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被处罚人 | 处罚文书号 | 处罚时间 | 处罚事由 | 处罚结果(元) |
4 | 安信证券青岛东海西路证券营业部 |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青地税稽罚[2017]68号) | 2017年12月8日 |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认定安信证券青岛东海西路证券营业部不缴、少缴财产租赁合同印花税,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 33065.7 |
10 | 国投瑞银资本 |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深地税三稽罚[2018]2号) | 2018年1月16日 |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第三稽查局认定国投瑞银资本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 20559.7 |
12 | 国投泰康信托 |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京地税六稽罚[2017]26号) | 2017年10月24日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第六稽查局认定国投泰康信托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 75,820.09 |
小计 | 129,445.49 |
序号 | 被处罚人 | 处罚文书号 | 处罚时间 | 处罚事由 | 处罚结果(元) | 是否完成整改 | 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
4 | 安信证券青岛东海西路证券营业部 |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青地税稽罚[2017]68号) | 2017年12月8日 |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认定安信证券青岛东海西路证券营业部不缴、少缴财产租赁合同印花税,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 罚款人民币33065.7元 | 是,安信证券青岛东海西路证券营业部已按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要求缴清了罚款,并按要求完成了整改。 | 不构成。主要依据为:(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安信证券青岛东海西路证券营业部被处以少扣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罚款金额较小,不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2)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已出具《税务违法记录证明》,证明安信证券在2016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无重大税务违法记录;(3)安信证券青岛东海西路证券营业部已经按时缴纳了罚款并按要求进行了整改,已消除了不良影响。 |
10 | 国投瑞银资本 |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深地税三稽罚[2018]2号) | 2018年1月16日 |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第三稽查局认定国投瑞银资本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 罚款人民币20559.7元 | 是,国投瑞银资本已按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要求缴清了罚款,并按要求完成了整改。 | 不构成。主要依据为:(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国投瑞银资本被处以少扣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罚款金额较小,不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2)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前海税务局已出具《税务违法记录证明》,证明国投瑞银资本在2016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无重大税务违法记录;(3)国投瑞银资本已经按时缴纳了罚款并按要求进行了整改,已消除了不良影响。 |
12 | 国投泰康信托 |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京地税六稽罚[2017]26号) | 2017年10月24日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第六稽查局认定国投泰康信托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 罚款人民币75,820.09元 | 是,国投泰康信托已按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要求缴清了罚款,并按要求完成了整改。 | 不构成。主要依据为:(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国投泰康信托被处以少扣缴税款一倍的罚款,罚款金额较小,不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2)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西城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已出具《税务违法记录证明》,证明国投泰康信托在2016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无重大税务违法记录;(3)国投泰康信托已经按时缴纳了罚款并按要求进行了整改,已消除了不良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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