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性搬迁及政府无偿收回土地时,涉及地上建筑物补偿的增值税征免问题 | |
各地国税 | 地区口径 |
山东税务 | 【山东税务】拆迁补偿涉税事项 留言时间:2020-03-16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0820a37c872f45b191d799a18248c3bf 问题内容 您好,我公司有一处生产工业园区(2001年所建),因政府规划要求搬迁,公司收到的土地补偿款、房屋及附属设施补偿款,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印花税,对此事项涉及的相关税收政策依据? 山东省税务局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企业收到的土地补偿款、房屋及附属设施补偿款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印花税需要根据您签订的合同具体判断,您可以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的相关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 具体建议携带相关资料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咨询。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或主管税务机关。 |
湖北国税 | 营改增政策执行口径第三辑2016.7.21 纳税人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交由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收储,取得的补偿收入能否免征增值税? 纳税人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交由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收储,取得的建筑物、构筑物和机器设备的补偿收入征收增值税,取得的其他补偿收入免征增值税。纳税人享受土地使用权补偿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时,需要出具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包括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权文件以及土地管理部门报经县级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同意后由该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权文件。 标注:注意取得的建筑物、构筑物和机器设备的补偿收入征收增值税,没明确可以适用免征条件的,即认为属于应税的理解,这个要特别关注。 |
湖北税务 | 【湖北税务】政策性搬迁补偿增值税问题 2019.9.28 留言时间:2019-09-28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 ... 622b62c697ecbca545b 问题内容 当地政府因城市建设整体规划的需要,要求我公司整体搬迁异地重建并为我司出具专项政策性搬迁文件,由当地开发区政府和房屋拆迁办对公司所有不动产整体补偿接收,由当地政府财政资金支付该补偿款。所以我司应是符合政策性搬迁条件,所以按财税(2016) 36号文件规定:对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土地所有者免征增值税也进行了备案。 但是同时对政府收回不能搬迁的地上房屋、建筑物等增值税问题没有明确,对此我司有以下疑问:按国税函[2007]969号文件《关于单位和个人土地被国家征用取得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有关营业税的批复》以及国税函(2008)277号,均明确规定纳税人将土地使用权(包括地上其他不动产)归还土地所有者不征收营业税。虽然营改增后国家税务总局没有明确文件规定地上房屋、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动产是否征收增值税,我们理解在营业税是不征收的,营改增后没有明确规定地上房屋、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动产征收增值税,说明是可以沿用以前营业税条款不征收增值税才是合理的。 以上理解是否正确请给予回复以便我司进行税务处理为谢! 答复内容: 湖北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答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相关规定,关于拆迁补偿收入征收增值税问题。纳税人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交由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收储,取得的建筑物、构筑物和机器设备的补偿收入征收增值税,取得的其他补偿收入免征增值税。 土地被收回或征用,纳税人享受土地使用权补偿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时,需向主管国税机关出具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包括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权文件以及土地管理部门报经县级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同意后由该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权文件。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欢迎您再次咨询。 |
厦门税务 | 【厦门税务】政策性搬迁涉税问题 留言时间:2019-08-01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 ... eb6b27f664bfb457911 因为政策性搬迁,企业目前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等将由政府收储并给予补偿。(1)土地使用权补偿是否免征增值税?(2)除土地使用权外其他补偿款(建筑物、构筑物、二次装修、不可搬迁的机器设备等),是否免征增值税? 厦门市税务局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三十七)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 问题一,因政策性搬迁而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补偿免征增值税。问题二目前没有相关免税政策。 【厦门税务】标题:拆迁补偿要不要交增值税 2018.5.11http://12366ww.xm-n-tax.gov.cn:8091/xmgsww/WslyBLH_wslyXq.do?initbh=ww20180511021819 内容:企业因政府建设需要,从政府部门取得房屋拆迁补偿款要不要交增值税?补偿合同中列示的补偿项目有1、房屋补偿;2、装修补偿;3、设备搬迁补偿;4、地上附着物补偿;5、水电移机补偿;6、临时安置补偿;7、选择货币补偿奖励;8、按期签约搬迁奖励。因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请问以上各项补偿是否需要交增值税。 姓名 lll111 提问时间 2018-05-11 答复内容:您好!您提交的内容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三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三十七)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因此,若你司取得的政府拆迁补偿金属于上述情形的收入性质,可以免征增值税。不属于归还土地使用权性质的补偿,目前政策并未明确属于不征税收入,另外从财税[2016]36号文有关征税范围的界定看,该种行为也不属于“非经营活动”;于是,如果经营单位需要开具增值税发票则按照开具的发票金额征收税款。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答复人 12366热线 回复时间 2018-05-11 19:30:20 |
北京税务 | 【北京税务】单位取得拆迁补偿是否缴纳增值税,若需缴纳,适用什么增值税税目?政策依据是什么?2020-02-29 留言时间:2020-02-26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975952c3b9ee48aca89e8b20a73df202 12366北京中心答复: 您好,请参阅《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三、销售不动产 销售不动产,是指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业务活动。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等。 建筑物,包括住宅、商业营业用房、办公楼等可供居住、工作或者进行其他活动的建造物。 构筑物,包括道路、桥梁、隧道、水坝等建造物。 转让建筑物有限产权或者永久使用权的,转让在建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所有权的,以及在转让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时一并转让其所占土地的使用权的,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 企业厂房因拆迁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对于建筑物补偿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对于生产机器补偿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而人工补偿、停产停业补偿、青苗补偿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对于上述各类补偿款的具体款项应在拆迁协议中予以明确,且被拆迁单位在财务处理上应分别核算。 【上市公司税讯】京威股份:北京生产基地土地及地上建筑物被政府回购,产生转让税费1.05亿元——土地增值税0.42亿元、增值税及附加税费0.63亿元 京威股份(002662.SZ)于2018年11月28日发布公告,披露公司北京生产厂区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由政府回购、收到对价12亿元(含税),扣除账面净值(4.1亿元)、发生税费(1.05亿元)、搬迁费用(4.2亿元)、安置费用(2.9亿元)后,产生搬迁亏损0.25亿元。其中,转让过程中各类税费1.05亿元,列报于2018年2季度:应交税费-土地增值税0.42亿元、增值税及附加0.63亿元。 |
安徽案例 | 明光市正点工贸有限公司与安徽省明光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管理纠纷二审行政判决书 (2015)滁行终字第00020号 审判要点:关于正点工贸被收回土地,涉及附属地上建筑物补偿是否应当缴纳营业税及附加。 正点工贸称其与瑞智电子之间土地及附属建筑物的“转让”不属于应税行为,理由是明光市国土局已于2012年2月13日收回土地使用权,为落实退还土地价款和地上附属建筑物补偿,要求瑞智电子与其签订转让协议,该转让款本质上属于退还的土地价款及附属建筑物补偿,不属于应当纳税的营业额。明光市国土局于2012年2月13日发布公告,只是拟收回正点工贸土地使用权,是前置程序。本案中,根据土地收回协议,政府仅是收回土地,对地上建筑物的处分则交由原告自行与土地继受使用人协商。相应地,本案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处理决定也仅针对原告转让附属建筑物的行为征收营业税及其附加,并未涉及土地。正点工贸转让不动产的行为已成为既成事实,且没有法律规定的免税情形,税务机关应当针对应税行为征收税款。即使如正点工贸所称,在其转让后政府为了完善手续重新履行解约程序,也属于另外的法律关系,不影响其转让行为的成立。故正点工贸应当缴纳因其转让不动产产生的营业税及附加税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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