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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建筑企业增值税三问(更正版) [打印本页]

作者: 欧凯财税    时间: 2020-3-10 17:54
标题: 建筑企业增值税三问(更正版)

建筑企业增值税三问(更正版)

原创 杨泳 清茶税语


1.我家是建筑企业,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现在要开具预收款发票,是本地项目收到的预收款,请问如何开票,如何缴纳增值税?如果收到预收款即开税率9%的发票,直接正常申报缴纳增值税,不预缴可以吗?

答: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按照现行规定,本地项目收到的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九条第(十一)项的规定,升级后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行)》中的分类编码增加6“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其中下设有“612建筑服务预收款”,企业收到预收款时,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税率栏显示“不征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按照《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开具”,“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建筑企业收到预收款时纳税义务尚未发生,只能开具“不征税”增值税普通发票,并按规定预缴税款。

2.如果我开不征税发票,预交2%增值税,申报时候预收款在申报表一里怎么填?我将来再开带税率发票时候是不是直接开就行,预收款发票就不用收回了?我要是开预收账款发票用到税务局申批吗?

答:收到预收款开具了不征税发票,只预缴不申报,预缴税额可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申报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5号)附件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规定,销售建筑服务并按规定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中第3行填写销售建筑服务预征缴纳税款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的情况;其可以从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的已缴纳的税款,按当期实际可抵减数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第28栏“分次预缴税额”中,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建筑企业收到预收款时开具“不征税”增值税普通发票,无需到税务机关审批。

企业应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开具正常税率的发票,已开具的预收款发票(“不征税”普通发票)不需收回。

3.某建筑类小规模纳税人去年12月开具普通发票40万元,因客户原因,客户希望开在第二年,今年3月准备开红票40万,再重新开具40万普票,请问本季度是否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30万元以下优惠的政策?如果三月份再次开票的话,征收率是3%还是1%呢?


答:开具红字发票有条件限制。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销售折让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开具红字发票后可重新开具销售发票。

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红字发票应冲减当月收入,重新开具蓝字发票的销售额也应计入当月销售额。按照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该纳税人一季度销售额如未超过30万元,可以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2月底以前,已按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3%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应按照3%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蓝字发票征收率应为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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