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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先开票后确认收入的业务怎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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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欧凯财税
时间:
2020-3-11 22:34
标题:
关于先开票后确认收入的业务怎样处理?
问题:
公司是一家定位设备生产销售企业,收入的确认方式是按照安装调试完成,最终验收通过后确认。比如19年6月20日与一客户签订的销售合同中约定:合同金额113万(含13增值税),合同签订后10日内,即6月30日前公司发货(假定货物成本60万),客户付款30%;19年12月25日前完成安装调试,客户最终验收,客户支付60%;其余10%为质保金,自终验起1年内支付。以上客户每次付款,都要求公司提交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陈老师,2019年6月公司发货,收到客户第1次付款30%,即33.9万如何处理为好?
如果不通过递延收益处理:发货时借发出商品60万,贷库存商品60万,先开发票发票33.9万,其中税金3.9万(税率13%),据此收取预收款33.9万,如果不通过“递延收益”,只按开票产生的销项税额,借应收账款3.9,贷应交税金增值税销项税额3.9,然后收款借银行存款33.9,贷应收账款33.9,这样公司6月末应收账款余额是33.9-3.9=30万。而客户方收到发票33.9万,付款33.9万,客户6月末体现应付账款余额为0。这样双方对账不方便。
如果通过递延收益处理:发货时分录不变,开票时借应收账款33.9,贷递延收益30,贷应交税金增值税销项税额3.9,收款时借银行存款33.9,贷应收账款33.9,这样应收账款余额也是33.9-33.9=0万,与客户方体现的应付账款余额一致。这样可以方便与客户对账,但是这样处理是否符合准则的规定?新老收入准则下分别应如何处理,才能方便与客户对账?
chenyiwei:
1、原准则下:日常账务处理中,可以设置预收账款科目(不是你说的递延收益),账务处理如你所述。但在编制报表时,需将同一合同的应收账款和预收账款抵销后按净额列示。
2、新准则下:参照收入准则应用指南:“企业在向客户转让商品之前,如果客户已经支付了合同对价或企业已经取得了无条件收取合同对价的权利,则企业应当在客户实际支付款项与到期应支付款项孰早时点,将该已收或应收的款项列示为合同负债。合同负债,是指企业已收或应收客户对价而应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义务。例如,企业与客户签订不可撤销的合同,向客户销售其生产的产品,合同开始日,企业收到客户支付的合同价款1000元,相关产品将在2个月之后交付给客户,这种情况下,企业应当将该1000元作为合同负债进行处理。”。因此将上述预收账款改为合同负债(
注意合同负债的发生额和余额应当是不含增值税的,这一点和以前的预收账款不同
),在确保向客户具有无条件收款权的前提下确认应收款项和合同负债。在报表中吗,同一合同的应收款项和合同负债也是抵销后按净额列报的。
作者:
欧凯财税
时间:
2021-11-24 18:02
2020年上市公司年报会计监管——新收入准则篇
未恰当确认及列示与履行合同相关款项
问题表现:个别上市公司同一合同项下的合同资产与合同负债在资产负债表中未按净额列报,或错误地抵销应收账款与合同负债。
指引与提示: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应当在资产负债表中单独列示,但同一合同下的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应当以净额列示,不同合同下的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不能互相抵销。
应收账款与合同负债不能互相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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