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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上市公司税讯】东方新星:收购标的作为安置残疾人单位增值税先征后返税款适用了... [打印本页]
作者: 欧凯财税 时间: 2020-4-19 18:09
标题: 【上市公司税讯】东方新星:收购标的作为安置残疾人单位增值税先征后返税款适用了...
【上市公司税讯】东方新星:收购标的作为安置残疾人单位增值税先征后返税款适用了免征所得税政策——认为财税[2016]52号承接了财税[2007]92号的所得税待遇
东方新星(002755.SZ)于2018年11月16日发布公告,披露收购标的奥赛康药业及子公司海美科技往期先后依照财税[2007]92号和财税[2016]52号,对于安置残疾人限额即征即退所退回的增值税,适用了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奥赛康药业子公司南京海美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安置多名残疾员工,故该子公司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7]92号文“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海美科技2015年度及2016年1-4月具体享受的税收优惠内容为:(1)按照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每人每年按最高3.5万元退还增值税;(2)企业支付给残疾人的实际工资除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并按支付给残疾人实际工资的100%加计扣除;(3)对企业按照第(1)条规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免征企业所得税。该企业对委托加工生产部分,不享有增值税税收优惠。
2016年5月开始,奥赛康药业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的税收优惠政策:标的公司按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且取得的增值税退税免征企业所得税。”
大力税手注:
1、相关政策:
财税〔2007〕92号文件第二条规定:对单位按照第一条规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或营业税减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财税〔2016〕52号第十二条规定: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3第二条第(二)项同时废止。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前执行财税〔2007〕92号和财税〔2013〕106号文件发生的应退未退的增值税余额,可按照本通知第五条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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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征税收入
问:企业取得的增值税返还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规定:(1)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2)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本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的出口退税款。
根据上述规定,先征后返的增值税是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主要看是否有专项用途,且是否为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如果不是则应并入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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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福利企业增值税先征后返税款如何计征企业所得税?
福利企业先征后返增值税款作为免税收入不计征所得税,其他各种财政性资金(补贴)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标注:此政策新法下未明确,应该不适用了。财税〔2007〕92号在2009年即废止该优惠。
大力税手注:东方新星拟作价76.5亿元收购奥赛康药业100%股权。
问题二十九:申请文件显示,1)奥赛康药业的应交税费主要为应交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各报告期末应交税费余额分别为4,908.55万元、6,176.65万元、4,387.20万元和5,946.74万元,余额增长主要为应交增值税增加所致。2)奥赛康药业各报告期末所得税费用分别为8,256.93万元、10,482.77万元、9,201.10万元和4,167.75万元。报告期内,奥赛康药业按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15%缴纳企业所得税,奥赛康药业部分子公司及孙公司根据注册地税收政策享受相应的优惠税率。请你公司补充披露:1)奥赛康药业各经营主体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优惠依据(如有)及有效期,与报告期收入的匹配性。2)奥赛康药业及其子公司、孙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的具体依据、期限及可持续性。报告期所得税费用与营业利润是否匹配,并补充披露营业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主要调节项目。3)报告期各项税收的计算依据,纳税申报与会计核算是否勾稽,税收缴纳情况,如存在需补缴情况,请说明需补缴的金额、补救措施及对奥赛康药业经营业绩的影响。4)奥赛康药业收益法评估中涉及税率相关假设的依据、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及对本次交易评估值的影响。5)本次重组涉及的各项税收计算、缴纳安排及其合规性。请独立财务顾问、律师和评估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答复:
一、奥赛康药业各经营主体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优惠依据(如有)及有效期,与报告期收入的匹配性
1、奥赛康药业各经营主体适用的增值税税率
报告期内,奥赛康药业各经营主体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如下:
2、奥赛康药业税收优惠依据
奥赛康药业子公司南京海美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安置多名残疾员工,故该子公司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7]92号文“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海美科技2015年度及2016年1-4月具体享受的税收优惠内容为:
(1)按照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每人每年按最高3.5万元退还增值税;
(2)企业支付给残疾人的实际工资除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并按支付给残疾人实际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3)对企业按照第(1)条规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免征企业所得税。
该企业对委托加工生产部分,不享有增值税税收优惠。
2016年5月开始,奥赛康药业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的税收优惠政策:标的公司按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且取得的增值税退税免征企业所得税。
……
五、本次重组涉及的各项税收计算、缴纳安排及其合规性
(一)本次重组奥赛康药业涉及的税项、缴纳安排及其合规性
奥赛康药业不会因本次重组产生额外的税收。
(二)本次重组交易对方涉及的税项、缴纳安排及其合规性
本次交易对方包括南京奥赛康、苏洋投资、中亿伟业、伟瑞发展、海济投资5家有限责任公司。本次交易中,拟置出资产的作价为58,250.00万元,拟购买资产的作价为765,000.00万元,二者差额706,750.00万元由上市公司以发行股份的方式向奥赛康药业的全体股东购买(以下简称“本次发股购买资产”),本次交易中交易对方涉及的税项、缴纳安排及其合规性情况如下:
综上所述,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税收缴纳安排合理。
经核查,东洲评估认为:
报告期内,奥赛康药业增值税、营业税与营业收入具有匹配性,企业所得税与营业利润具有匹配性。奥赛康药业税收优惠符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报告期内,奥赛康药业各项税费均已充分计提与缴纳,不存在需要补缴的情况。本次收益法评估中涉及税率的评估假设符合标的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及未来经营规划,不存在影响本次交易评估值的因素,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本次重组涉及的各项税收计算、缴纳安排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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