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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卫计医改〔2015〕146号 市卫生计生委关于营利性医疗机构商事登记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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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欧凯财税
时间:
2020-3-31 1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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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卫计医改〔2015〕146号 市卫生计生委关于营利性医疗机构商事登记的通知
市卫生计生委关于营利性医疗机构商事登记的通知
信息来源: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信息提供日期:2015-07-08 【字体:大中小 】 视力保护色:
深卫计医改〔2015〕146号
市医管中心,各区卫生计生局,各新区公共事业局,委直属各单位,社会办各医院,各有关单位: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九条和原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卫医发〔2000〕233号)以及《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为落实《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进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工作组织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府函〔2013〕28号),凡我市营利性医疗机构应向市场监督管理、税务等有关部门办理相关登记手续。现就我市营利性医疗机构商事登记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设置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商事登记
申请人设立营利性医疗机构应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设立商事主体,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商事主体的营业执照后,由该医疗机构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该医疗机构营业执照的名称(简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应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一致。
二、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商事登记
我市原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营利性医疗机构,由该医疗机构的设置人或投资人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补办该医疗机构的商事登记。该医疗机构取得商事主体的营业执照后,由该医疗机构到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原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注册,其营业执照的名称(简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应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一致。
原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营利性医疗机构应于2015年12月30日前补办完商事登记。
市卫生计生委
2015年7月1日
http://wap.sz.gov.cn/cn/xxgk/zfxxgj/tzgg/201507/t20150708_310957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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