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 | 主要事项 | 企业所得税 | 增值税 |
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 | 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 | 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 —— |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的快递收派服务。 |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 —— | 免征增值税 |
纳税人(所有企业) | 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 | 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 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
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 | 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 | 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 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
纳税人(所有企业) | 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 | —— | 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
纳税人 | 主要事项 | 个人所得税 |
个人 | 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 | 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
个人 | 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 | 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
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 | 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 | 免征个人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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