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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华研究问题5-1-47(半年报审计时上期数据列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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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欧凯财税
时间:
2020-3-3 17:17
标题:
瑞华研究问题5-1-47(半年报审计时上期数据列报问题)
问题5-1-47(半年报审计时上期数据列报问题)
问题:
如下文背景资料所述,进行A公司2017年半年报审计,附注中披露的上期数据是2016整年度(经审计)数据还是2016年1~6月份(未经审计)数据?
背景:
A公司为新三板挂牌公司。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对A公司2017年1~6月份财务报表进行审计时,财务报表中的上期数据是采用2016年整年度还是2016年1~6月份数据?
解答:
根据背景资料,此问题是中期财务报告的比较数据的列报问题。
如果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半年度报表为该被审计单位正式对外公告的2017年半年度财务报表,则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2号——中期财务报告》第五条:中期财务报告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供比较财务报表:
(一)本中期末的资产负债表和上年度末的资产负债表。
(二)本中期的利润表、年初至本中期末的利润表以及上年度可比期间的利润表。
(三)年初至本中期末的现金流量表和上年度年初至可比本中期末的现金流量表。
即,对于2017年1~6月份财务报表中利润表及现金流量表的上年度可比期间为2016年1~6月。
如果此次所审计的不是对外公告的半年度财务报表数据,而是其他专项审计,则可以根据预定的财务报表使用者的信息需求来确定是否需列报前期比较数据,以及如何确定前期比较期间。但如果未提供前期比较数据,或者前期比较期间的确定与企业会计准则的上述规定不一致,则该财务报表不能认为在所有重大方面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而应按《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1号——对按照特殊目的编制基础编制的财务报表审计的特殊考虑》出具审计报告。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11号——比较信息:对应数据和比较财务报表(2019年2月20日修订)》第十七条:如果上期财务报表未经审计,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报告的其他事项段中说明对应数据未经审计。但这种说明并不减轻注册会计师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确定期初余额不含有对本期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的错报的责任。
因此,如果确定比较期间为2016年1~6月,但该期间的财务报表以往未经审计,则财务报表和附注中可列示2016年1~6月未经审计的数据(表头中相应的列标题标注“未经审计”字样),但是需在审计报告的其他事项段中予以说明;同时,本次半年报审计中仍需对所提供的未经审计的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前期比较数据实施必要的审阅或审计程序,以确定期初余额不含有对本期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的错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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