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欧凯财税顾问有限公司 专业提供代理记账、财税顾问、财务尽调、税务诊断等服务
标题: 【上市公司税讯】远大控股:二级子公司已认证抵扣的467份专用发票被开票方税局列入... [打印本页]
作者: 欧凯财税 时间: 2020-4-19 20:01
标题: 【上市公司税讯】远大控股:二级子公司已认证抵扣的467份专用发票被开票方税局列入...
【上市公司税讯】远大控股:二级子公司已认证抵扣的467份专用发票被开票方税局列入异常凭证,涉及7566.4万元进项税额被要求先作转出处理——鉴于有真实业务、公司未转出进项、并提起核实申请——现于2019年年报日前收到税局通知:异常凭证已被开票方主管税务机关解除、已抵扣进项无需处理(2020.4.15)
远大控股(000626.SZ)于2019年12月12日发布公告,披露全资子公司远大物产集团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远大生水资源有限公司(简称“远大生水”)2017年7月至9月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67份,发票金额445,082,407.29元(不含税),涉及增值税75,664,009.38元。因开票方上海政宏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列入异常凭证范围,从而造成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认为远大生水取得的、已认证抵扣的、由上海政宏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额一律先在申报期内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远大生水于2017年7月至9月期间与上海政宏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共签定了7份铝锭采购合同,共计采购铝锭2,689.53吨,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含税)42,508,111.04元;以及18份电解铜采购合同,共计采购电解铜9,428.66吨,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含税)478,238,305.63元。”
公司称,经自查、交易具有真实性,已向主管税务机关提起核实申请,如在年报日前认定为虚开,则损失计入2019年当期损益。“经公司自查,远大生水向上海政宏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采购的上述货物分别销售给98家下游客户。……上述交易是遵循各方基于真实意愿所签订的合同约定履行的,公司目前未发现交易中存在违法、不真实的情况。公司已向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提出核查申请,并提交了业务合同、银行凭证、运输仓储证明等有关说明材料。……如果税务部门在公司2019年年度审计报告出具之日前,认定远大生水取得的上海政宏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发票而不得抵扣,则远大生水将75,664,009.38元增值税进项税额计入当期损益,预计减少公司2019年度归母净利润37,075,364.60元。”
远大控股(000626.SZ)遂于2020年4月15日发布公告,披露远大生水经核实申请(提供合同、资金、仓储物流等协查资料),最终于2020年 4 月 14 日收到宁波高新技术开发区税务局《税务事项通知书》,通知上述异常凭证已被开票方主管税务机关解除。因该等增值税进项税发票已经认证并按规定进行抵扣,不会对公司损益造成影响。
大力税手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8号: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应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尚未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暂不允许抵扣。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除另有规定外,一律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四)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且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办理出口退税或抵扣消费税的,可以自接到税务机关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出口退税或消费税抵扣相关规定的,可不作进项税额转出、追回已退税款、冲减当期允许抵扣的消费税税款等处理。纳税人逾期未提出核实申请的,应于期满后按照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作相关处理。
《000626远大控股关于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的公告》【2019.12.12】详细披露如下:http://www.cninfo.com.cn/new/disclosure/detail?orgId=gssz0000626&announcementId=1207157655&announcementTime=2019-12-12
远大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的公告
一、税务事项通知书内容
远大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远大物产集团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远大生水资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大生水)于2019年12月10日收到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税务事项通知书》[税务通〔2019〕060号],通知主要内容如下:
“事由:异常凭证处理通知。
通知内容:你(单位)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明细见附件),已被开票方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列入异常凭证范围。请你(单位)对所取得的上述异常凭证,尚未申报抵扣或申报出口退税的,暂不允许抵扣或办理退税;已经申报抵扣的,一律先在申报期内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我局将按照异常凭证所涉及的退税额对你(单位)其他已审核通过的应退税款暂缓办理出口退税,无其他应退税款或应退税款小于涉及退税额的,可由你(单位)提供差额部分的担保。如你(单位)对认定的异常凭证存有异议,请在2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核查申请,并提交业务合同、银行凭证、运输仓储证明等有关说明材料。”
二、税务事项情况介绍
据初步了解,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收到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普陀区税务局协查通知,因上海政宏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列入异常凭证范围,从而造成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认为远大生水取得的、已认证抵扣的、由上海政宏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额一律先在申报期内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涉及远大生水2017年7月至9月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67份,发票金额445,082,407.29元(不含税),涉及增值税75,664,009.38元。
远大生水于2017年7月至9月期间与上海政宏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共签定了7份铝锭采购合同,共计采购铝锭2,689.53吨,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含税)42,508,111.04元;以及18份电解铜采购合同,共计采购电解铜9,428.66吨,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含税)478,238,305.63元。
经公司自查,远大生水向上海政宏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采购的上述货物分别销售给98家下游客户。在交易中,远大生水与上游供应商、下游客户存在真实的价格议价和资金收付过程,货物的出入库手续完备,并按合同约定向上游供应商收取增值税进项发票,向下游客户开具增值税销项发票,远大生水所获得增值税进项税发票已经认证并进行了抵扣。上述交易是遵循各方基于真实意愿所签订的合同约定履行的,公司目前未发现交易中存在违法、不真实的情况。公司已向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提出核查申请,并提交了业务合同、银行凭证、运输仓储证明等有关说明材料。
三、税务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就上述事项咨询了年审会计师,如果税务部门在公司2019年年度审计报告出具之日前,认定远大生水取得的上海政宏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发票而不得抵扣,则远大生水将75,664,009.38元增值税进项税额计入当期损益,预计减少公司2019年度归母净利润37,075,364.60元。否则,将不会对公司2019年度归母净利润产生影响。
公司将会同律师、会计师等中介机构积极与税务部门联系沟通,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由于上述事项存在一定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上述事项的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关注公司后续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税务事项通知书》[税务通〔2019〕060号]。
特此公告。
远大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000626 远大控股关于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的进展公告》【2020.4.15】详细披露如下:http://www.cninfo.com.cn/new/disclosure/detail?stockCode=000626&announcementId=1207498221&orgId=gssz0000626&announcementTime=2020-04-15#
一、前期涉税事项情况
远大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远大物产集团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远大生水资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大生水)于 2019 年12 月 10 日收到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税务事项通知书》[税务通〔2019〕060 号] ,通知主要内容如下: “事由:异常凭证处理通知。通知内容:你(单位)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明细见附件),已被开票方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列入异常凭证范围。” 详见公司 2019 年 12 月 12 日披露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的公告》。
二、涉税事项进展
远大生水提供了合同、资金、仓储物流等协查资料,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于2019年12月至 2020年3 月期间进行了核查。2020年 4 月 14 日,远大生水收到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税务事项通知书》[高税通〔2020〕1469 号],通知主要内容如下: “事由: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解除通知。通知内容:你(单位)收到的异常凭证(发票明细见附件),已被开票方主管税务机关解除。”
三、对公司的影响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税务事项通知书》[高税通〔2020〕1469 号],远大生水所收到的增值税进项税发票已经认证并按规定进行抵扣,不会对公司损益造成影响。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四、备查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税务事项通知书》[高税通〔2020〕1469 号]。
特此公告。
远大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五日
http://www.dlsstax.com/index.php?m=Index&c=Content&a=index&cid=82&aid=15219
欢迎光临 深圳市欧凯财税顾问有限公司 专业提供代理记账、财税顾问、财务尽调、税务诊断等服务 (http://oukaics.cn/) |
Powered by Discuz! X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