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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上市公司税讯】复旦复华:药业子公司发票不规范问题收到稽查局最新处理决定书 [打印本页]

作者: 欧凯财税    时间: 2020-4-26 00:57
标题: 【上市公司税讯】复旦复华:药业子公司发票不规范问题收到稽查局最新处理决定书

【上市公司税讯】复旦复华:药业子公司发票不规范问题收到稽查局最新处理决定书


承之前复旦复华发布的涉及发票问题的补税争议的公告,看来本次复旦复华取得了预期的沟通效果。有兴趣的话,可以参照之前公司发布的公告信息,对于当前很多药业公司存在的“发票”问题,或许会带来很深远的影响。当前还未确定最终的罚款处理结果,依之前税务机关曾下过的处罚决定,是一倍的罚款,估计很有可能延续这样的标准,但是相较于之前公告披露的数据,补税的基数却是大大减少了的。

《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报告》中对此进行了描述:

九、重大风险提示 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复旦复华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药业公司”)于 2016 年 9 月 9 日收 到上海市国家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和上海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发出的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告知书称药业公司在 2012 年 7 月至 2014 年 11 月期间,收受国生基地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1408 份,在 2012-2015 年期间,收受上海奇泓企业管理咨询事务所等 7 家公司虚开的增值税发票 468 份,在 2009-2012 年期间,收受上海奇泓企业管理咨询事务所等 10 家公司虚开的普通发票 505 份,以上事项税务局拟对药业公司应补缴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处 1 倍罚款 147,718,733.39 元,企业所得税处 1 倍罚款 118,772,115.13 元,共计 266,490,848.52 元。   

2016 年 9 月 28 日药业公司相关人员参加上海市国家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和上海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举行的非公开的听证,并就税务行政处罚事项进行了如实陈述和申辩。   

2016 年 10 月 18 日,公司披露了《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收到税务 行政处罚事项的进展公告》,截至公告日,药业公司尚未收到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和上海市地方税务局的行政处罚决定,药业公司将继续积极与相关单位部门保持陈述、沟通和协调。通过税务局 稽查及自查,药业公司认识到在 2009-2015 年期间,收受上海奇泓企业管理咨询事务所等公司咨 询费等发票的处理上存在有不规范行为的地方。药业公司已于 2016 年 11 月 7 日自行缴纳税款 18,269,285.94 元。

2020 年 4 月 23 日,药业公司收到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出具的沪税稽一处 [2020]147 号税务处理决定书,决定书对药业公司 2009 年 1 月 1 日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涉税情况处理决定为:追缴增值税 2,223,141.03 元、追缴城市维护建设税 111,157.05 元、追征河道工 程修建维护管理费 22,231.41 元、追征城市教育费附加 66,694.23 元、追征地方教育费附加 44,462.82 元、追缴企业所得税 15,801,599.40 元,对追缴增值税、城建税、企业所得税加收滞纳金。药业公司已于 2016 年 11 月 7 日自行补缴了增值税、城建税、企业所得税等税费共计 18,269,285.94 元,后续药业公司将依照税务处理决定书到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缴 纳相关滞纳金,此事项对公司 2020 年度影响的具体金额以税务部门确认的金额为准。

2020年4月25日《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涉税事项的进展公告》专门发布公告:

2020年4月23日,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复旦复华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药业公司”)收到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出具的沪税稽一处[2020]147号税务处理决定书(以下简称“税务处理决定书”)。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税务处理决定书主要内容:

上海复旦复华药业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10112132661556L)

我局(所)于2016年5月3日至2020年4月22日对你(单位)2009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公司取得不合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增值税普通发票,已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并抵扣进项税额。其中,2012-2015年期间,接受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37,052,336.12元,税额2,223,141.03元;2009年-2012年期间,接受增值税普通发票金额68,536,205.39元。

(二)处理决定

1、增值税

针对你公司2012-2015年期间接收不合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之规定,追缴增值税2,223,141.03元。

2、其他税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之规定,追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11,157.05 元。

3、各类附加

(1)依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本市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事项的通知》(沪府办发[2006]9 号)之规定,追征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22,231.41元。

(2)依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8 号)之规定,追征城市教育费附加66,694.23 元。

(3)依据《上诲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开征地方教育附加的通知》(沪府发[2011]2 号)之规定,追征地方教育费附加44,462.82 元。

4、企业所得税

针对你公司2009-2015 年期间接收不合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和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 号)之规定,追缴企业所得税5,801,599.40 元。

5、补缴税款情况

你公司于2016 年11 月7 日自行补缴了增值税、城建税、企业所得税等税费共计18,269,285.94 元。

6、滞纳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对追缴增值税、城建税、企业所得税加收滞纳金。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 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本事项基本情况

2016 年9 月9 日,药业公司收到上海市国家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发出的沪国税一稽罚告[2016]10005 号《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和上海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发出的沪地税一稽罚告[2016]10021 号《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详见刊登在《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的公司公告2016-035。

2016 年9 月28 日药业公司相关人员参加上海市国家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和上海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举行的非公开的听证,并就税务行政处罚事项进行了如实陈述和申辩。详见刊登在《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的公司公告2016-040。

2016 年10 月18 日,公司披露了《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收到税务行政处罚事项的进展公告》,截至公告日,药业公司尚未收到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和上海市地方税务局的行政处罚决定,药业公司将继续积极与相关单位部门保持陈述、沟通和协调。通过税务局稽查及自查,药业公司认识到在2009-2015年期间,收受上海奇泓企业管理咨询事务所等公司咨询费等发票的处理上存在有不规范行为的地方。药业公司已于2016 年11 月7 日自行缴纳税款18,269,285.94 元。

三、对公司的影响

药业公司已于2016 年11 月7 日自行补缴了增值税、城建税、企业所得税等税费共计18,269, 285.94 元,后续药业公司将依照税务处理决定书到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缴纳相关滞纳金,此事项对公司2020 年度影响的具体金额以税务部门确认的金额为准。

本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本公司的信息以本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公司会持续关注上述事宜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4 月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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