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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王术芳/出口货物运输单据的发货人如何显示才符合退税要求? [打印本页]

作者: 欧凯财税    时间: 2020-3-16 18:39
标题: 王术芳/出口货物运输单据的发货人如何显示才符合退税要求?

王术芳/出口货物运输单据的发货人如何显示才符合退税要求?

原创 王术芳 进出口财税通 2018-07-09

出口货物的运输单据,有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公路运单、邮政收据(或快递单)等。运输单据上有一个发货人(SHIPPER),对于这个发货人该如何显示才能符合出口退税呢?

运输单据,作为发货人与承运人之间的运输契约,在海运出口的运输方式下,海运提单还作为货权凭证(其他运输方式下得运单不具备货物凭证)。因此从这个角度出发,运输单据的发货人理应显示出口企业,但在实务操作中,一般会有三种显示方式:出口商、客户、境内其他公司

1、 发货人显示出口商

这个是最常见也是最规范的显示方式。既然是出口商出口货物,那么一般会直接在运输单据上显示自己为发货人,通过这个来证明与承运人之间的运输关系及货权

2、发货人显示境外客户

这个在实务中也是常见的,这类模式是应境外客户要求直接在签发运输单据时把境外客户作为发货人显示在运输单据上。这种模式多数是出口商的客户是中间商,出口商在运输货物时,客户会要求直接将货物运往最终的收货人(即客户的客户)。客户为了防止最终收货人获取到出口商的信息,会要求出口商在签发运输单据时不能显示出口商信息,而是直接把客户信息显示在运输单据上。

3、 境内其他公司

以上两种显示都是实务中常见的,但是还有一种显示,是运输单据上既不显示出口商,也不显示境外客户,而显示的是境内的其他公司

出口退税政策中并没有对运输单据上的发货人该如何显示做出明确的规定,但是从合规角度来看,对于上述的第1、第2种情况,是符合商业规律和目的的;而对于第3种显示了境内其他公司,这个是出于何种目的呢?恐怕解释不清吧。

我们都知道,运输单据的发货人显示了境内其他公司,无非有四种情况:

一是“假自营真代理”,即该出口商是代理公司,所出口的货物实际上是被委托出口,委托方为了控制货权于是在签发运输单据时显示自己的名字,但又让代理方以“自营”模式进行退税;

二是买单配票,即该出口商并没有货物出口,而是把其他出口公司的货物通过“卖单”形式来给其他公司报关出口,这样其他公司所出口的货物就变为自己公司的出口数据了,然后再通过虚开发票来配比出口报关单进行退税

三是真的搞错了信息,在签发运输单据时承运人把出口商名字搞错了。

四、还有一种是综服企业代办退税模式,符合条件的生产企业委托综服企业出口并委托代办退税,但运输单据上显示的是生产企业即委托方的名字。这种情况下综服企业在做代办退税时,单证备案的运输单据是显示境内委托方名字。

对于第一、二种,是不符合退税要求的肯定没法享受退税;

对于第三种,果真是搞错了发货人的话那应该重新签发运输单据而不是直接用错误的,同时我们也应该注意到,哪家出口企业会彪呼呼的发现错误了还不找承运人重新签发而继续使用这个错误的单据呢?

对于第四种综服代办退税业务,综服企业所提供的运输单据虽然显示的非综服或境外客户,但是显示的是境内委托方(生产企业),也是符合商业规律和商业目的,是符合退税要求的;但是应注意,这种情况下如果显示的不是境内委托方(生产企业)而是境内其他第三方那么也不符合要求

综上,出口企业取得的运输单据发货人不是自己公司名字的情况下,应区别对待,如果发货人显示的是客户,这个是符合商业规律和目的的,是符合出口退税要求的;而对于发货人显示的境内其他企业(综服代办退税显示委托方除外),税务机关在审核退税时应睁大眼睛仔细判断了,这种情况下绝大多数是假自营或买单配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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