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欧凯财税顾问有限公司 专业提供代理记账、财税顾问、财务尽调、税务诊断等服务

标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支付的保证金,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能否扣除? [打印本页]

作者: 欧凯财税    时间: 2017-10-4 11:18
标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支付的保证金,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能否扣除?

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支付的保证金,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能否扣除?

  发布时间:2017年09月30日                字 体:【大 中 小】

  访问次数:15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第二条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支付的质量保证金,其扣除项目金额的确定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根据合同约定,扣留建筑安装施工企业一定比例的工程款,作为开发项目的质量保证金,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建筑安装施工企业就质量保证金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具发票的,按发票所载金额予以扣除;未开具发票的,扣留的质保金不得计算扣除。
     所属层级:地方热点问答


http://pub.jsds.gov.cn/art/2017/9/30/art_3561_858173.html




欢迎光临 深圳市欧凯财税顾问有限公司 专业提供代理记账、财税顾问、财务尽调、税务诊断等服务 (http://oukaics.cn/) Powered by Discuz! X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