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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上市公司税讯】越剑智能:往期销售旧车未申报缴纳增值税以及将代理海运费增值税... [打印本页]

作者: 欧凯财税    时间: 2020-3-29 00:45
标题: 【上市公司税讯】越剑智能:往期销售旧车未申报缴纳增值税以及将代理海运费增值税...

【上市公司税讯】越剑智能:往期销售旧车未申报缴纳增值税以及将代理海运费增值税进项予以抵扣等共少缴增值税0.67万元,被稽查局以偷税认定处少缴税款50%罚款——其中,稽查局认定的销售旧车少缴税额,按照销售旧货的简并征收率计算得出(销售旧车=销售旧货?)


越剑智能(603095.SH)于2020年3月25日发布公告,披露公司前身越剑有限2014年12月1)销售旧车收入55,000元,未申报缴纳增值税1067.96元(大力税手注:反算结果1067.96元=6,726.68-5,658.72,正向推算计算过程为55000/1.03*2%),另外代理海运费94,311.87元,进项税额5,658.72元,已申报抵扣。2016年8月24日,绍兴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根据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等的有关规定,对违法事实处补缴税款6,726.68元的50%罚款3,363.34元。

大力税手注:

1)、销售旧车=销售旧货?公告对销售旧车计算增值税的税率并未披露,经查,公司前身并非专营旧货销售,经过推算和验证,稽查局认定的销售旧车少缴税额系按照销售旧货的简并征收率计算得出,1067.96=55000/1.03*2%。相关政策如下: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 ):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中“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调整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财税[2009]9号 :(二)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被财税〔2014〕57号调整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所称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2)、代理海运费增值税发票不可以做进项税额抵扣。《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于免税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用于出口货物的内陆运输费用、经营费用等抵扣要分析其出口的是可退税货物还是免税货物,即出口免税的货物它的相关费用的进项税金不得抵扣。

《603095 越剑智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附录》[2020.3.25]详细披露如下:http://www.cninfo.com.cn/new/disclosure/detail?orgId=9900039808&announcementId=1207402066&announcementTime=2020-03-25

(四)发行人的纳税情况

本所律师经核查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柯桥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越城区税务局出具的证明、绍兴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绍市国税稽罚[2016]75 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稽查局出具的书面说明,确认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存在以下税务处罚事项:

2016 年 8 月 24 日,绍兴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出具了《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绍市国税稽罚[2016]75 号),对越剑有限给予罚款 3,363.34 元的行政处罚。处罚的具体事由为:(1)越剑有限 2014 年 12 月销售旧车收入 55,000 元,未申报缴纳增值税;(2)越剑有限 2014 年代理海运费 94,311.87 元,进项税额 5,658.72元,已申报抵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等的有关规定,对违法事实处补缴税款 6,726.68 元的 50%罚款 3,363.34 元。

2016 年 9 月,越剑有限依法补缴上述税款并缴纳了所有罚款。2019 年 3 月 13 日,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稽查局出具了《说明》:“越剑有限已依法补缴上述税款并缴纳了所有罚款。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底 24 号《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第六条规定,我局认为上述税收违法行为尚不属于重大税收违法。除上述情况外,越剑有限(后变更为:浙江越剑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自 2015 年 1 月 1 日至本说明出具日,我局未对其实施过其他税务稽查,未进行过重大行政处罚。”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除上述处罚外,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其他欠税、偷税和其它税务处罚记录,不存在其他税务违法、违规而被税务部门处罚的情形。

......

(四)发行人的纳税情况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了现场查验:

1、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最近三年及一期的纳税申报表;

2、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最近三年及一期的缴税凭证;

3、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报告;

4、税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纳税情况证明文件;

5、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柯桥区税务局出具的证明;

6、绍兴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绍市国税稽罚[2016]75 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7、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稽查局出具的书面说明;

8、对绍兴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柯桥区税务局齐贤分局、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越城区税务局相关人员的访谈。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本所律师经核查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柯桥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越城区税务局出具的证明、绍兴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绍市国税稽罚[2016]75 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稽查局出具的书面说明,确认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存在以下税务处罚事项:

2016年8月24日,绍兴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出具了《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绍市国税稽罚[2016]75号),对越剑有限给予罚款3,363.34元的行政处罚。处罚的具体事由为:(1)越剑有限2014年12月销售旧车收入55,000元,未申报缴纳增值税;(2)越剑有限2014年代理海运费94,311.87元,进项税额5,658.72元,已申报抵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等的有关规定,对违法事实处补缴税款6,726.68元的50%罚款3,363.34元。

2016年9月,越剑有限依法补缴上述税款并缴纳了所有罚款。

2019 年 3 月 13 日,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稽查局出具了《说明》:“越剑有限已依法补缴上述税款并缴纳了所有罚款。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底 24 号《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第六条规定,我局认为上述税收违法行为尚不属于重大税收违法。除上述情况外,越剑有限(后变更为:浙江越剑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自 2015 年 1 月 1 日至本说明出具日,我局未对其实施过其他税务稽查,未进行过重大行政处罚。”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

除上述处罚外,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其他欠税、偷税和其它税务处罚记录,不存在其他税务违法、违规而被税务部门处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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