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明确2020年申报纳税期限的通知 |
文号:税总办函〔2019〕449号 发布日期:2019-12-20 |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20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9〕16号)规定,现将实行每月或者每季度期满后15日内申报纳税的各税种2020年度具体申报纳税期限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并及时告知纳税人。 一、1月、6月、7月、9月、12月申报纳税期限分别截至当月15日。 二、2月15日为星期六,2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2月17日。 三、3月15日为星期日,3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3月16日。 四、4月4日至6日放假3天,4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4月20日。 五、5月1日至5日放假5天,5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5月20日。 六、8月15日为星期六,8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8月17日。 七、10月1日至8日放假8天,10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0月23日。 八、11月15日为星期日,11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1月16日。 另外,各地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申报纳税期限的,应当提前上报国家税务总局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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