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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上市公司税讯】宣亚国际:IPO发行时尚有长期挂账的“应交税费-企业所得税”余额9... [打印本页]
作者: 欧凯财税 时间: 2020-4-19 18:22
标题: 【上市公司税讯】宣亚国际:IPO发行时尚有长期挂账的“应交税费-企业所得税”余额9...
【上市公司税讯】宣亚国际:IPO发行时尚有长期挂账的“应交税费-企业所得税”余额978万元,系往期按谨慎性原则调整收入确认方法、追溯调整2007-2010年度财务报表补计提的企业所得税,补计提但长期未支付——若被税局追缴,则由控股股东全额兜底;券商及会计师、律师共同认为,不构成IPO发行的实质性障碍
宣亚国际(300612.SZ)曾于2017年1月25日发布IPO招股书,披露截止IPO报告截止日(2016年6月30日),公司存在2011年因收入确认政策变更、追溯调整报表项目,造成了“应交税费-企业所得税”余额978万元长期挂账。
形成的原因,系公司2007-2010年按照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2011年予以纠正——更正为以项目完工时点一次性确认收入的方法。公司对2007年至2010年度的财务报表进行了相应的追溯调整,追溯调整增加了该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从而计提相应“应交税费-企业所得税”,长期挂账应交所得税费用978万元。
就上述已计提未缴纳的应交所得税,若面临被税务主管部门追缴的风险,则公司控股股东宣亚投资承诺兜底。“若公司主管税务部门要求公司缴纳上述税费,宣亚投资将在3个工作日内为公司提供相应金额的流动性支持,以确保公司在不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况下及时缴纳有关税费;同时,宣亚投资将承担公司因上述事项遭受的其他所有可能发生的支出如滞纳金等,且在承担相关支出后不向公司追偿,保证公司不会因此遭受任何损失”。
保荐机构、发行人会计师、发行人律师共同认为,该长期挂账的应交所得税系出于谨慎性原则而计提、且已收到控股股东兜底承诺,不构成IPO障碍。“发行人上述长期挂账应交税费系由于采用更为谨慎的收入确认会计政策并相应追溯调整而产生,发行人已确认为负债;发行人控股股东已作出流动性支持及承担额外支出之承诺,因此,上述事项不会对发行人生产经营构成重大影响,亦不会对本次发行构成实质性障碍。”
十三、税务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的应交税费-企业所得税余额较大,主要系因存在部分长期挂账应交所得税费所致,截至2016年6月30日具体情况如下:
上述应交税费长期挂账原因系:对于项目服务类收入,2010年及以前年度发行人按照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并缴纳税费。2011年,发行人根据经营实际情况将收入确认方法由完工百分比法调整为更加谨慎的项目完成时一次性确认收入的方法,并对发行人2007年至2010年度的财务报表进行了相应的追溯调整,由此导致发行人2007年至2010年间已在当年确认的部分收入及成本调整至下一年度确认,同时由于发行人及其两家子公司秦皇岛公关公司、品推宝在2007年度均享受企业所得税免税优惠政策(朝国税批复[2007]300581号、秦北戴国税登字(2007)第25号、朝国税批复[2007]300661号),上述追溯调整增加2008年-2010年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发行人根据谨慎性原则计提了相应的应交税费-企业所得税,共计978.00万元。
就上述事项,主管税务部门出具了如下书面意见:
(1)北戴河区国家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出具的《证明》,证明秦皇岛公关公司在所属期2005年10月14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依法申报,未发生欠缴税款、滞纳金、罚款情况,同时对《秦皇岛宣亚公共关系顾问有限公司关于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方法有关事项的说明》事项进行了确认,证实秦皇岛公关公司原所得税收入确认方法(完工百分比法)对所属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收入和应纳税所得额不构成重大影响,对秦皇岛公关公司持续规范的履行纳税义务不构成重大影响;
(2)北京市朝阳区国家税务局第三税务所出具的《北京市朝阳区(县)国家税务局涉税证明》,分别证明了宣亚国际和品推宝在2007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暂未发现在所属期间有欠缴税款情况,也未有违反税收规定被处罚的情形,与税务局没有有关税务争议;北京市朝阳区国家税务局对《宣亚国际品牌管理(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宣亚培恩国际公关顾问有限公司关于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方法有关事项的说明》事项进行了确认,证实了2007年至2010年期间,宣亚国际及品推宝按原收入确认方法(完工百分比法)计算应缴纳的所得税已向主管税务机关如实申报,并获主管税务机关认可且受理,且证明了宣亚国际及品推宝自设立之日起至今已依法申报纳税,未发生欠缴税款、滞纳金、罚款的情况。
就上述事项,发行人控股股东宣亚投资承诺:“若公司主管税务部门要求公司缴纳上述税费,宣亚投资将在3个工作日内为公司提供相应金额的流动性支持,以确保公司在不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况下及时缴纳有关税费;同时,宣亚投资将承担公司因上述事项遭受的其他所有可能发生的支出如滞纳金等,且在承担相关支出后不向公司追偿,保证公司不会因此遭受任何损失”。
经核查,保荐机构、发行人会计师、发行人律师共同认为:发行人上述长期挂账应交税费系由于采用更为谨慎的收入确认会计政策并相应追溯调整而产生,发行人已确认为负债;发行人控股股东已作出流动性支持及承担额外支出之承诺,因此,上述事项不会对发行人生产经营构成重大影响,亦不会对本次发行构成实质性障碍。
若主管税务部门要求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缴纳上述税款,将对发行人构成税务风险。
……
5、应交税费
截至2013年末、2014年末、2015年末及2016年6月30日,公司应交税费分别为1,282.87万元、1,490.97万元、2,202.35万元和2,299.48万元。
报告期,应交税费明细如下: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的应交税费-企业所得税余额较大,主要系因存在部分长期挂账应交所得税费所致,截至2016年6月30日具体情况如下:
上述应交税费长期挂账原因系:对于项目服务类收入,2010年及以前年度发行人按照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并缴纳税费。2011年,发行人根据经营实际情况将收入确认方法由完工百分比法调整为更加谨慎的项目完成时一次性确认收入的方法,并对发行人2007年至2010年度的财务报表进行了相应的追溯调整,由此导致发行人2007年至2010年间已在当年确认的部分收入及成本调整至下一年度确认,同时由于发行人及其两家子公司秦皇岛公关公司、品推宝在2007年度均享受企业所得税免税优惠政策(朝国税批复[2007]300581号、秦北戴国税登字(2007)第25号、朝国税批复[2007]300661号),上述追溯调整增加2008年-2010年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发行人根据谨慎性原则计提了相应的应交税费-企业所得税,共计978万元。
就上述事项,主管税务部门出具了如下书面意见:
(1)北戴河区国家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出具的《证明》,证明秦皇岛公关公司在所属期2005年10月14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依法申报,未发生欠缴税款、滞纳金、罚款情况,同时对《秦皇岛宣亚公共关系顾问有限公司关于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方法有关事项的说明》事项进行了确认,证实秦皇岛公关公司原所得税收入确认方法(完工百分比法)对所属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收入和应纳税所得额不构成重大影响,对秦皇岛公关公司持续规范的履行纳税义务不构成重大影响;
(2)北京市朝阳区国家税务局第三税务所出具的《北京市朝阳区(县)国家税务局涉税证明》,分别证明了宣亚国际和品推宝在2007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暂未发现在所属期间有欠缴税款情况,也未有违反税收规定被处罚的情形,与税务局没有有关税务争议;北京市朝阳区国家税务局对《宣亚国际品牌管理(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宣亚培恩国际公关顾问有限公司关于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方法有关事项的说明》事项进行了确认,证实了2007年至2010年期间,宣亚国际及品推宝按原收入确认方法(完工百分比法)计算应缴纳的所得税已向主管税务机关如实申报,并获主管税务机关认可且受理,且证明了宣亚国际及品推宝自设立之日起至今已依法申报纳税,未发生欠缴税款、滞纳金、罚款的情况。
就上述事项,发行人控股股东宣亚投资承诺:“若公司主管税务部门要求公司缴纳上述税费,宣亚投资将在3个工作日内为公司提供相应金额的流动性支持,以确保公司在不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况下及时缴纳有关税费;同时,宣亚投资将承担公司因上述事项遭受的其他所有可能发生的支出如滞纳金等,且在承担相关支出后不向公司追偿,保证公司不会因此遭受任何损失”。
经核查,保荐机构、发行人会计师、发行人律师共同认为:发行人上述长期挂账应交税费系由于采用更为谨慎的收入确认会计政策并相应追溯调整而产生,发行人已确认为负债;发行人控股股东已作出流动性支持及承担额外支出之承诺,因此,上述事项不会对发行人生产经营构成重大影响,亦不会对本次发行构成实质性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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