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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所得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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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欧凯财税
时间:
2020-7-4 22:23
标题:
关注: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所得税处理
问:我公司是一家医药制造非上市民营企业,不属高新技术企业,2020年公司拟对核心员工进行股权激励,采取实际控制人转让股权方式完成,拟转让3%的股权给核心员工,经评估该时点公司公允价格约为8亿元,转让给核心员工时公司按5亿估值,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公司需要在管理费用中确认股权激励费用900万元,激励完成后核心员工可立即取得股权。核心员工取得股权奖励900万元是否可按20%延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宁波市12366呼叫中心答复:请参照财税[2016]101号文件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2号的规定,判断是否适用递延纳税。
问:我公司是一家医药制造非上市民营企业,不属高新技术企业,2020年公司拟对核心员工进行股权激励,采取实际控制人转让股权方式完成,拟转让3%的股权给核心员工,经评估该时点公司公允价格约为8亿元,转让给核心员工时公司按5亿估值,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公司需要在管理费用中确认股权激励费用900万元,激励完成后核心员工可立即取得股权,但要求核心员工在激励完成之日起须在企业工作年限不得少于5年。我公司所确认的股权支付费用900万元是否可在2020年企业所得税前一次性扣除,还是要按5年分年扣除?
宁波市12366呼叫中心答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规定: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立即可以行权的,上市公司可以根据实际行权时该股票的公允价格与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和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非上市公司,凡比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证监公司字〔2005〕151号)的规定建立职工股权激励计划,且在企业会计处理上,也按我国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的,其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可以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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