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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王术芳/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的出口模式有哪些? [打印本页]

作者: 欧凯财税    时间: 2017-10-4 18:13
标题: 王术芳/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的出口模式有哪些?



王术芳/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的出口模式有哪些?





根据商务部等六部门最新发布的商贸函2017 759号及国税总局发布的配套政策国税公告2017 35号,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以下简称综服企业)又多了一种操作出口的业务模式。隔壁老王为综服企业总结了七种主要的出口模式:


一、合法的假自营真代理:
假自营真代理本是违法的,但2014年国税总局发布了国税公告2014 13号,将该模式变为合法化(注:目前只有综服企业可操作性),在2016年发布的退税分类办法国税公告2016 46号又重新对此作了强调,能够操作该模式的必须满足如下条件:
1、必须通过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出口且以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的名义出口
2、必须为生产企业委托出口且为该生产企业的自产货物
3、生产企业已经与外商签订销售合同且在合同中约定由该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操作出口,并且由该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收汇
4、生产企业开具专用发票给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以便该企业自己操作退税
也就是说,要想通过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出口且由外贸综合服务企业退税,必须满足上述条件。
注意:
1.上述业务虽然是生产企业开具了专用发票给综服企业,但是这绝不是把货物卖给综服企业了,这个在实务中很多企业甚至一些税局认为这是生产企业的内销业务了,这个想法太太太天真了,不要彪呼呼的认为这是内销业务。这只是退税操作的便利化的手段,各种出口风险还是委托企业承担的,与外综企业之间还是代理关系!
2.根据国税公告2017 35号,自2017年11月1日起国税公告2014 13号废止,相应的该假自营真代理模式也随之废止。但是需要注意,如果满足条件的生产企业继续在2017年11月1日之后通过综服企业出口且在2017年11月1日前已将货物专票开具给综服企业的(专票备注栏未显示“代办退税专用”),则继续按国税公告2014 13号的假自营真代理执行。


二、综服企业代办退税
根据国税公告2017 35号,自2017年11月1日起满足条件的生产企业委托综服企业出口的,可由综服企业为其代办退税。即生产企业以出口货物离岸价为金额,按货物适用税率计算销项税额开具专用发票给综服企业,由综服企业代办退税。
该模式下生产企业需要满足5个条件:
1.出口货物为生产企业的自产货物或视同自产货物。
2.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已按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
3.生产企业已与境外单位或个人签订出口合同。
4.生产企业已与综服企业签订外贸综合服务合同(协议),约定由综服企业提供包括报关报检、物流、代办退税、结算等在内的综合服务,并明确相关法律责任。
5.生产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代办退税的开户银行和账号

注:该模式实实在在的把生产企业作为退税主体并承担主要责任,综服企业作为作为代理公司并代办退税承担次要责任;该模式对生产企业来说其退税又变为“先征后退”模式了,因为需要开具专票给综服企业来代办退税,生产企业需要先行交税,然后再由综服企业代办退税并退还至退税账户。虽然假自营真代理下也是要开票并交税的,但假自营下的开票是倒挤法开票而非按离岸价,同时综服企业在给生产企业退还退税款时该退税款是以货款的形式打给生产企业的。


三、代理出口
即出口企业委托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出口,出口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给委托方,委托方操作退税,同时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收汇后结汇支付给委托方


四、虚拟账户提供收汇垫款
即出口企业以自己的名义报关出口自行退税,但收汇时是以外综服务平台在境外设立的银行账户进行收汇。外综平台在境外设立离岸公司并在境外开设境外账户,该账户又以出口企业的名义设立虚拟子账户,该虚拟子账户表面看起来是出口企业自己的,当出口企业把该账户信息给境外客户进行收款时,客户付款后,资金就会进入该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的境外账户中


五、 提供物流服务
即出口企业以自己的名义报关出口并自行退税,但报关或物流等环节交由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理操作,这主要是利用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物流成本的优势来降低成本。


六、自营出口
综服企业有自营出口业务的比较少,如果有,则按正常的自营出口操作。


七、假自营真代理
这种假自营真代理指的是与一般代理公司的操作方法一样的,属于违法操作。随着国税公告2017 35号的实施、国税公告2014 13号的废止,综服企业的合法假自营真代理模式将会废止,这就使得一部分原本符合国税公告2014 13号的要求操作为合法的假自营真代理的,在国税公告2017 35号实施后却不符合综服企业代办退税的要求,这些业务会倒逼委托方和综服企业走一般代理公司操作的假自营真代理的老路。


作者: 欧凯财税    时间: 2017-10-4 18:19
本帖最后由 欧凯财税 于 2017-10-4 18:21 编辑

商务部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质检总局 外汇局
关于促进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健康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
(商贸函〔2017〕7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国家税务局、外汇局,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为深入贯彻2016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注重用新技术新业态全面改造提升传统产业的要求,落实2017年政府工作报告关于促进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简称综服企业)发展的部署,促进综服企业健康规范发展,帮助企业降低成本、开拓市场,推动外贸监管模式创新,提高贸易便利化水平,巩固外贸传统优势,培育外贸竞争新优势,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综服企业定义
近年来,我国综服企业快速发展,通过创新商业模式,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为广大企业提供对外贸易专业服务。现阶段,综服企业是指具备对外贸易经营者身份,接受国内外客户委托,依法签订综合服务合同(协议),依托综合服务信息平台,代为办理包括报关报检、物流、退税、结算、信保等在内的综合服务业务和协助办理融资业务的企业。综服企业是代理服务企业,应具备较强的进出口专业服务、互联网技术应用和大数据分析处理能力,建立较为完善的内部风险防控体系。
二、政策保障
为解决综服企业反映集中的明确身份、分清责任等问题,各部门按照稳中求进、责权相当、风险可控的原则,坚持问题导向,创新监管模式,不断完善适应综服企业发展的政策框架。
(一)商务部加强横向协作、纵向联动,推动各监管部门信息共享、执法互认和联合监管。
(二)海关总署将完善企业信用管理办法,制定更加符合综服企业特点的认证标准,支持综服企业健康发展。
(三)税务总局完善综服企业出口退(免)税管理办法,明确对综服企业开展的代理退税业务,可由综服企业代生产企业集中申报出口退税。生产企业为退税主体,承担主体责任,综服企业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
(四)质检总局加强综服企业信用分类管理,创新支持和监管措施。
(五)外汇局对综服企业贸易外汇收支实施主体监管、总量核查和动态监测,综服企业原则上应遵循“谁出口谁收汇、谁进口谁付汇”的要求。
具体监管措施、企业分类管理标准等由各监管部门视需要另行制定发布。
三、工作要求
(一)各地方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综服企业的政策指导、风险管控和信息服务,加强属地管理和综合监管。要因地制宜,主动施策,进一步出台支持措施,切实提高服务质量和便利化水平,为综服企业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二)各地方有关部门要指导综服企业强化责任意识,明确界定其与服务对象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加强风险管控,完善内部机制,强化贸易真实性审核。要加强监管核查,指导综服企业严格守法合规,诚信经营,认真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管核查工作。要鼓励综服企业积极创新服务、产品和商业模式,不断增强综合服务信息平台功能,提高服务水平。
有关部门将坚持在发展中规范、在规范中发展、稳中求进、包容审慎的原则,进一步强化横向协作、纵向联动,加强制度创新、管理创新和服务创新,进一步为综服企业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不断探索促进综服企业发展的支持政策和管理模式。
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质检总局外汇局
  2017年9月25日
http://www.mofcom.gov.cn/article/b/e/201709/20170902652018.shtml


作者: 欧凯财税    时间: 2017-10-4 21:33


作者: 欧凯财税    时间: 2017-10-4 21:41


http://www.chinatax.gov.cn/n810341/n810760/c2843944/content.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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