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欧凯财税顾问有限公司 专业提供代理记账、财税顾问、财务尽调、税务诊断等服务
标题: 关注: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合伙企业个人股东是否缴税? [打印本页]
作者: 欧凯财税 时间: 2020-6-28 00:11
标题: 关注: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合伙企业个人股东是否缴税?
问题内容 :您好!请问公司以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股东是有限合伙企业,对个人合伙人,公司是否需要代扣代缴股息红得所得个人所得税?有无暂缓缴交政策?谢谢!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对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依据现行政策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未分配利润转为注册资本时,视为对所有股东的分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法规〉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通知》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个人通过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取得的分红,应单独按照股息利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所以,该合伙企业个人股东(题目中间接持股的股东)应该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在转增后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规定:“三、关于企业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政策
1.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因此,符合财税〔2015〕116号文件规定的,可以自行制定分期纳税计划,不需要每年缴纳,但计划需要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欢迎光临 深圳市欧凯财税顾问有限公司 专业提供代理记账、财税顾问、财务尽调、税务诊断等服务 (http://oukaics.cn/) |
Powered by Discuz! X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