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欧凯财税顾问有限公司 专业提供代理记账、财税顾问、财务尽调、税务诊断等服务

标题: 新能源汽车补贴的财税处理专题情况 [打印本页]

作者: 欧凯财税    时间: 2020-2-18 21:25
标题: 新能源汽车补贴的财税处理专题情况

新能源汽车补贴的财税处理专题情况


作者: 欧凯财税    时间: 2020-2-18 21:32

问题:

按照调整的新能源补贴新政中规定,非个人用户累计行驶里程3万公里才能领补贴。需要达到行驶里程之后才符合申领补贴的条件,请问在销售新能源汽车当期是否可以确认补贴部分对应的营业收入?还是要达到行驶里程条件后才确认?

chenyiwei:

以前类似问题的咨询回复,供参考:

根据项目组所提供的信息,XX公司作为新能源汽车制造商获得国补的条件是买方已将新能源汽车投入实际使用,即取决于买方对所购买的新能源车的实际使用情况。但买方何时将所购买的新能源汽车投入使用以及如何使用,并不是XX公司可控制范围内的事项。即使买方能够提供相应计划,该计划对买方本身并无约束力;虽然新能源汽车销售合同中有“如由于买方未按照国家要求合规运营给卖方造成一切损失由买方全额承担”的约定,但我们理解该约定不能成为XX公司向买方追讨未能获得的国补资金的直接依据(此问题请项目组咨询律师的法律专业意见)。


因此,我们倾向于认为:XX公司作为新能源汽车制造商,应当在买方将新能源汽车投入实际使用后,才能结合其他补贴申报材料的获取情况,确认与该部分国补资金相关的应收账款和主营业务收入(否则不满足“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和“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的条件),不能仅以买方提供的投入使用计划作为收入确认的依据。对于已交付给终端用户但尚未实际使用的新能源汽车暂按50%收到的清算资金,应确认为其他应付款,到终端用户实际将新能源汽车投入使用后,被追缴的风险消除时,再转为主营业务收入。

资产负债表日前交付给终端用户的新能源汽车,在资产负债表日后投入实际使用的,不作为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处理。这是因为在资产负债表日尚不具备收取该国补资金的权利,资产负债表日后获得收取国补资金的权利是资产负债表日后新发生的情况,不代表资产负债表日已存在的状态或情况。


具体操作中,应注意以下问题:


1、由于2016年12月四部委对新能源补贴政策的调整,增加了累计运行3万公里的验收条款,确认收入条件更加谨慎,因此不能按照2015年度的收入确认标准。根据现有信息车辆尚未累计运行3万公里,该收入的经济利益的流入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不能确认收入。


2、2017年度,部分车辆累计运行达到3万公里时结合其他补贴资料的情况达到申报条件,或申报后经四部委检查无异议时确认国家补贴收入,此时更接近于收付实现制。


3、针对不同的付款对象,验收条件不同,风险报酬转移的条件不同,因此不同的收入确认原则比较合理。但针对新能源汽车已经交付,不在有企业控制,应该全额结转成本。


4、针对两个年度收入成本不配比,造成利润盈亏相间的巨额波动,只能详细披露不同客户的收入确认原则与造成的财务影响。


即:对于新能源汽车销售收入中的国家补贴部分,应在达到相关规定明确的申请条件时(其中对非个人用户购买的新能源汽车申请补贴,累计行驶里程须达到3万公里(作业类专用车除外)),才能按照该车办理**年度的补贴标准确认营业收入。但新能源车的销售成本应在确认用户自付车价部分的销售收入的同时全部结转。该做法可能导致在销售当年公司出现重大亏损,而在以后年度又会出现有收入而无对应成本配比的情况,但这一做法仍然是符合会计准则规定的,即只有这样处理才能使得期末确认的资产(应收补贴款)符合会计准则对“资产”这一会计要素的定义和确认条件的规定。

另外在实务中,也有一些案例,是新能源车企将车辆出售给经销商,约定国补款项由经销商垫付,车企日后收到国补款项时,再将实际收到的补贴款支付给经销商,通过相关协议安排,在很大程度上将最终无法获得国补资金的风险转移给了乙方,甲方保留的垫款退还风险(实质上是无法收到国补资金的风险)已经不重大,因此可以认为截至车辆交付时上述两项条件(相关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计量)均已满足。如果截至车辆交付时,其余各项收入确认条件(风险和报酬的转移,不再行使通常与所有权相关的继续管理权和保持控制,成本能够可靠计量)也已满足,则可以在车辆交付时,按整车不含税价确认销售收入。

https://bbs.esnai.com/forum.php? ... 443&pid=9017817







欢迎光临 深圳市欧凯财税顾问有限公司 专业提供代理记账、财税顾问、财务尽调、税务诊断等服务 (http://oukaics.cn/) Powered by Discuz! X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