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在关联关系的委托研发是按受托方、还是按委托方的研发支出乘以80%计算可加计研发费用?
问:财税〔2015〕119 号第二条第1 项规定,“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企业委托关联方进行研发,是按照受托方提供的支出明细金额进行加计扣除吗?
答:在委托研发中,要求受托关联方提供研发支出明细情况的目的是为了判断该交易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并不是要求委托方根据受托方的研发支出确认委托方的研发支出。因此,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时,对于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委托研发支出,委托方按照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
北京局实实在在地解释了报表的设计逻辑,要求受托关联方提供研发支出明细情况的目的是为了判断该交易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1、如果委托研发有关联关系,但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委托方就可以按照实际发生的委托研发费用的80%计入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
2、如果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税务机关有权按独立交易原则对委托研发费用进行调整,委托方只能按调整后的委托研发费用的80%计入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