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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新准则下长期性质押金、保证金是否需要折现(非质保金) [打印本页]

作者: 欧凯财税    时间: 2020-2-18 23:22
标题: 新准则下长期性质押金、保证金是否需要折现(非质保金)

提问人:kevinqli

1、新收入准则应用指南中已明确质保金可不再折现;那长期性质的押金保证金(如履约保证金)是否也同理不用折现?

2、长期应收款-质保金不用折现,对于付款方的长期应付款是否也不用折现。

回答人:chenyiwei

1、押金和保证金不属于由新收入准则规范的交易产生的款项(不是对应于收入),故需要考虑其融资成分的影响,对预期超过一年才能收回且不计息的押金和保证金进行折现处理,对折现的差额应计入相关交易的成本费用中(如租赁交易,应作为对租金支出的调整,或者调整增加使用权资产的初始计量金额)。

2、付款方的长期应付款属于金融工具准则的规范范围,按该准则规定属于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负债,故需按规定予以折现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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