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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欧凯财税 时间: 2020-2-3 00:35
标题: 【上市公司税讯】英杰电气:往期因一项未发生实物流转的设备销售、确认了客户违约...
【上市公司税讯】英杰电气:往期因一项未发生实物流转的设备销售、确认了客户违约收入967.52万元——客户支付预付款1600万元后,持续3年半未提货,终由公司支付其400万元作为设备回购款,将差价1200万元扣除已缴销项税232.48万,确认营业外收入967.52万元——税局确认,该事项的税务处理符合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征管法相关规定
英杰电气(300820.SZ)于2020年1月31日发布IPO保荐书,披露2014年度营业外收入967.52万元,系2011年按客户益阳国晶设备采购协议收到预付款1600万元后、直到2014年末客户一直未提货,由于公司积极履行了合同备货义务,客户因行业情况变化不再提货,经商议、公司支付2015年支付客户400万元作为回购款、并自行处理合同约定设备,故公司将差价1200万元扣除已缴纳的销项税232.48万,确认为2014年营业外收入967.52万元。“在整个交易过程中,由于未发生实物流转(变更合同后货物暂存英杰电气,直至回购),中介机构认为该项交易的实质仍为益阳国晶因违约而进行的补偿。因此,申报会计师将预收账款1,600.00万元扣除应承担的销项税和采购支付的400.00万元后,剩余金额9,675,213.68元作为违约金计入2014年度营业外收入。”就本次交易,公司主管税务机关德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于2018年4月13日出具文件确认:“发行人在本交易中的税务处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相关规定。”
大力税手注:益阳国晶硅业有限责任公司(简称“益阳国晶”),益阳晶鑫新能源科技实业有限公司系益阳国晶股东之一。
《300820英杰电气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发行保荐工作报告》【2020.1.31】详细披露如下:http://www.cninfo.com.cn/new/disclosure/detail?orgId=9900022797&announcementId=1207286742&announcementTime=2020-01-31
(四)发行人与益阳国晶相关交易涉及增值税事项的情况
项目组在尽职调查过程中注意到发行人存在以下交易事项:
2011年8月3日,发行人与益阳国晶硅业有限责任公司(简称“益阳国晶”)签订销售40套《36对棒还原电气控制系统》的合同,合同总额8,000.00万元(含17%增值税)。合同约定:在合同签订后7天内,益阳国晶向本英杰电气支付合同总价20.00%(即1,600.00万元)的预付款;合同生效四个月内,英杰电气需提交10套炉调功柜和所有高压启动的公用设备,并在第五个月内供完合同剩余设备。2011年8月17日,发行人收到益阳国晶预付款1,600万元。
合同签订后,发行人立即组织生产,积极履行合同备货义务。但由于行业情况发生变化,益阳国晶一直延续到2014年均未提货。2014年11月5日,双方签订变更合同,将原合同40套8,000.00万元《36对棒还原电气控制系统》的订货合同变更为8套设备,金额调减为1,600.00万元。公司于2014年11月20日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于2014年12月15日缴纳了该笔合同的增值税销项税2,324,786.32元,货物暂存公司。
2015年1月4日,经双方多轮商讨后,益阳国晶提出由发行人以400.00万元的含税价格回购这批电源设备,英杰电气与益阳国晶关联方益阳晶鑫新能源科技实业有限公司签订了采购合同。2015年2月13日,发行人向益阳晶鑫新能源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支付了该笔回购价款,同时取得对方开具的含税400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于2月15日抵扣了该笔增值税进项税额581,196.60元。
上述事项的税务处理是否符合国家税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解决情况:
在整个交易过程中,由于未发生实物流转(变更合同后货物暂存英杰电气,直至回购),中介机构认为该项交易的实质仍为益阳国晶因违约而进行的补偿。因此,申报会计师将预收账款1,600.00万元扣除应承担的销项税和采购支付的400.00万元后,剩余金额9,675,213.68元作为违约金计入2014年度营业外收入。
就本次交易,公司主管税务机关德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于2018年4月13日出具文件确认:发行人在本交易中的税务处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相关规定;另,2015-2017年期间,英杰电气未发生因税收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处罚的情况。
综上所述,项目组认为,本次交易双方签署了交易合同,资金流转真实,相关涉税事项已处理完毕,主管税务机关已确认本次交易符合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会对公司本次发行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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