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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的保证金性质的其他应收款、应收股东款项、代垫职工费用的应收款项、应当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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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欧凯财税
时间:
2020-1-19 17:30
标题:
企业的保证金性质的其他应收款、应收股东款项、代垫职工费用的应收款项、应当收回...
企业的保证金性质的其他应收款、应收股东款项、代垫职工费用的应收款项、应当收回的已缴税金、原会计处理方法下计提的安全费和维简费产生的负债、使用受限的货币资金、被冻结的货币资金,是不是应当作为金融工具呢?
金融工具是不是应该理解成双方的一种相互融资的行为而产生的载体,比如货币、应收应付、其他金融市场产生的投融资工具?
chenyiwei回复 楼主 tress 的帖子
从会计准则角度,关键是掌握一点:金融工具是一项合同,并且标的物是金融资产或者金融负债。
因此,
只有标的是金融资产或者金融负债的合同权利或者合同义务,才是金融工具。法定权利或法定义务(如预交税金、应交税金)、推定义务(预计负债、安全费和维简费在原核算办法下形成的长期应付款等)、标的不是金融资产或者金融负债的项目(如为采购存货支付的预付款等)均不属于金融工具。
使用受限的货币资金和被冻结的货币资金,虽然在现金流量表上不作为现金列示,但属于金融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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