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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受让土地缴纳大配套费后真的要缴契税吗 [打印本页]

作者: 欧凯财税    时间: 2017-9-28 10:42
标题: 受让土地缴纳大配套费后真的要缴契税吗

樊剑英提示:大配套费与契税



A房地产开发公司目前正在接受税务检查。该公司会计小马咨询,当初通过招拍挂拿地时缴纳出让金20000万元,缴纳契税800万元,为什么税务检查人员认为公司少缴了契税呢?


经老樊了解,A公司取得土地后,在办理规划证手续时,交纳了大配套费3000万元,而没有及时申报补缴契税。


大配套费又叫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指按城市总体规划要求,为筹集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所收取的费用,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征,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和城市共用设施建设,包括城市道路、桥梁、公共交通、供水、燃气、污水处理、集中供热、园林、绿化、路灯和环境卫生等设施的建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规定,开发产品计税成本支出——土地征用费及拆迁补偿费,指为取得土地开发使用权(或开发权)而发生的各项费用,主要包括土地买价或出让金、大市政配套费、契税、耕地占用税、土地使用费、土地闲置费、土地变更用途和超面积补交的地价及相关税费、拆迁补偿支出、安置及动迁支出、回迁房建造支出、农作物补偿费和危房补偿费等。这里的大市政配套费即大配套费。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规定,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以竞价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一般应确定为竞价的成交价格,土地出让金、市政建设配套费以及各种补偿费用应包括在内。这里的市场建设配套费即大配套费。


建设单位是大配套费的缴纳主体,征收标准以各地方具体政策为准且一般不得因减免大配套费而少缴契税。若土地出让金与大配套费分次缴纳,企业财务人员由于对大配套费的性质不明晰,难免不知道要补缴契税或忘补缴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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