可了公安机关的认定,一旦要纠错,就意味着这两个部门要承担责任,面临的压力不可谓不大。


四、救济成本和收益


行政复议的救济成本是非常低的,因为行政复议不收费,纳税人也不必蹲在看守所,而收益很可能很大,因为一旦行政复议中撤销了虚开的认定,纳税人被公安机关以涉嫌虚开立案的几率基本上极小。
刑事诉讼的救济成本是非常高的,首先是纳税人通常会蹲在看守所,企业也通常难以正常运转,而且信息也严重不对称(尤其是侦查阶段),获得收益的几率也很低,即使最终在极小的概率下获得无罪的判决,其收益也远远小于行政复议的收益。


五、对证据的把控上


行政程序对证据的把关非常严格,主要是行政有非常严格的直接言辞原则卡着,行政机关更加重视客观证据,不太可能像司法机关那样努力获取口供。


而刑事诉讼中,口供是证据之王,在纳税人缺乏相应的税法知识的情况下,极易错把非虚开按照虚开来供述,从而付出巨大的代价。


当税务机关出具了认定虚开的《税务处理决定书》或(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且税额巨大,那么:打掉它,你通常就意味着自由;不打掉它,那么,基本上意味着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这个差别很可能仅仅在于:一套专业行政复议申请资料通过EMS邮寄给复议机关(有时需要先及时提供纳税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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