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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上市公司税讯】千山药机:因虚增2015-2016年烟花生产线销售收入累计3.14亿元等财... [打印本页]
作者: 欧凯财税 时间: 2020-8-15 23:46
标题: 【上市公司税讯】千山药机:因虚增2015-2016年烟花生产线销售收入累计3.14亿元等财...
【上市公司税讯】千山药机:因虚增2015-2016年烟花生产线销售收入累计3.14亿元等财务造假行为,被证监会处罚60万元、董监高亦分别受处罚,时任董事长、财务总监两人均被证监会处以终身禁入市场措施 2020.7.3
证监会于2020年7月13日发布〔2020〕10号市场禁入决定书,针对千山药机(300216.SZ)2015-2016年财务造假事项——虚增2015-2016年烟花生产线的销售收入收入共31410.26万元,决定对时任千山药机董事长刘祥华、财务总监刘华山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
此前,千山药机(300216.SZ)于2019年12月2日发布公告,披露因财务造假行为被证监会处罚。因2015年和2016年年报虚假记载、2017年未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千山药机被证监会处罚60万元,董监高亦分别受罚款。
财务造假事项梳理如下:
1)、千山药机2015年确认烟花生产线的销售收入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06〕3号)以及公司对外披露的收入确认会计政策。上述行为导致公司2015年虚增收入8,974.36万元,虚增利润5,769.37万元。
2)、千山药机确认的华冠花炮烟花生产线销售收入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06〕3号)以及公司对外披露的收入确认会计政策。上述行为导致公司2016年虚增收入22,435.90万元,虚增利润13,733.16万元。
附《中国证监会市场禁入决定书(刘祥华)〔2020〕10号》【发文日期: 2020年07月13日】 http://www.csrc.gov.cn/pub/zjhpublic/G00306212/202008/t20200811_381468.htm
中国证监会市场禁入决定书(刘祥华)
〔2020〕10号
当事人:刘祥华,男,1963年5月出生,时任千山药机董事长、总经理、公司第一大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住址:湖南省祁阳县浯溪镇。
刘华山,男,1968年1月出生,时任湖南乐福地医药包材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系刘祥华胞弟,2002年至2012年7月任千山药机财务部长、财务总监),住址: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逸云路6号。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千山药机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市场禁入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刘祥华、刘华山的要求,我会于2020年1月8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上述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千山药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2015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一)违规确认与浏阳市华冠出口花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冠花炮,2018年3月19日更名为浏阳市华冠出口花炮集团有限公司)的设备销售收入
2014年12月9日,千山药机与华冠花炮签订了烟花生产线合同,销售数量10条,销售金额10,500万元。千山药机2015年年报及相关账务记录显示:2015年,完成10条烟花生产线的生产交付和调试安装,收到销售回款7,883.10万元,确认了销售收入8,974.36万元、利润5,769.37万元。
经查,华冠花炮2015年至我会现场调查截止时未取得安全监管部门核准的生产许可证,也未完成相关烟花生产线的安装和厂房建设。截至2017年12月31日,千山药机实际仅向华冠花炮交付1条烟花生产线,作为华冠花炮试验和展示使用。立案调查后,公司才于2018年2月6日至10日向华冠花炮交付剩下的生产线。被调查时,上述生产线未拆除包装予以安装、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无法确认其实际交付的真实数量。华冠花炮2014年至2016年没有向千山药机转入任何资金。
千山药机2015年确认烟花生产线的销售收入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06〕3号)以及公司对外披露的收入确认会计政策。上述行为导致公司2015年虚增收入8,974.36万元,虚增利润5,769.37万元。
(二)虚构客户销售回款、虚减坏账准备、虚增利润
经查,2015年,千山药机虚构九江清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江西康胜医疗设备有限公司、广西裕源药业有限公司、淮安润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山东康和医药包装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上海中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等6家客户的销售回款。千山药机账目及相关网上银行电子回单等原始凭证显示,上述6家客户向千山药机的工商银行1901XXXX1166账户等银行账户转入销售回款,但银行对账单显示大量的回款没有相应的资金流水记录。
2015年,千山药机通过虚构销售回款,虚减了应收账款13,246.90万元。根据公司会计政策及相关应收账款账龄测算,公司当年少计提2015年坏账准备2,181.16万元,虚增利润2,181.16万元。
二、2016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一)未如实对解除与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证券)的应收账款保理业务进行会计处理,虚减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虚增利润
经查,2013年11月28日,千山药机与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民族证券)签订《应收账款受益权转让合同》,约定转让16,574.17万元的应收账款,无回购条款。2015年11月末,千山药机应收账款保理方由民族证券变更为太平洋证券,千山药机与太平洋证券签订新的《应收账款受益权转让合同》。2015年12月1日,千山药机华夏银行长沙分行1345XXXX3894账户收到太平洋证券支付的应收账款保理资金16,574.17万元,同日千山药机将收到的16,574.17万元资金支付给民族证券。2014年至2016年期间,上述被保理应收账款的债务人陆续向千山药机支付了4,918.07万元。截至2016年底,相关未收回的被保理应收账款余额为11,656.10万元。2016年11月,千山药机与太平洋证券解除应收账款保理协议。2016年11月30日,千山药机自华夏银行长沙分行1345XXXX9535账户向太平洋证券华夏银行长沙分行1345XXXX8292账户支付16,577.40万元。但是,千山药机会计账上未记录减少银行存款16,577.40万元,未记录应增加的应收账款11,656.10万元,并且未对上述应收账款计提坏账准备,而是将支付给太平洋证券的资金作为千山药机华夏银行长沙分行1345XXXX9535账户与千山药机中国工商银行1901XXXX1166账户彼此间银行转款进行处理。千山药机在被立案调查后,2017年年度报告审计中对上述问题进行了会计差错调整,调增了应收账款,并全额计提了坏账准备。
千山药机未如实对解除与太平洋证券的应收账款保理业务进行会计处理,导致2016年度虚减应收账款11,656.10万元,虚减应收账款坏账准备11,656.10万元,虚增利润11,656.10万元。
(二)违规确认与华冠花炮的烟花生产线销售收入,虚增销售收入、虚增利润
2016年3月9日和8月8日,千山药机再次与华冠花炮签订两份了烟花生产线合同,销售数量分别为20条和5条,合同金额分别为21,000万元和5,250万元。千山药机2016年年报及相关账务记录显示,2016年,完成25条烟花生产线的生产交付和调试安装,并确认了销售收入22,435.90万元、利润13,733.16万元,收到销售回款5,160.15万元(其中银行承兑汇票2,796.05万元)。
经查,千山药机直至立案调查后才向华冠花炮交付烟花生产线,调查时实际未完成烟花生产线的安装调试。销售过程中,华冠花炮没有安全监管部门核准的生产许可证,千山药机也没有向华冠花炮开具烟花生产线的销售发票。千山药机虚构了上述烟花生产线的销售回款,2014年至2016年华冠花炮未向千山药机转入资金;2017年向千山药机转入的6,500万元,实为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沣财务咨询有限公司向千山药机提供的借款。
千山药机确认的华冠花炮烟花生产线销售收入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06〕3号)以及公司对外披露的收入确认会计政策。上述行为导致公司2016年虚增收入22,435.90万元,虚增利润13,733.16万元。
(三)虚增在建工程
2016年8月,千山药机子公司湖南千山慢病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千山慢病)与长沙春华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春华建筑)签订慢病精准管理与服务平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金额为1.8亿元。千山药机2016年年报及相关账务记录显示,千山药机2016年代千山慢病支付给春华建筑工程款9,166.23万元,其中以银行存款代付工程款5,861.29万元、以银行承兑汇票背书方式代付工程款3,304.95万元。
经查明,2016年,千山药机将实际支付给刘祥华、刘华山所控制的陈某华账户2,834.85万元、湖南新中制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账户3,000万元及虚列的银行存款支出26.44万元,合计5,861.29万元记入在建工程;将自华冠花炮获得的银行承兑汇票2,130.96万元、自广东南国药业有限公司获取的银行承兑汇票1,173.99万元,合计3,304.95万元虚列背书支付给春华建筑,并记入在建工程。千山药机2016年年度报告以上述方式虚增在建工程9,166.23万元。
(四)虚减坏账准备、虚增利润
经查,2015年千山药机虚构了九江清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江西康胜医疗设备有限公司、广西裕源药业有限公司、淮安润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山东康和医药包装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上海中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等6家客户的销售回款,虚减了应收账款13,246.90万元。按照公司应收账款会计政策及相关应收账款账龄测算,千山药机2016年少计提坏账准备2,327.18万元,虚增利润2,327.18万元。
三、2017年未按规定对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履行临时报告义务
刘祥华担任千山药机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之一,截至2017年12月30日,持有公司股票5,358.35万股,持股比例达14.83%。刘华山系千山药机董事长刘祥华的胞弟,2002年至2012年7月任公司财务部长、财务总监,2017年至今在湖南乐福地医药包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董事长。刘祥华、刘华山为千山药机关联自然人。经查,刘祥华、刘华山主要控制了刘祥华、刘华山(4个银行账户)、陈某华(2个银行账户)个人账户,湖南康都制药有限公司、湖南康都制药有限公司祁阳分公司、湖南乐福地医药包材科技有限公司、湖南天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新五洲医药包装有限责任公司(2个银行账户)、湖南新中制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奥林斯特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等单位账户与千山药机之间进行资金划转、调拨,上述公司构成千山药机关联法人。
刘祥华、刘华山主要通过3种方式占用千山药机资金:一是直接将千山药机及其子公司的资金转移至其实际控制的个人或单位账户;二是将千山药机通过民间借贷所融得的资金直接从出借方账户转至其实际控制的个人或单位账户;三是通过支付工程款、货款等名义将千山药机的资金转至其实际控制的个人或单位账户。经查,2017年千山药机转入刘祥华、刘华山实际控制账户资金额193,954.06万元,刘祥华、刘华山实际控制账户转回千山药机资金额80,248.53万元。截至2017年12月31日,刘祥华、刘华山控制本人及陈某华、湖南康都制药有限公司祁阳分公司、湖南新五洲医药包装有限责任公司、湖南新中制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等银行账户实际违法占用千山药机资金余额101,208.12万元。上述关联方资金往来中,千山药机与刘祥华、刘华山等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均在30万元以上,与湖南康都制药有限公司祁阳分公司、湖南新五洲医药包装有限责任公司、湖南新中制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等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有106笔在100万元以上,且占千山药机2016年年报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0.5%以上,千山药机未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10.2.3及10.2.4有关规定及时合规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18年6月9日,千山药机发布2017年年度报告时才披露。
千山药机董事长、总经理刘祥华伙同其胞弟刘华山,操控公司资金往来,领导、决策和组织实施千山药机信息披露违法事项,刘祥华、刘华山是千山药机上述年度报告虚假记载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且应承担主要责任。同时,刘祥华、刘华山凌驾于公司内部控制之上,领导、决策和组织实施千山药机违规发生金额巨大的关联方资金占用,涉案金额巨大,违法情节严重,也是千山药机临时报告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以上事实,有相关工商资料、上市公司公告、上市公司提供的相关材料、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电子数据等相关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千山药机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情形。
在听证及陈述申辩过程中,千山药机、刘祥华、刘华山及其代理人提出如下申辩意见:
千山药机认为,公司的收入确认符合会计准则,一是设备销售业务具有真实的商业实质,签订的合同真实、合法、有效,履约过程真实有效;二是收入确认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2018年1月1日施行,以下简称新准则)的规定,即企业与客户之间的合同同时满足了新准则第五条的五项条件,企业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三是千山药机积极配合调查。请求依法确认与华冠花炮的收入合法有效,依法减轻对其行政处罚。
刘祥华认为,一是其不知悉公司涉嫌伪造银行回单、承兑汇票;二是千山药机的收入确认符合会计准则,其并未决策、组织实施虚增收入及利润等造假事项;三是其具有配合调查、积极整改等从轻情节,请求从轻或减轻处罚,降低市场禁入的期限。
刘华山认为,一是公司收入确认符合会计准则,其并未决策、组织实施虚增收入及利润等造假事项;二是其具有配合调查、积极整改等从轻情节,请求从轻或减轻处罚,降低市场禁入的期限。
经复核,我会认为:第一,不采纳当事人未违规确认华冠花炮收入的申辩意见。主要理由:一是千山药机违法事实发生在2015年至2016年,收入确认应当适用并依据2007年施行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06〕3号,以下简称旧准则)确认收入;二是千山药机烟花机购买方华冠花炮2015年至我会现场调查截止时厂房建设一直未完成,也未取得安全监管部门核准的生产许可证;三是华冠花炮2015年至现场调查截止时未收到千山药机开具的发票,也未按照相关合同的约定付款方式支付任何款项;四是除1条生产线2006年9月交付作为试验和展示使用外,立案调查后公司才实际交付剩余的生产线,未拆除包装予以安装并调试至可使用状态故无法确认其实际交付数量;五是尽管双方通过《补充协议》约定商品的所有权及风险转移至购买方,但在案证据显示购买方华冠花炮不具备交易支付能力且千山药机在2018年2月前对该商品处于实际控制状态,故公司2015年、2016年年报确认并披露的华冠花炮相关收入不仅不符合旧准则关于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的确认条件,也不符合新准则关于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取得的对价很可能收回的确认条件。综上,根据在案事实及相关证据,应当认定2015年及2016年披露年报时千山药机销售烟花机所有权上主要风险和报酬没有转移,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无法流入企业,收入确认违规。第二,不采纳刘祥华的申辩意见。刘祥华作为公司时任董事长、总经理、实际控制人之一,明知并放任其胞弟刘华山超出其职权范围直接参与公司的资金管理、划拨,实际履行公司财务总监部分职责,凌驾公司内部控制之上,对千山药机发生金额巨大的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利润造假等负有领导责任,情节严重。第三,不采纳刘华山的申辩意见。刘华山2002年至2012年7月曾任公司财务部长、财务总监,2012年7月至今担任湖南乐福地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其卸任财务总监后实际履行公司财务总监部分职责,直接参与了千山药机的资金管理、划拨工作,导致千山药机发生金额巨大的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利润造假等违法行为,情节严重。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三条第(一)项、第(七)项及第五条第(七)项的规定,我会决定:对刘祥华、刘华山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自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当事人如果对本市场禁入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0年7月13日
《300216 千山药机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2019.12.2】详细披露如下:http://www.cninfo.com.cn/new/disclosure/detail?plate=&orgId=9900016707&stockCode=300216&announcementId=1207130926&announcementTime=2019-12-02%2020:42
湖南千山制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特别风险提示:
1、2019年11月29日,湖南千山制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处罚字[2019]149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下称“《事先告知书》”)。根据《事先告知书》认定的事实,公司2015-2018年连续四年净利润实际为负,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三)项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公司股票可能被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
2、经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研究决定,公司及部分当事人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拟实施的行政处罚将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湖南千山制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千山药机”)于2018年1月16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调查通知书》(编号:湘稽调查字0528号)。调查通知书内容为:因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决定对你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近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编号:处罚字[2019]149号),现将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湖南千山制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刘祥华先生、刘华山先生、周大连先生、姜纯女士、钟波先生、刘燕先生、邓铁山先生、王国华先生、付慧龙先生、顾维军先生、周仁仪先生、蔡弘女士、管新和先生、龚新文先生、曾艳女士、张小平先生、刘件民先生、郑国胜先生、彭勋德先生、黄盛秋先生、王亚军先生、陈龙晖先生、邹永红先生、金杰先生:
千山药机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已由我会调查完毕,我会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及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现将我会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及釆取市场禁入措施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千山药机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2015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一) 违规确认与华冠花炮的设备销售收入
2014年12月9日,千山药机与浏阳市华冠出口花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冠花炮”,2018年3月19日更名为浏阳市华冠出口花炮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烟花生产线合同,销售数量10条,销售金额10,500.00万元。千山药机2015年年报及相关账务记录显示:2015年,完成10条烟花生产线的生产交付和调试安装,收到销售回款78,831,000元,确认了销售收入89,743,589.76元、利润57,693,687.64元。
经查,华冠花炮2015年至我会现场调查截止时未取得安全监管部门核准的生产许可证,也未完成相关烟花生产线的安装和厂房建设。截至2017年12月31日,千山药机实际仅向华冠花炮交付1条烟花生产线,作为华冠花炮试验和展示使用。立案调查后,公司才于2018年2月6日至10日向华冠花炮交付剩下的生产线。被调查时,上述生产线未拆除包装予以安装、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无法确认其实际交付的真实数量。
整个销售及回款过程中,千山药机没有向华冠花炮开具烟花生产线的销售发票,其账目所附银行回单显示上述销售回款主要通过华冠花炮的建设银行43001500061059966888 账户转入,而华冠花炮在建设银行并不存在该账户。华冠花炮2014年至2016年没有向千山药机转入任何资金;2017年向千山药机转入的65,000,000元实为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沣财务咨询有限公司向千山药机提供的借款。
千山药机2015年确认烟花生产线的销售收入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以及公司对外披露的收入确认会计政策。上述行为导致公司2015年虚增收入89,743,589.76元,虚增利润57,693,687.64元。
(二) 虚构客户销售回款、虚减坏账准备、虚增利润
经查,2015年,千山药机虚构九江清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江西康胜医疗设备有限公司、广西裕源药业有限公司、淮安润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山东康和医药包装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上海中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等6家客户的销售回款。千山药机账目及相关网上银行电子回单等原始凭证显示,上述6家客户向千山药机的工商银行1901023019200021166账户等银行账户转入销售回款,但银行对账单显示大量的回款没有相应的资金流水记录。
2015年,千山药机通过虚构销售回款,虚减了应收账款132,469,000.00元。根据公司会计政策及相关应收账款账龄测算,公司当年少计提2015年坏账准备21,811,583.32元,虚增利润21,811,583.32元。
综上,千山药机虚构销售回款、虚减应收账款及坏账准备,虚增销售收入,导致2015年度利润虚增79,505,270.96元,占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利润总额的95.76%。2016年3月14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会议全票审议通过了《关于201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签字董事为:刘祥华、钟波、刘燕、邓铁山、王国华、付慧龙、顾维军、周仁仪、蔡弘。公司编制出具2015年度财务报告的签字盖章人员为:法定代表人刘祥华、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周大连、会计机构负责人姜纯。同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会议全票审议通过了《关于201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并形成会议决议,认为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签字监事为:郑国胜、彭勋德、黄盛秋、张小平、刘件民。同时,千山药机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出具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签字董事为:刘祥华、钟波、刘燕、邓铁山、王国华、付慧龙、顾维军、周仁仪、蔡弘。签字高级管理人员为:刘祥华、钟波、刘燕、王亚军、王国华、周大连、金杰、邹永红。
二、2016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一) 未如实对解除与太平洋证券的应收账款保理业务进行会计处理,虚减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虚增利润
经查,2013年11月28日,千山药机与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民族证券)签订《应收账款受益权转让合同》,约定转让165,741,745.77元的应收账款,无回购条款。2015年11月末,千山药机应收账款保理方由民族证券变更为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证券),千山药机与太平洋证券签订新的《应收账款受益权转让合同》。2015年12月1日,千山药机的华夏银行长沙分行13450000000093894账户收到太平洋证券支付的应收账款保理资金165,741,745.77元,同日千山药机将收到的165,741,745.77元资金支付给民族证券。2014年至2016年期间,上述被保理应收账款的债务人陆续向千山药机支付了49,180,707.46元。截至2016年底,相关未收回的被保理应收账款余额为116,561,038.31元。2016年11月,千山药机与太平洋证券解除应收账款保理协议。2016年11月30日,千山药机自华夏银行长沙分行13450000000929535账户向太平洋证券华夏银行长沙分行13450000000928292账户支付165,773,973.33元。但是,千山药机会计账上未记录减少银行存款165,773,973.33元,未记录应增加的应收账款116,561,038.31元,并且未对上述应收账款计提坏账准备,而是将支付给太平洋证券的资金作为千山药机华夏银行长沙分行13450000000929535账户与千山药机中国工商银行1901023019200021166帐户彼此间银行转款进行处理。千山药机在立案调查后,2017年年度报告审计中对上述问题进行了会计差错调整,调增了应收账款,并全额计提了坏账准备。
千山药机未如实对解除与太平洋证券的应收账款保理业务进行会计处理,导致2016年度虚减应收账款116,561,038.31元,虚减应收账款坏账准备116,561,038.31元,虚增利润116,561,038.31元,占2016年年度报告披露利润总额的52.21%。
(二) 虚增销售收入、虚增利润
1、违规确认与华冠花炮的烟花生产线销售收入
2016年3月9日和8月8日,千山药机再次与华冠花炮签订了两份烟花生产线合同,销售数量分别为20条和5条,合同金额分别为21,000.00万元和5,250.00万元。千山药机2016年年报及相关账务记录显示,2016年,完成25条烟花生产线的生产交付和调试安装,并确认了销售收入224,358,974.36元、利润137,331,579.40元,收到销售回款51,601,489.27元(其中银行承兑汇票27,960,473.31元)。
经查,千山药机直至立案调查后才向华冠花炮交付烟花生产线,调查时实际未完成烟花生产线的安装调试。销售过程中,华冠花炮没有安全监管部门核准的生产许可证,千山药机也没有向华冠花炮开具烟花生产线的销售发票。同时,千山药机虚构了上述烟花生产线的销售回款,其账目所附银行回单显示上述回款主要通过华冠花炮的建设银行43001500061059966888账户转入,而华冠花炮在建设银行并不存在该账户。2014年至2016年华冠花炮未向千山药机转入资金;2017年向千山药机转入的65,000,000元,实为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沣财务咨询有限公司向千山药机提供的借款。千山药机涉嫌伪造银行回单。
千山药机确认的华冠花炮烟花生产线销售收入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以及公司对外披露的收入确认会计政策。上述行为导致公司2016年虚增收入224,358,974.36元,虚增利润137,331,579.40元。
2、违规确认与中苋科技的捆包机生产线销售收入
2016年2月4日,千山药机与其关联企业中苋生态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苋科技)签订了智能混合捆包生产线销售合同,数量150条,合同金额为6亿元。千山药机2016年年报及相关账务记录显示,2016年完成40条捆包机生产线的生产交付和调试安装,并确认了相关收入136,752,136.75元、利润80,167,050.11元。
经查,中苋科技仅在2016年3月及4月预付千山药机采购货款1,200万元,除此之外,没有与千山药机有其他资金往来。2016年至2017年期间,千山药机向中苋科技发出捆包机生产线共计131条,截至2018年4月,中苋科技确认正在使用的生产线为59条,有72条生产线送返千山药机进行升级改造,尚未收到升级后的捆包机生产线。2016年年末前,中苋科技与千山药机就捆包机生产线的产品验收标准没有达成一致,相关捆包机生产线还没有达到中苋科技理想的使用效能和要求。2017年5月,中苋科技收到千山药机的15条生产线的6,000万元含税销售发票,作为固定资产登记入账,同时确认应付账款余额为4,800万元。
千山药机账目记录显示,2016年收到中苋科技支付的销售回款114,800,000元,其中现金回款107,790,000元,银行承兑汇票7,010,000元。相关“网上银行电子回单”等凭证显示,上述销售回款主要通过中苋科技的光大银行38910188000403002账户转入千山药机华夏银行13450000000093894账户、工商银行1901023019200021166 账户。千山药机虚构了上述销售回款,并涉嫌伪造银行回单。
千山药机交付的捆包机生产线在2016年未达到中苋科技要求的预定可使用状态,虚构了相关的销售回款,捆包机生产线主要风险和报酬并未由千山药机转移给中苋科技,相关的经济利益流入企业具有重大的不确定性。因此,千山药机2016年确认捆包机生产线的销售收入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以及公司对外披露的收入确认会计政策。上述行为导致公司2016年虚增销售收入136,752,136.75元,虚增利润80,167,050.11元。
(三)虚增在建工程
2016年8月,千山药机子公司湖南千山慢病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千山慢病”)与长沙春华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春华建筑”)签订慢病精准管理与服务平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金额为1.8亿元。
千山药机2016年年报及相关账务记录显示,千山药机2016年代千山慢病支付给春华建筑工程款91,662,331.39元,其中以银行存款代付工程款58,612,865.87元、以银行承兑汇票背书方式代付工程款33,049,465.52元。
经查,2016年,千山药机将实际支付给刘祥华、刘华山所控制的陈顺华账户28,348,505.87元、湖南新中制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账户30,000,000.00元及虚列的银行存款支出264,360.00元,合计58,612,865.87元记入在建工程;将自华冠花炮获得的银行承兑汇票21,309,553.31元、自广东南国药业有限公司获取的银行承兑汇票11,739,912.21元,合计33,049,465.52元虚列背书支付给春华建筑,并记入在建工程。
千山药机2016年年度报告以虚列或支付他方银行存款方式和虚列银行承兑汇票背书方式,虚增在建工程91,662,331.39元,占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披露总资产的2.24%、占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9.75%。
(四)虚减坏账准备、虚增利润
经查,2015年千山药机虚构了九江清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江西康胜医疗设备有限公司、广西裕源药业有限公司、淮安润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山东康和医药包装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上海中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等6家客户的销售回款,虚减了应收账款132,469,000.00元。按照公司应收账款会计政策及相关应收账款账龄测算,千山药机2016年少计提坏账准备23,271,814.58元,虚增利润23,271,814.58元,占当年年报披露利润总额的10.42%.
综上,千山药机虚增在建工程、虚减应收账款及坏账准备、虚增销售收入,导致2016年虚增利润总额357,331,482.4元,占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利润总额的160.05%。2017年4月17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会议全票审议通过了《关于2016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签字董事为:刘祥华、钟波、刘燕、邓铁山、王国华、付慧龙、顾维军、周仁仪、蔡弘。公司编制出具2016年度财务报告的签字盖章人员为:法定代表人刘祥华、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周大连、会计机构负责人姜纯。同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会议全票审议通过了《关于2016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并形成会议决议,认为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签字监事为:管新和、龚新文、曾艳、张小平、刘件民。同时,千山药机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出具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签字董事为:刘祥华、钟波、刘燕、邓铁山、王国华、付慧龙、顾维军、周仁仪、蔡弘。签字高级管理人员为:刘祥华、钟波、刘燕、王亚军、王国华、周大连、陈龙晖、邹永红。
三、2017年未按规定对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履行临时报告义务
刘祥华担任千山药机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之一,持有公司股票53,583,500股,持股比例达14.83%。刘华山系千山药机董事长刘祥华的胞弟,2002年至2012年7月任公司财务部长、财务总监,2017年至今在湖南乐福地医药包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董事长。刘祥华、刘华山为千山药机关联自然人。经查,刘祥华、刘华山主要控制了刘祥华、刘华山(4个银行账户)、陈顺华(2 个银行账户)个人账户,湖南康都制药有限公司、湖南康都制药有限公司祁阳分公司、湖南乐福地医药包材科技有限公司、湖南天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新五洲医药包装有限责任公司(2个银行账户)、湖南新中制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奥林斯特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等单位账户与千山药机之间进行资金划转、调拨,上述公司构成千山药机关联法人。
刘祥华、刘华山主要通过3种方式占用千山药机资金:一是直接将千山药机及其子公司的资金转移至其实际控制的个人或单位账户;二是将千山药机通过民间借贷所融得的资金直接从出借方账户转至其实际控制的个人或单位账户;三是通过支付工程款、货款等名义将千山药机的资金转至其实际控制的个人或单位账户。经查,2017年千山药机转入刘祥华、刘华山实际控制账户资金额1,939,540,597.79元,刘祥华、刘华山实际控制账户转回千山药机资金额802,485,263.15元。截至2017年12月31日,刘祥华、刘华山控制本人及陈顺华、湖南康都制药有限公司祁阳分公司、湖南新五洲医药包装有限责任公司、湖南新中制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等银行账户实际违法占用千山药机资金余额1,012,081,198.97元。上述关联方资金往来中,千山药机与刘祥华、刘华山等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均在30万元以上,与湖南康都制药有限公司祁阳分公司、湖南新五洲医药包装有限责任公司、湖南新中制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等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有106笔在100万元以上,且占千山药机2016年年报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0.5%以上,千山药机未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 10.2.3及10.2.4有关规定及时合规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18年6月9日,千山药机发布2017 年年度报告时才披露。
我会认为,千山药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六条和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情形。千山药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情形。
千山药机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董事长、总经理刘祥华凌驾于公司内部控制之上,伙同其胞弟刘华山操控公司资金往来,决策和组织实施千山药机公司发生金额巨大的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利润造假等事项。同时,为掩盖公司上述问题,公司财务总监周大连,财务部长姜纯领导公司财务部违规进行相关账务处理,导致公司2015年、2016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刘祥华、周大连、姜纯是千山药机上述年度报告虚假记载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其中刘祥华应承担主要责任,周大连、姜纯应承担次要责任。刘华山系千山药机董事长刘祥华的胞弟,2002年至2012年7月曾任公司财务部长、财务总监,2012年7月至今担任湖南乐福地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其卸任财务总监后实际履行公司财务总监职责,直接参与了千山药机的资金管理、划拨工作,千山药机上述违法行为均由其主导、参与或指使他人实施,是千山药机上述年度报告虚假记载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
钟波、刘燕、邓铁山、王国华、付慧龙、顾维军、周仁仪、蔡弘、管新和、龚新文、曾艳、张小平、刘件民、郑国胜、彭勋德、黄盛秋、王亚军、陈龙晖、邹永红、金杰作为千山药机时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保证千山药机披露的2015年、2016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是千山药机年度报告虚假记载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刘祥华、刘华山凌驾于公司内部控制之上,操控公司资金往来,决策和组织实施千山药机违规发生金额巨大的关联方资金占用及不明原因资金收支等事项,违规大量占用公司资金,主观故意明显,涉案金额巨大,违法情节严重,为千山药机临时报告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以上事实,有相关工商资料、上市公司公告、上市公司提供的相关材料、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电子数据等相关证据证明。
根据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我会拟决定:
(一)对千山药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二)对刘祥华给予警告,并处以90万元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30万元,作为实际控制人罚款60万元;
(三)对刘华山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四)对周大连、姜纯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0万元罚款;
(五)对钟波、刘燕、邓铁山、王国华、付慧龙、顾维军、周仁仪、蔡弘、管新和、龚新文、曾艳、张小平、刘件民、郑国胜、彭勋德、黄盛秋、王亚军、陈龙晖、邹永红、金杰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
当事人刘祥华、刘华山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三条、第五条的规定,我会拟决定:对刘祥华、刘华山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的有关规定,就我会拟对你们实施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会复核成立的,我会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我会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
请你们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将《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回执》(附后,注明对上述权利的意见) 传真至我会指定联系人,并于当日将回执原件递交送达我会行政处罚委员会或当地证监局,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经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研究决定,公司及部分当事人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拟实施的行政处罚将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
特此公告。
湖南千山制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
二○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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