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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大力税手提示函】合伙企业平台进行股权激励会计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不同... [打印本页]

作者: 欧凯财税    时间: 2020-3-28 23:31
标题: 【大力税手提示函】合伙企业平台进行股权激励会计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不同...

【大力税手提示函】合伙企业平台进行股权激励会计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不同情形如何适用?2020.3.27


问题:合伙企业平台进行股权激励会计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不同情形如何适用?

理解与意见:

1.关于会计处理

新的非上市公众公司股权激励征求意见稿提出:

自行管理的,应当由公司员工通过直接持有公司制企业、合伙制企业的股份(份额)或者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应权益进行间接持股,并建立健全持股在员工持股计划内部的流转、退出机制以及日常管理机制。

对于有偿使用员工劳务的情形,认为需要按照股份支付计提成本费用。但不涉及行权,涉及到老板份额转让的折价。

老板借款由员工按照公允价(如果按照账面价且低于公允价,认为也是一种股份支付)转让份额,为员工个人的投资活动。此时无论是员工借全款还是借50%的款项情形。

2. 关于企业所得税

依据2012年国家税务总局第18号公告,由于是平台持份额,间接持股,难以体现在实际支付的实现上,如若不能实现,则税前不能扣除。

3. 关于个人所得税

员工借款形式,不涉及个税。

折价转让政策不明确,但倾向认为:一是员工50%折价购买,认为没有实现国家税务总局的文件对于股权激励的征税形式,未直接体现为员工的股权性质所得,只有在未来转让时或退出时再一并计缴所得税,所得性质是股息红利按20%征税,若是转让份额按20%计“财产转让所得”个税,是其他的按照“经营所得”征税,不适用工资薪金所得。

二是或税务若认为要计工资薪金个税,但可以按照递延申请,还是享受20%未来的个税。但这时与合伙平台计税方法矛盾,因为是通过合伙平台减持,属于员工的经营所得,不能按照财产转让所得。

三是或未来上市后,则认为按限售股也不能操作,因为系统当中没有个人的信息,还是按第一种意见处理为宜。

供参照。

http://www.dlsstax.com/index.php?m=Index&c=Content&a=index&cid=549&aid=166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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