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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上市公司税讯】维维股份:往期收购之白酒子公司补缴2015-2018年消费税、附加税费... [打印本页]

作者: 欧凯财税    时间: 2020-1-21 18:52
标题: 【上市公司税讯】维维股份:往期收购之白酒子公司补缴2015-2018年消费税、附加税费...

【上市公司税讯】维维股份:往期收购之白酒子公司补缴2015-2018年消费税、附加税费和滞纳金共1.956亿元——依照税总函【2017】144号关于白酒生产企业设立多级销售单位、以最终一级单位对外销售价格核定生产企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规定进行补缴,未受到处罚


维维股份(600300.SH)于2020年1月10日发布公告,披露子公司枝江酒业于2019年经对2015年以来消费税的缴税情况进行了自查,遂依据国税函【2009】380号和税总函【2017】144号规定,“对白酒生产企业设立多级销售单位销售的白酒,国税机关应按照最终一级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核定生产企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以终端销售公司吉星商贸(系枝江酒业的全资子公司)的销售收入作为计税依据,补缴2015-2018年消费税、附加税费和滞纳金合计195,609,538.26元。公司称,未受到处罚,补缴税款事项不做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拟记入2019年当期损益,其中缴纳的消费税和附加税费195,237,687.19元拟记入税金及附加,缴纳的滞纳金371,851.07元拟计入营业外支出。

大力税手附:控股子公司枝江酒业主要从事白酒的生产、销售。维维股份曾于2009年10月斥资3.48亿元收购枝江酒业51%的股份,成为其第一大股东。

大力税手注:

国税函〔2009〕380号:一、各地要组织开展白酒消费税政策执行情况检查,及时纠正税率适用错误等政策问题。二、各地要加强白酒消费税日常管理,确保税款按时入库。加大白酒消费税清欠力度,杜绝新欠发生。三、加强纳税评估,有效监控生产企业的生产、销售情况,堵塞漏洞,增加收入。四、为保全税基,对设立销售公司的白酒生产企业,税务总局制定了《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办法(试行)》(见附件),对计税价格偏低的白酒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各地要集中力量做好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工作,确保自2009年8月1日起,执行核定的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

国家税务总局税总函[2017]14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一、各地国税机关应严格按照《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办法(试行)》([2009]380号文件发布)规定,对符合核价条件的白酒及时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二、各地国税机关要认真贯彻《通知》精神,对白酒生产企业设立多级销售单位销售的白酒,国税机关应按照最终一级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核定生产企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三、自2017年5月1日起,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比例由50%至70%统一调整为60%。已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国税机关应按照调整后的比例重新核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四、省国税机关应于每个季度终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填写《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情况表》(见附件),上报税务总局(货物劳务税司)。五、各地国税机关要强化征管措施,落实征管责任,充分利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加强白酒消费税纳税评估,分析企业申报消费税计税价格的真实性和合理性,确保白酒消费税核价政策的贯彻落实。对于税务总局推送的白酒消费税风险企业、风险点要及时认真组织核查。各地国税机关应加大稽查力度,对符合白酒核价条件而未申报核价,或未按照最终一级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申报核价,以及在申报核价中有其他违规行为的白酒生产企业依法进行查处。对国税机关及相关责任人不依法履行职责,导致税款流失的,将按规定追究相应责任。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有关事项的通知》(税总函〔2015〕384号)附件同时废止。

《600300维维股份关于子公司湖北枝江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自查补缴税款的公告》【2020.1.10】详细披露如下:http://www.cninfo.com.cn/new/disclosure/detail?orgId=gssh0600300&announcementId=1207238009&announcementTime=2020-01-10

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子公司湖北枝江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枝江酒业”)于2019年度根据国家税务的有关规定对公司自2015年以来消费税的缴税情况进行了自查补缴。现就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司税务自查情况

枝江酒业依据国税函【2009】380号文和税总函【2017】144号文,以终端销售公司枝江吉星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星商贸”,系枝江酒业的全资子公司)的销售收入作为计税依据,经自查,枝江酒业未缴纳税款具体情况如下:

2015年消费税和附加税费114,425,298.62元,2016年消费税和附加税费8,640,834.57元,2017年消费税、附加税费和滞纳金680,259.44元,2018年消费税、附加税费和滞纳金1,863,145.63元,合计195,609,538.26元。

二、补缴税款情况

枝江酒业于2019年度进行了自查补缴,补缴2015年消费税和附加税费114,425,298.62元、2016年消费税和附加税费78,640,834.57元、2017年消费税、附加税费和滞纳金680,259.44元、2018年消费税、附加税费和滞纳金1,863,145.63元,合计195,609,538.26元。

截至目前,所有应缴税款及滞纳金已全部缴清。主管税务部门未对该事项给予处罚。

三、会计处理和相关影响

上述补缴税款事项不做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拟记入2019年当期损益,其中缴纳的消费税和附加税费195,237,687.19元拟记入税金及附加,缴纳的滞纳金371,851.07元拟计入营业外支出,具体以审计机构审核结果为准,详见公司后续披露的2019年年度报告。

公司管理层对上述问题高度重视并将以此为戒,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并加强公司税务管理,同时组织财务部门及公司其他相关部门人员对财务、税务方面的知识培训学习,强化责任意识,杜绝此类情况的再次发生。

特此公告。

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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